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785/j.issn.1008-942X.2008.03.012 北宋苏颂(1020-1101)为胡顺之作《朝奉大夫提点广西刑狱公事胡公墓志铭》谓:“神宗登极,转太子中舍,知建昌军南丰县。南丰在江西最为大邑。编户数万,多豪右著姓,讼争既繁,胥吏操其柄,前后令罕能胜之者……(胡顺之)察见俗弊,欲有所为。故先召里中父老坐廷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钩得其实,然后为条教,纤悉必尽。故令出而人伏,犯者一切不贷。”①在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传统帝制时期,中央政府制订赋役、律法、科举等制度以维系王朝顺利运作,关于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一直是中国传统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成果也相当丰硕。同时,学者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在这些由官府颁布的成文制度之外,历代还存在众多相当复杂的地方性约定与规则,它们同样也是规范历史上民众的行为、保证社会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前引胡顺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而“为条教”,就是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充分吸取了“土俗”,才能取得“令出而人伏”的效果,这就是地方习俗、惯例影响官府运作的一个例证。 较之“土俗”、“乡俗”此类相对熟悉的词汇,“乡原体例”、“乡原例”、“本乡俗例”②等等,文献记载更为零星。然可以明确的是,“乡原体例”与颇受关注的地方“风俗”存在一定的区别:后者主要是日常行为具有地方代表性的集中表现,而前者更具有“例”的意味。日本学者高桥芳郎、柳田节子两位先生曾有专文探讨宋代的乡原体例,相互间意见不太一致。他们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一历史现象的认识起点。本文试图在高桥芳郎与柳田节子两位前贤研究的基础之上,略述己见,以求有所提高:乡原体例究属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行为法则?哪些乡原体例才会被纳入官员的视野?它们与国家制度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乡原体例”含义中的“官方”与“民间” 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早已引起关注,不少学者都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了这一问题,但大多直接将其理解为“地方习惯”、“民间惯例”或“乡村惯例”③,未作深入讨论。高桥氏对这种“理所当然”的提法表示质疑,认为“乡原体例”的本义应与“乡俗体例”、“民间体例”等概念存在一定差异,是指官府处理民事“从来的方式”、“从前的规定”。他主要是通过浙西水利事务的例证来讨论的[1]3-40。柳田氏对高桥的意见作出回应,她经过详细探讨,再次肯定了此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乡原体例”还是应解释为“乡村习惯”、“民间惯例”,并通过分析官斗、官田经营、水利修筑中的“乡原体例”,指出宋代民间存在具有自律意义的习惯秩序[2]91-117。 两位前贤的意见在他(她)们各自的逻辑结构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证,颇具说服力,不过两者的分歧却不容忽略。也许,从不同的侧面重新审视文献以及这类词汇出现的语境,会有所启发。 从官府的“视角”来看,“乡原体例”本多出于民间。至道元年(995),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上言募民垦种公田,请每岁所收田租如“民间主客之例”[3]卷三七,807。绍兴六年(1136),都督行府建议耕垦江淮一带荒田,也称应依“民间自来体例”,召人承佃[4]4832。此处“民间主客之例”与“民间自来体例”是指主佃之间如何分配产出的惯例,亦即各地或有异同的收租方法。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牛米》载:“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洪迈(1123-1202)是鄱阳人,据他说当地田主收租的惯例是取生产所得的五成,如果耕牛由田主提供,则多取一成。又据同时期人王炎(1137-1218)所说,湖北地区的惯例则是田主收四成,佃户占六成④[5]151。除分成外,收租所使用斗量的大小,各地也有所不同。是以有臣子上奏称:“契勘民间田租,各有乡原等则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为斗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为斗者。”[4]6335这种乡原等则不同的大小斗量,是民间收租所用。可见从官方的立场来看,上述关于各地田租的习俗本属民间惯例。 其他方面例证也不少。如雇佣人力,元祐元年(1086),苏辙(1039-1112)曾提到在汴京一带,“民间每夫日雇二百钱”[6]814;又如灌溉管理,乾道元年(1165),吕广问奏札中称徽州一带塘、堰知首人,“若乡例私约轮充,于官簿内开说”[4]4937,这里的“乡例私约”也应是民间自成的约定。 上述惯例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区自然环境不同,土地肥瘠不等,气候条件相异,人口多寡不一,生活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即使相同,解决的办法也未必一样。人们处理各类事务,经过漫长的岁月,逐渐与当地条件相适应,寻求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能为多数人所认可,由此形成地方惯例。这些惯例并非集权政府强求一律的官方法令之所能规范,因而具有其现实意义。它们既非出自官方的法令,在官府眼中,当然是属于“民间”的。 另一方面,我们所见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几乎都出自官方文献,或是官员们的奏札、判词、记文,或是朝廷颁布的诏令、法条,据此观察两宋政府行政“实践”,往往透露出一种官府与民间惯例相互“调适”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