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地方应对:民国时期公有款产清理研究

——以南康戴善堂案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显材,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05级研究生。(南昌 330022)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民国政府为兴办教育成立了公产会这一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清理公有款产。清理对象中固然有原属于国家的公产,但更多的则是民间基层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族产、仓储、桥会等等,只因其用于公共用途而被提拨充公。这一制度安排在地方社会引发了连锁反应,使早已存在但又掩盖于宗族等温情脉脉的面纱之下的诸多矛盾趋于表面化、尖锐化。戴善堂案例真实地反映出,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和扩张,直至于以看似无可辨驳的理由剥夺民间私产。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地方社会应对乏力,生存空间日渐缩小,在与国家的利益角力中日益处于不利和无奈的境地。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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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7)04-0088-06

      从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起,国民党统治区存在一种叫作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的组织(本文简称为公产会)①。这种组织缘何设立?在其存续期间进行了哪些活动?有哪些力量被卷入这些活动中?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成效究竟如何?它对地方社会有何影响?而后者又是如何应对的?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此关注不够。笔者在网上以“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为关键词百度搜索,所得相关网页146篇,除去些近似词语外,大多为浙江、广东等地县市档案馆对所藏档案进行整理而公布的卷宗目录,未见有相关研究成果。就管见所及,倒是在江西省内,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如肖如平在对民国时期江西保学的研究中,从经费筹措的角度论及了公有款产委员会[1](P30-32);谢宏维在对江西万载土客矛盾的研究中,也展现了民国时期公有款产委员会强行提拨民间私产的一些活动。[2](P142-143)但是他们关注的焦点并非清理公有款产本身,这就为本文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试图以南康县档案馆所藏资料为文本,通过相关个案的分析,对其由来、活动及影响进行展示,并进而考察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一、公产会概况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清除共产党的影响,发展乡村教育,巩固基层统治,重新整合地方社会,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保学。保学是采用政教合一的方式,运用保甲组织和力量所实施的一种教育。它按保设学,以全保民众为施教对象,以整个保的社会为施教范围,以本保的经费办本保的教育。而推行保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即为提拨本保公学款产,由此清查、管理公学款产的组织也应运而生。

      公款公产是指寺、庙、观、祠、社、馆、公所、局帮绝产及其他团体的款产;学款学产是指文会、书院、采芹、膏伙、宾兴、伏马田、学田、学租、学产、书田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款产。[3] 江西省各县都有不少的公学款产,这些财产的归属状况极为复杂,但大都用于公益、风俗事项及接济贫寒等公用。这种款产积聚既久,其经营流转也随之复杂:被操纵者有之,被侵吞者有之,被瓜分者有之。地方士绅对公学款产,恣意把持,任情侵蚀,名义上虽还是公有的款产,实际上却大多已成为了一部分私人的特种收入。如资料说:

      ……原有公款公产,历为少数人把持鲸蚕,或作不正当之消耗,似此有用之款产,供无益之中饱虚糜,以款产言,实为可惜;以事体言,更属法所不容。[4]

      在当政者看来,既然经费必须向地方筹集,如果有公学款产而不能加以整理利用,反而另外向地方摊派以致增加百姓的负担,显然既不经济又不合理。因而在1936年,江西省颁发了《江西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要求各保对公学款产进行清理,具体规定了如何清查和提拨:

      一、重新丈量学田、学产,重订租金,对于被私人占有的,重新收回,用于办保学。二、各姓祠产、会馆款产和寺庙财产的60%为保学经费。[5](P232)

      同时要求各县遵照规定组织“地方清查公款公产委员会”,会同地方公正士绅商量清理手续,同时必须大力宣传清查公学款产的必要和用途,使地方上不致于发生误会、隐瞒不报等情形。假如有土劣把持,拒不接受清查,而农民又因畏惧不敢报告时,可采用告密办法,将公学款产的名称、数量及经管人,报告地方清查款产委员会查实,呈报县政府用强制力量依法提拨。

      南康县于1939年9月开始成立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成员有委员七人。第一次委员会议确定了工作分配、委员选举并造具经费预算。次年6月,颁发了《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前者规定其任务为:

      一、清理全县公款公产。二、绘具县有公产图形。三、调查承耕县有公产人姓名及住址。四、清理历年积欠并调查县有公学款产收入积弊。五、调查全县公有荒山荒地。[6]

      而后者则筹划了如何具体操作:

      清理公学款由县政府通令各区乡镇长及保甲长、各保学校长,协同本会调查组按乡清查;清查后如仍有佃人瞒报被人举发者,一经查实,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以侵占公学款产惩办;凡有瞒报者被举发人告发因而查出者,按其举发田地利息价值,以百分之三十为奖励金,但以一年为限;清理公学款产绘具图形后,由本会全体委员按乡复查,以资慎重;清理公学款产时如遇有历年积欠者,应限期收清。若再延欠,除调耕外,并呈报县政府押缴。[7]

      有意思的是,上述规程和办法上报到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备案时,遭到上司训斥:

      查该县原呈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及组织规程等件,内容殊嫌空泛……姑予备查,仍应再饬遵照本省各县清查地方公款公产暂行办法之规定切实办理,一俟清查完峻后,即将清查结果分别款产性质,详为列表具报以备查核。[8]

      而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上司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实际操作中由于规程和办法“内容空泛”,在遇到很多问题时应变不力,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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