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游民的安置和改造

——以上海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汤水清,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当代江西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南昌 330077)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伊始,大量无业游民游荡在全国各大城市,既影响了新中国的城市形象,又威胁到社会治安乃至社会的稳定。为树立城市新形象,改造城市社会,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对游民收容安置和改造,基本上解决了城市游民问题。处理好游民问题,对稳定新政权、恢复经济、保障人民利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出现了偏差,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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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11-0104-05

      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个社会还处在剧烈的变动中,中国共产党为稳定新政权、树立新形象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蓝图改造社会,发动了包括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禁烟禁毒运动等在内的一系列群众运动。这些运动的开展,不仅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为新社会树立了政治活动、经济活动乃至社会道德的新标准,它们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意义已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然而同样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社会稳定所作的努力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游民的改造,却没有得到学术界应有的重视,至今鲜有专文对此进行论述。本人以上海为中心,对这一问题作简要的考察,以期起抛砖引玉之用。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游民问题及其改造方针

      游民,按照1950年8月《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的规定,是指“失去其职业和土地,连续依靠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1](P100-101)。他们主要生活在大中城市、没有固定住所,从事偷盗、抢劫、诈骗、乞讨、赌博、卖淫等活动。游民问题历来有之,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游民,绝大部分是穷苦人民出身,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依靠不正当方式谋取基本生活来源,还有部分是国民党溃退时遗留下来的散兵游勇和农村的逃亡地主。党和政府从保障游民生活和发展生产两个方面出发,采取了包括集中收容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劳动改造以及遣返回乡等措施,对游民进行改造。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解决了游民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大城市共有多少游民已难以统计,仅从全国各地举办的920所生产教养机构所收容改造的数量来看,到1953年就收容改造了44.6万人(包括妓女)[2](P466)。如果加上大量收容后被遣返回原籍的游民,人数应该比这个数目要大得多。据统计,重庆市在1950年3月至1951年11月22日,就收容了6批计16000余人。全国最大的城市——上海,来自全国各地的游民人数则在15万左右,其中扒手、小偷约20000人;贩卖毒品及聚赌的约2000人;国民党遗留的散兵游勇约2000人;娼妓约30000人;流浪儿童约5000人;依赖、依靠游民生活的约8.7万人[3](P291)。大量游民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新中国城市的形象,而且还在城市街区各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居民点偷扒抢窃、强讨恶要、行凶滋事,甚至加入帮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乃至社会的稳定。所以,处理游民问题就成为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游民无产者是“人类生活中最不安定者”,他们“很能勇敢奋斗,但有破坏性”,处理游民问题,“是中国的困难的问题之一”。[4](P8-9)20世纪30年代末,毛泽东在分析中国革命的动力问题时再次指出,游民阶层是动摇的阶层,“其中一部分容易被反动势力所收买,其另一部分则有参加革命的可能性。他们缺乏建设性,破坏有余而建设不足”,我们“应该善于改造他们,注意防止他们的破坏性”。[5](P646)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制定了对游民“争取其群众,反对其中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分子”的政策。[1](P101)1952年8月,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则明确指出:“对于有劳动力的游民乞丐,则应强迫劳动,条件可能时最好是集中收容,劳动改造。”[6](P218)1953年12月政务院第197次政务会议批准、1954年1月13日第二届全国民政会议通过的决议也规定:“对游民乞丐应组织他们参加劳动,使之自食其力,逐渐就业。”并具体提出:“应根据必要和可能按其有无劳动力分别予以教养、救济或劳动改造,对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设法使其在城市或去农村参加劳动,以自食其力。必须纠正那些想把城市所有贫民、游民等一下子包下来、都施以救济的错误观点。”处理游民的工作,采取“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方针。[7](P23)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刚刚成立的共和国就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成立了生产教养机构,展开了对游民的收容安置和改造工作。以江西为例,1950年,江西全省接收并改造了71个旧的救济院、所和15个外国宗教团体举办或津贴的慈善机构,对这些单位原收容的包括孤老残幼和乞丐在内的游民11700多人分别作了妥善处理。1952年,仅南昌、九江、上饶三市就收容了游民8000人,其中7000人被遣送处理,其余的也都零星进行了安置。[8](P15-16)1951年,广州市为安排游民改造,先后设立了24个生产安置单位,其中工厂(场、队)13间、农场11个。

      二、上海游民的安置和改造

      上海市游民众多,情况复杂。还在1949年8月,上海市军管会政务接管委员会就响应华东局关于“粉碎敌人封锁,为建设新上海而斗争”的号召,制定了难民回乡生产和救济方案,确定了疏散与安置办法。其中规定,对于失业工人和在上海市生活无着及与生产无关的贫民、苦力以及流亡在本市的一般地主富农,一律疏散回乡或动员其回乡生产,“确是无家可归与有家归不得(因为农村缺乏生产资料而无法参加生产)而有劳动能力者,可迁移到黄泛区、苏北盐垦区,从事生产”,而“对长期以偷盗、抢劫、欺骗、敲诈、乞食、贩卖违禁品、赌博维持生活的游民,强制其离开上海市,到农村中劳动生产”。[9](P456-457)随后,负责处理游民问题的上海市民政局根据中央关于改造游民的方针,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收容改造其基层,孤立其头子”的政策,把收容改造游民的突破口选择在下层游民中具有现行活动的分子,重点打击危害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窃贼、乞丐等游民。1949年12月、1950年11月、1952年9月,市民政局与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行动,三次对全市的游民进行了突击大收容,分别收容游民4940人、3000余人和5000余人。1951年2月19日,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生产救灾委员会、公安部队对哈尔滨大楼开展突击收容,共收容2802人。这些收容加上经常性收容以及镇压反革命时的被收容人员,从1949年12月到1954年底,全市共收容游民38798人。收容的对象,除乞丐、扒手、窃贼以外,还有抢劫、收赃、欺诈、勒索、吸毒、贩毒人员、妓女以及国民党遗留的散兵游勇等。在突击收容中,也出现了一些错收的现象,例如第二次大收容时,就将一些摊贩、失业工人和码头小工等收了进去,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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