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谈判、签订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月红,政治学博士,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过程,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平等协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具体历史过程。所谓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不具有全权代表资格以及在“胁迫”和“压力”下进行谈判与签订的言论,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在当代西藏地方发展史和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和奠基性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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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2-0091-11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为西藏社会的历史性变革与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正由于此,《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一直是当代西藏地方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且,自达赖集团流亡国外以来,国内外围绕《十七条协议》谈判代表的资格、谈判的内容和过程等问题,尤其是《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向来是研究的热点内容,也成为“藏独”与反“藏独”斗争的焦点之一。

      国内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最初主要表现为历史当事人的回忆、纪念西藏和平解放的著述,以及协议执行情况的评估①,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随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研究和当代藏学的兴起与发展,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受到西藏史研究、民族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研究等领域的重视,在协议谈判的历史条件、签订的历史必然性、协议的历史作用和协议贯彻进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②境外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著述,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来自西方学者的,如美国的梅·戈尔斯坦(M.Goldstein)著《西藏现代史(1913—1951)——喇嘛王国的覆灭》(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1913—1951)、加拿大的谭·戈伦夫(A Tom Grunfeld)著《现代西藏的诞生》(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等。二是来自达赖集团及其学者的,如《达赖喇嘛自传—流亡中的自在》(Freedom in Exile:the Autobiography of the Dalai Lama)、夏格巴·旺秋德丹著《藏区政治史》(1967年英文版、1976年藏文版Bod kyi srid don rgyal rabs)、荷兰的范普拉赫(Michael C.van Walt van Praag,“西藏流亡政府的法律顾问”)著《西藏的地位》(The Status of Tibet-History、Rights and Prospects in International Law)。三是来自前两者相结合性的。如流亡藏人后裔达瓦·诺布著《中国的西藏政策》(China's Tibet Policy),设专章谈关于所谓“1951年中藏协议的诸多疑问”,称《十七条协议》是“公元821年的盟约以来,中藏关系史中最有争议和最为重要的文献之一”[1](p265)。尼玛尔·C·辛哈著《十七条协议:西藏独立的辩护与清理》,宋黎明著《重评<十七条协议>》,次仁夏加著《1951年汉藏协议的起源》等。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加强学术对话增进共识;对于第二、三种情况,则要根据历史事实加以澄清。

      国内外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认识和研究中,争议或分歧主要集中在协议谈判的地点、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和谈判与签订双方代表的工作关系问题。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认识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科学性及其历史意义,有利于正确评价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历史必然性。

      一 关于谈判的地点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是毛泽东授权外交部发言人于1950年1月20日就西藏地方当局组织所谓“亲善使团”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首次明确宣布的。该谈话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而这在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上是已经规定了的。如果拉萨当局在这个原则下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自将受到接待。”[2]从通过谈判和平解放西藏的结果来看,《十七条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都是在北京进行并完成的。

      然而,对于北京作为谈判的地点问题的研究,存在如下不同认识:1.可以概括为“变动说”。这种观点根据历史当事人的有关回忆和一些文献材料披露出来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历史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情况,认为谈判地点在昌都战役后,有一个“从昌都到拉萨再到北京”的变动过程。[3](p426)如袁莎、周爱明在《金钥匙·十七条协议》中,征引阿沛·阿旺晋美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和平谈判的一段回忆材料,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们在文中说,1950年11月7日,阿沛与在昌都的40余名西藏地方军政人员商议后,决定联名写信给达赖喇嘛和噶厦,力主和谈。这封信由金中·坚赞平措等送往拉萨。阿沛回忆,金中等在拉萨期间,“噶厦找到他们说,达赖喇嘛已同意派代表到昌都进行和平谈判,代表是土登列门和桑颇·丹增顿珠”。“他们随即带着地方政府的和谈委托书到了昌都”。这个委托书委托阿沛为首席谈判代表,“但不能放弃西藏独立”。阿沛说:“我们将情况同王其梅进行了协商,后来我们内部又反复商量,认为在昌都谈判已不可能,就向王其梅建议,由他等作为中央代表,带一些人去拉萨谈判。王其梅表示同意这个意见。”“但我们不知道拉萨的噶厦是什么想法。于是,我们又派孜仲·鲁珠朗杰和雪仲·丁云苏巴两人去拉萨报告情况,说按委托书的要求,我们没法在昌都谈判,可不可以由昌都派出中央和谈代表到拉萨进行谈判?拉萨方面很快回了话,同意在拉萨谈。与此同时,达赖喇嘛在亚东的噶厦,通过同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商议后发来电报,决定去北京同中央进行和平谈判,并正式委派我为首席和谈代表和土登列门、桑颇·丹增顿珠由昌都直接去北京;同时从亚东派出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从水路去北京,由我们5人组成代表团同中央进行和谈。”“于是我们放弃了原计划到拉萨谈判的准备工作。”③2.可以称为“北京唯一说”或“基本未变说”。持这种观点者在关于西藏和平解放问题的研究著述中,大量的内容是说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举行和平谈判问题,少量的提到中央赞成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在进军中与前线司令部谈判的意见”的情况,但都不涉及在实现北京谈判之前,谈判地点是否有变化以及变化的情况。在这方面,丹增、张向明主编的《当代中国的西藏》则强调了阿沛给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信中“请求直接派出经西康到北京、有更大权力的谈判代表”的内容[4](p160),并着重指出了西藏官员会议1951年1月10日建议“西藏方面派出的代表应去北京,正式同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史实[4](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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