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83(2007)04-0069-07 禁榷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工商业管理制度,所谓“禁”,《广雅》谓“止”也,即禁止之意;所谓“榷”,《史记》卷59引韦昭注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也”。综合来看,禁榷是指由国家对某种特定工商业或特定商品进行垄断经营、严禁私人染指的管理政策。关于禁榷制度的起源,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起源于春秋时期管仲的“官山海”①,有的认为起源于西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②。尽管禁榷制度的起源问题诸家各执一说,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是经济史家所公认的:禁榷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中国古代的大多数王朝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奉行不辍,金代也是如此。在金朝存在的一百多年里,禁榷制度被不断完善,禁榷所得对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也日益突出,因此,研究金代禁榷制度对于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金代商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③,在金代征榷的10种商品中,盐、酒、茶、醋、香记载为详实,下面,逐一分述之。 一、榷盐 盐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自西汉武帝以来就被列入禁榷范围。金朝继承了西汉以来的传统,并将盐列为榷货之首,为保证国家独占盐业利益,制定了一套盐业专卖管理办法。 (一)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金朝的盐场分布很广,女真故地海滨地区多产盐,临潢以北有大盐泺,嫩江上游的乌古里石磊部有盐池,其它盐场主要分布在中都路、西京路、河北东路、山东东路等地,如何有效地管理分布在金朝不同地区的盐场以取得最大的课税收入是女真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金朝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盐务管理体系。 第一,根据盐场的分布情况,把全国划分为7个盐使司,即: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司④。各盐使司的官员设置,以山东盐使司为例,有“使一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三员,正七品”,其使、副的职责为“掌干盐利以佐国用”,使、副之下设“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其职责为“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⑤。 第二,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一些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分司方面,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解盐司设有安邑分司,章宗泰和三年(1203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⑥,安邑(今山西运城东北安邑镇)属河东南路解州管辖,是解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因此,政府派解盐副使专门管理安邑盐务。那么,安邑盐司与解盐司究竟是什么关系?1978年4月,陕西临潼出土的一批金代银铤为我们提供了答案⑦,这批银铤中由于自明昌元年至泰和七年的10笏银铤上大都有解盐使司或分识使司錾文,并有盐司官员的结衔署名,因此可以判断这批银铤系解盐税收,而这批银铤上錾刻的“解盐使司”、“分治使司”、“分治司”的款识,证明安邑盐司与解盐司是从属关系,前者为后者的派出机构,属于分司。较小的盐司方面,文献也有一些记载,元好问记张万公曾于大定四年(1164年)“调辽阳府辰渌盐司判官”⑧,证明大定年间曾有“辰渌盐司”,又云康德璋曾于明昌五年(1194年)“积迁乐安盐使司管勾”⑨,证明明昌年间曾有“乐安盐使司”。王珦记曹溥曾被改授益都府盐使⑩,证明曾有“益都府盐使司”。 第三,在一些重要盐场直接设官管理。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又因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百姓私煎碱卤而官不能禁,宣宗遂下诏于上述地区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11),此后,兴定二年(1218年),又以“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政府采纳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的建言,于上述地区“设盐场管勾一员”(12)以加强管理。 (二)严格控制盐的销售及流通 金代的盐场分布很广,盐的种类也很多,为获得最大垄断收益,金代对盐的销售及流通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金代禁榷制度的主干。 第一,销售审核制度。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它的销售必须要得到国家的许可。金代的盐销售审核主要有两点:其一,必须“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13),即贩卖者只有持钞、盐引以及政府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才可以从盐务机构或盐场取盐,并到各地出售。其中的盐引,始设于海陵王贞元初年,相当于政府发给客商的贩盐许可。获取盐引的方法,可以铜钱、纸币易之,唯有“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14)。其二,“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15),即盐商手中的盐钞,必须同购钞时在盐司登记的底薄及符契相一致,盐引必须同司、县官员批准的持有数量相一致,实行这两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伪冒隐漏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国家的专卖权。 第二,分区销售制度。金代盐的销售范围有严格的地域划分,盐的产地不同,销售区域也不同,即“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16),例如,山东、沧州两盐司之盐只行于山东、河北、大明、河南、南京诸府路以及许、亳、陈、蔡等州,宝坻盐行中都路,解盐行河东南路、北诸路及陕、郑、唐诸州,就连一些基层的盐场,也严格划定了行盐范围。例如,黄县场行黄县、文登场行文登等等(17)。 第三,政府严格控制盐价。盐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盐课收入的多少,因此,金朝政府对盐价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总体来看,金代制定盐价大致考虑了以下3个因素,一是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行高低不同的盐价,以保证政府获得最大收益,二是适当照顾女真、契丹等民族的利益,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三是将调整盐价与打击走私结合起来。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金代的盐价几经调整,尤其承安三年(1198年)十二月各地盐价再一次调整,定山东、宝坻、沧州盐每斤四十二文,解州盐由原来的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盐由原来的每石九百文增至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由原来每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由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承安三年的这次提价范围最广,七盐司的盐价全部作了调整,只是各盐司提价的幅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