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夏的户籍文书

——西夏账籍文书研究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彦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银川 750021)

原文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账籍文书是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重要政务文书,从战国、秦朝的计书,两汉的计簿,一直到明清的黄册,这些文书都详细记载了全国各户的人口、地亩、徭役等情况,因而是历代王朝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命脉。西夏仿中原账籍制度,也建立了账籍文书的造籍、上报和管理。笔者所探讨的是西夏账籍文书中很重要的一种,即户籍文书。根据《天盛律令》和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户籍文书实物,我们主要从西夏户籍研究的现状、户口登记制度与程序、户籍文书的内容、户籍文书所反映出的问题等四个方面着手,探讨了西夏户籍及户籍文书的相关重要内容,为我们研究西夏文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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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07)06-0006-06

      账籍文书是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重要政务文书,从战国、秦朝的计书,两汉的计簿,至隋唐的手实、籍账,宋代的版籍、丁籍等籍账,一直到明清的黄册,这些文书都详细记载了全国各户的人口、地亩、钱粮、徭役等情况,因而是历代王朝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命脉,所谓“民之大纪,国之治端”[1]、“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2]。封建国家对这类文书控制管理十分严密。历代的账籍文书都有一套定期造籍、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制度,也就形成了一套规模巨大的文书工作制度。西夏的账籍文书是西夏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的凭据性文书,对于研究西夏国家的人口、地亩、钱粮、徭役、税收等经济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凭证作用,所以,西夏国家从始至终都非常重视账籍文书的造籍、上报和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口的多寡决定着一个国家实力的强弱和经济的雄厚,人口的管理通过户籍制度主要体现在户籍文书的完善上。因此,户籍文书就成为西夏管理人口、缴纳赋税、补充兵源等的最为重要的凭证之一,也是西夏最为典型的一种政务文书。关于西夏户籍的管理和上报等制度,在西夏综合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后简称《天盛律令》)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俄藏黑水城文献的逐渐考释和公布,特别是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户口材料的公布,给我们研究西夏户籍管理提供了非常珍贵的原始资料,成为我们研究西夏社会家庭状况的重要文献。

      一 西夏户籍研究概况

      有关西夏户口及户籍的研究,有部分专家、学者根据现在仅有的汉文史籍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后简称《长编》)、《宋史》等的记载探讨过一些西夏国的人口问题,如李虎于1995年向首届西夏学学术会议提交的《西夏人口问题琐谈》,赵斌、张睿丽2002年发表在《民族研究》第6期的《西夏开国人口考论》,杜建录先生2003年发表在《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1期的《论西夏的人口》等,都对西夏国的户口数量进行了严密的推测和估算。当然,这之前还没有见到西夏户籍文书的实物材料。

      在中、俄共同整理、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过程中,史金波先生于1997和2000年两次在俄国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整理西夏文献时,发现了一大批西夏文社会文书,计有1000余号,包括户籍、军抄状、账册、契约、告牒、书信等。这些珍贵的原始资料对研究、认识西夏社会有极高的价值。其中有关西夏户籍、人口的文书100多号,虽多为残件,但这些七八百年前的文书,保存了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户口的第一手资料,弥足珍贵,是打开西夏社会家庭大门的钥匙[3]。

      西夏文户籍文书的发现不仅填补了西夏户籍实物的空白,而且对同时代缺乏这类实物资料的宋、辽、金王朝的社会经济研究也有相当的参照价值。

      据史金波先生介绍,译释这些文书非常困难,因为在那个时代,社会底层的人们书写这些文书时要求快捷、及时,所以往往是以草书写就。另外这些文书多是残页,还有不少文书正、背两面皆书写文字,笔画透墨,相互叠压,更加难以辨认。故而直到2004年,史先生才译释、研究和介绍了4件户籍文书,即编号为6342号前部分、6342号后部分、8203号、7893/9号[4]。此外,史先生在整理国家图书馆藏西夏文献时,又发现了一批有目无文的户籍文书,如编号为029号(7.08X-8B)的西夏文户籍粮账,071号(7.16X-16)的西夏文户籍残页,030号(7.08X-9)的西夏文人员账残页[5]。从数量上来看显然是少了一些,但这几件西夏文户籍文书却对我们研究西夏户籍制度尤其是黑水城地区的社会家庭状况和人口问题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原始资料。

      二 西夏户口登记制度与程序

      1.西夏户口登记制度

      20世纪初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法典《天盛律令》卷2、卷6、卷10、卷15等中有一些关于户籍和家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在《天盛律令》卷6《抄分合除籍门》中有比较详细而明确的户口注册和注销规定。西夏规定,新生男子从出生之日起至10岁,要在被所辖范围内的家主户籍册上进行注册,“诸院军各独诱新生子男十岁以内,当于籍上注册”。若在10-14岁之间不注册隐瞒的则要承罪,“若违律,年及十至十四不注册隐瞒时,隐者正军隐一至三人者,徒三个月;三至五人者,徒六个月……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尤其是对15-70岁之间的男子不注册隐瞒者更要加重处罚,“上述新生子当注册者中,年十五以上不注册隐瞒时,其正军之罪:隐一至二人者,徒四年……十人以上一律徒八年”,更不允许随便更改户口、年龄或注销,“及丁籍册上尤著年幼者,当比丁壮不注册罪减一等。诸人现在,而入死者注销,及丁则当绞杀,未及丁则依钱量按偷盗法判断。又以壮丁入转老弱,亦按人数多少、年岁长幼,比及丁不注册隐瞒之正军、首领、主簿知闻之罪状当依次各加一等”。而且规定了户口注册注销的程序,“人、马、坚甲、正军、辅主新生等所有当注册注销者,均应依殿前司诸案职管顺序通过”。特别是群牧司、农田司、功德司三司中所有人口注销者,每隔三个月上报殿前司一次。同时还规定成丁及老人的年龄界限,“诸转院各种独诱年十五当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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