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初中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龚辉,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海关金单位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财金领域内一系列重要项改革之一,从制度层面有效地制止了金贵银贱风潮给中国关税收入所带来的风险,有助于维持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外债信,对债赔各款偿付方式作出必要的改革;另外,海关金单位的制度设计还直接包含或涉及到了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为这些领域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各相关机构部门,如行政院、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中央银行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也是海关金单位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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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10-0063-10

      1930年2月起,中国海关进口关税计征中所实施的金单位制度(Customs Gold Unit),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金融制度方面一次重大的安排,比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和开征统税还早了近一年。关于海关金单位问题,虽然多部民国经济史、财政金融史以及海关史的相关著述,甚至包括一些研究民国史的通史性著作都有所述及①,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已有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相关史实的叙述还是对于本质的分析,都比较简略。笔者以为,1930年代初实施的海关金单位不仅是海关征税制度的一次改革,还直接关系到近代中国外债赔款债信的维持和偿付、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利用保存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原国民政府财政顾问杨格档案(Arthur N.Young papers)中关于海关金单位的案卷,从梳理基本史料和基本事实出发,探究海关金单位的来龙去脉及其重要的制度意义。

      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基本统一中国关内之后,在财政金融领域面临诸多制度建设的任务,包括统一财政收支、确立预算决算、关税自主、改革盐税、确立统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除了需要政治、工商、经济等方面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持。然而,来自国际金融市场金银比价剧烈动荡的侵袭,却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影响到政府从事财政金融制度建设的努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即面临着数额巨大的积欠外债。其中,有确实担保(即以关税、盐税收入为担保)的外债,包括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英法借款、克利斯浦借款、善后借款,至1928年6月底的积欠本金、预计利息和经理费,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另外, 1928年6月底庚子赔款尚欠本金及预计利息共合国币569179055.27元。此外,至1925年年底,前北京政府财政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尚欠本息合国币407156308.63元;交通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外债尚欠本息达384910000元[1]。为了尽快地获得列强的正式承认、订立中外新约,南京国民政府不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承认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各项债赔义务,而为了树立新政府的信用,又必须及时地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为此,南京国民政府急切地需要在稳定既有财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开辟有效的新财源。

      关税这一稳定的财政收入,在当时财政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无疑是南京国民政府最为倚重的一项财政收入。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就在“革命外交”的旗帜下,乘着北伐取得重大进展的锐势,发表了关税自主宣言,并颁布了国定税则暂行条例,但碍于当时战争尚未结束,这些措施都未能付诸实施[2](p103)。1928年7月,国民革命军进入北京后不久,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关税新约,向实行关税自主迈进了一大步。至1928年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又与包括英、法在内的有关各国签订了包含承认关税自主权条文的新约[3](p30)。1929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第一部国定税则。此项税则,出口税则部分未发生变化,进口税则部分则将原来统一的5%的税率改为最低7.5%,最高27.5%的七级等差税率[4](p17)。这一新税则虽然没有涵盖所有的进口货品,实际增收幅度也不大,但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改革关税制度的决心。实际的进口关税收入由1928年的72000000元增长到 1929年的167000000元,关税总收入也由1928年的134000000元增加到1929年的 245000000元[5](p55),出现了大幅的增收,只是其中的各方面原因,需要进一步地分析。

      但是,在国际支付过程中,中国政府的压力却有增无减。中国的各项外债和赔款的本息支付,绝大部分是按金为计算单位的,但中国长期实行的实际上是以白银为本位的货币制度,作为支付债赔各款担保基金来源的进口关税的征收,是以白银为计算单位的,为此在相应的国际结算中,就要承受金银比价变动的影响。自20世纪 2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上白银供过于求,白银的价格不断下跌[6](p2),尤其是自1929年下半年开始的世界银价的骤然暴跌,几乎把阶段性、局部性关税自主所带来的好处大部分抵消[5](p47),这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支付各项外债与赔款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南京国民政府每年用关税收入偿付外债的有20000000美元,支付庚子赔款的有18000000美元,另外每年用盐税收入偿付的外债也有1500000美元,总计有 39500000美元,相当于平均每月要支付 3300000美元,而按照1929年5月25日的兑换率(每上海规元兑换28.75便士,或者58美分),南京国民政府将比按1929年1月时的平均汇率,每月多支付600000元(见表1)[7],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由关税收入支付外债和赔款的本息累计达规平银65336113多两,比1928年的规平银57388724多两,多支付了7947388多两,折合国币约1100余万元。1930年关税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本息共计7818125镑7先令9便士,同时关税担保的内债本息计有值百抽五的关余部分15945654余元,新增关税部分 66547000元。1930年所需支付的各项外债与赔款总额,如果按1930年年初的汇率(规平银一两合一先令十一便士半),则要比按1929年1月汇率(规平银一两合二先令七便士)多支付国币3000余万元[8],随着银价的持续下跌,则1930年全年的全部关税收入都可能不敷偿还外债与赔款之用。南京国民政府再次陷入了沉重的财政危机之中,而导致这一危机的直接原因,却是中国海关征收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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