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研究的几个问题

——侧重于律师、医师、会计师的论述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所谓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并非现在泛指的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而是有着特定的时间和范围限制;它不是当今研究者想当然式的自我概括而成,而是在民国时期即已有之,因而完全是一个“原生态”的历史概念。研究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者群体,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不乏现实借鉴意义。要在现有基础上推动近代自由职业者群体向纵深发展,除了在挖掘相关原始资料上苦下功夫,需要对近代自由职业者群体的兴起原因及其初步发展,对其职业观念、职制建构、职业活动、社会活动、政治参与、生活样态、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发掘,并进一步讨论作为整体性的自由职业者群体在近代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国家—社会关系演进历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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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456(2007)04-0065-09

      近年来,有关近代中国律师与律师公会、会计师与会计师公会等自由职业者群体及其团体的研究,开始逐渐引起部分研究者关注,并且已有一些研究成果问世。这一研究不仅是近代中国社会群体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也体现了中国近代史研究不断发展的一个新趋向,因而十分值得重视。目前,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对一些相关的问题加以论证和说明。

      一、自由职业者界定与研究意义

      首先应该说明,本文所讨论的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并非现在泛指的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而是具有特定的时间和范围限制,因而需要作一界定。

      时间的限定较易理解,即特指近代而不是当代,具体到本文则主要是指民国时期。有关范围的限定,需要略微展开多做一些交代。从历史上看,所谓自由职业的概念,最初应该是产生于西方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类似于英语中的profession一词,指那些需要接受高深教育及特殊训练,进而获得特定从业资格的专门职业。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实际上,《现代汉语词典》也将“自由职业”定义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知识分子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从事的职业。如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著作家、艺术家等”。其所指范围虽稍宽一些,但仍有所限定,也并非指包括现在广义上所说的一般“个体户”在内的所有自由从业人员。

      随着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的研究逐渐引起一部分学者的关注,已有人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具体说明。例如尹倩在其即将发表的文章中指出,近代自由职业者群体具有以下特点:(1)近代新式知识分子,并以此身份投身某一职业。(2)经过系统学习,具有某一专业的相当知识,并在这一行业内不论是知识还是市场都具有垄断性。(3)职业生涯相对独立,可以自我聘雇(self-employed)(这可能是最体现“自由”的地方)。(4)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远较一般劳动者为高①。对于近代自由职业群体的范围,学者们现在也基本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主要应包括律师、会计师、医生、新闻记者、工程师、教师等。这也与西方社会的professional的范围基本一致。台湾的学者偏向于将profession翻译为“专业”,并将上述自由职业者群体表述为“专业群体”。这一表述可能更加偏重于律师、医生等职业的专业化,特别是对其专业知识和市场的垄断,同时也强调这一职业群体在执业方面应具有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特性。

      笔者以为,称之为专业群体,或许与这些群体的职业特性更为相适,但这一名称在名、实两个方面都难与近代中国的历史情境完全相符,不仅语源来自于西方,也带有太过明显的当代色彩。为尊重历史起见,最好还是使用当时原本的称呼。本文所说之特定意义的自由职业者概念,不是当今的研究者想当然的自我概括,而是在民国时期即已有之,因而它完全是一个“原生态”的概念。倒是不少不解内情者望文生义,认为“自由职业者”的概念更为“现代”,实是一种误解。这倒提醒研究者应该尽量根据历史上自由职业者概念的内涵对其加以界定,不应依其主观意愿或是按照当代的理解扩大其外延。

      查检民国时期的官方有关文献,不难看到自由职业者的提法。1929年中央法制委员会曾就是否对自由职业团体进行专门立法的问题进行过讨论,最后议决“自由职业团体”如果是指商业联合会或商会,不需要制订单独的章程,但如果是指律师、医生或其他类似职业的组织,则有必要再制订相应的章程。尹倩在其文章中提出,这很有可能是“自由职业者”一词首次出现在官方的语汇中。及至1930年代,在国民党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中“自由职业团体”与“职业团体”已明显区别开来,专指由律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记者所组成的团体。与此相应,这些人也就被称为“自由职业者”。1940年以后,大部分自由职业团体已都有单行法规加以规范。民国时期政府文件中列入讨论的自由职业团体,主要包括律师、医师、会计师、技师、教师、新闻记者、引水人(领航者)等团体。按照政府相关规章的规定,自由职业团体之成员,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专门的资格,并以从事专门职业者为限。获取专业资格者,如未加入同业公会,仍然不得执业。如此看来,民国时期所说的自由职业者,与前述西方国家的自由职业者还是稍有某些区别。

      政府部门认定“自由职业者”需有文本化的法律标准加以核定,但在社会层面,自由职业者的提法也非常普遍,不仅用以自称,也被社会用为对相关群体的指称。1930年11月,《社会日报》刊载一篇“会计师抛弃选权之真相”一文,对于各职业团体多获选举权而会计师公会未获选举权予以讥评:“如自由职业团体中之律师公会,选法初颁,则充分预备,果能如愿以偿,于省区中获选,其精神之团结,手腕之灵敏,殊足令人钦佩。独平日与律师公会相提并论之会计师公会不特无人获选,抑且放弃选权……。”[1]上海会计师公会因此事表示强烈抗议。这则报道有其因缘,该年国民党中央作出召开国民会议决议后,于次年公布了《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部分代表可由职业团体推选,律师公会、医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自由职业团体赫然在列,不料上海会计师公会最后竟因规则问题被排除在外。这则新闻虽然是负面报道,但在其中也可发现社会一般亦将会计师、律师并划为一类群体,而会计师平日亦自视为与律师并列的自由职业者,两大公会屡相颉颃,互争短长。潘序伦等会计师也认为,“会计师者,应具有独立自由之地位”,“独立不倚之精神”[2]2,虽在实践上未必都能做到,但会计师已将之归为本职业的“自由精神”之列。可见,不论政府层面或是在社会层面,“自由职业者”及“自由职业团体”都已是具有明确指称和含义的历史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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