从自治到保甲:乡制重构中的历史回归问题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两湖乡村社会为范围①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先明,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之初的中国乡制变革中,由自治取代保甲和以复兴保甲来推进自治这一看似回旋的历史过程,深深地烙印着传统皇族国家与社会结构崩解后,近代民族国家与社会结构重建的复杂性和探索性特征。以传统与现代力量都很突出的两湖地区乡村社会为范围,考察乡制变革中现代自治与传统保甲体制由替代到融通的历史变异过程,可以充分展示乡村社会变迁的实况和解析其制度性回归传统的历史因由,并深刻揭示在“保甲—自治—保甲”的诡论式表象趋势中,串结着的深层历史主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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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93.62(63,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2-0070-10

      20世纪之初的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内容广泛而纷繁。本文仅仅着眼于乡制变革中现代自治与传统保甲体制由替代到融通的历史变异过程,以此展示乡村社会变迁的实况和解析其制度性回归传统的历史因由,②并试图揭示在“保甲—自治—保甲”的诡论式表象趋势中,串结着的深层历史主题。

      两湖地区乡村社会的传统控制力量和机制的发展都比较充分,不唯其乡绅活跃程度冠乎全国,且保甲和团练组织发展也十分成熟,并相当长久地影响着乡村权力的建构与运作。在晚清以来的现代化过程中,两湖地区的现代性力量的发育和新政举措也超乎一般省区域之上,这一地域社会的传统与现代力量都很突出,在社会变革和乡村社会改制中的冲突与融通也颇有特色,极具典型剖析的价值。而且,两湖地区也有着可供分析的乡村保甲施行情况的具体资料,故本文研究视野限于此地域社会。

      自从康熙二十二年更定保甲法之后,直到20世纪初中国乡村权力体制变革之前,保甲制始终是乡村社会中唯一直接受控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制度。不过,在晚清时期两湖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直接依存于官方体制的保甲已处式微之势。如湖南,“传统秩序,或由驻防之绿营、八旗负责,或由保甲、团练负责。前者由官设,后者由绅领”[1](p205)。尤其在咸、同以后“绅权大张”的湘政状况,典型地表达了保甲制对于绅士控驭力的屈从。

      1901年清政府启动“新政”,乡村制度变革被纳入具有“近代政治形式”的地方自治轨道。“防患不足,骚扰有余”的保甲制受到批评,并拟以警察制取而代之[2](p86)。1905年,沈家本(刑部左侍郎)上政务处,主张“参以各国地方自治之制,于地方设立乡社,凡地方当兴当革之事,一切任民自为,而官为之监督”。[3](p218)其后,清政府颁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废除了传统保甲区划而推行警区区划,即“城镇乡之区域,得由各厅州县就现在之巡警区划,有不便者,由各州县酌量分划,禀候核夺”。[4](p15)在地方政制改革潮向中,地方自治言论“日触于耳”[5](p25),是“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6](p113)的时代话语,以现代取向的警察制取代传统保甲制也是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清王朝不久覆灭,城镇乡“自治运动”未果而终,但旧王朝的消亡却不曾逆转以自治体制替代保甲制的走向。“地方自治萌芽于清末,沿续于民初,中经民八后筹备之动机,又值有民十九训政施行之演进”[7](p5),尤其在乡村权力结构主体上,历史的承接性十分显著:“盖自治在清民两代,衔接中法令虽各不同,人选未翻初局,若强分编,势难避复。”[7](p1)

      晚清至民国的乡村政制演变的历史阶段可以总括为:“19世纪的里保制,1900~1928年的区董警长制,1929年以后的区长制。”[8](p57~58)然其组织形式或不尽相同,但总的历史进程却始终是在“地方自治”的现代化旗帜下规划乡村政制的。“从清末‘新政’开始,原来以保甲制为中心的乡级组织逐渐被废,代之以警区、学区和自治区……”[8](p57)因而,警察取代保甲当是20世纪初期乡村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宣统年间,新式警察制度兴,各省保甲局,渐次裁撤,保甲之主管机关既废,保甲之制,遂不见著于政令”。[9](p224)

      “我国各县自清末裁撤绿营及保甲后,承其乏者厥惟警务。”[10](p2)从晚清到民国,湖南地方政制走向经历了新旧体制的骤起骤落的剧变(如维新时保卫局与保甲局的更迭),但因应着历史的大势,到1903年后现代性的警察制开始推及于各州县。尽管在地方政制的变动中“大州县及沿湖区域较有成绩”,民国以后,湘省“警察制度并无大进步”,[1](p209)但“地方自治”体制及警制取代保甲的走向并无改变。这一体制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时代“官设保甲”和“绅领团练”的二元社会控制模式。直至20世纪30年代,湖北地区县以下建构为四级制,其系统为:县—区—村(里)—闾—邻。虽然后来据《修正县组织法》区的数额依各县区域大小确定,将村里改称为乡镇,但其依凭的“自治制度”架构并未有改变。“湖北各县旧有乡政组织的系统,普通分三级……每一级的组织,就是那个地方的一个统治政府。”[11](p487)在湖北公安县的乡制嬗替中,也深深烙印着“陵谷变迁,政令改革,田赋户口之数,乡镇圩里之称,皆今昔悬殊”[12](弁言)的沧桑之感。

      但热烈于世纪之初乡村改制的趋向,在30年代却发生了逆转。民国政府为了应对社会秩序问题,在地方政制重建中的着力点开始由现代地方自治回归于传统保甲制度。对此,仅仅归结于“复辟”或“倒退”的政治道德评价无济于事,因为我们同样不能无视它的“客观历史进程”的存在,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历史深刻性。

      20世纪30年代中叶,当以世纪之初肇始的现代乡村政制运行数十年后,国民政府对于乡村社会控制体制的构造复归于“保甲制”,所谓“寓保甲于自治之中”,即大体保持原来的“自治”体制,“以乡镇为范围一律编组保甲”。[13](p200)蒋介石认为未经训练的农民固守旧习,缺乏自治能力,导致自治组织始终未能健全;中国向来家族组织发达,只有以家族中心的家长制重建成乡村组织“可执简而驭繁”,因此,挽救之道在于力倡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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