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8)01-0041-06 市易法是宋神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立法,已有许多研究成果,但对市易法中“结买”、“结籴”制度,只有数十年前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进行过专门研究,此后再无研究这一问题之专文。日野开三郎认为:结买与揽买、结揽与承揽有相同的意义,“是从商人中招募志愿者,按官府制定的价格承包入纳”官府所须物品。“结籴作为被称作结揽、结买、承揽买纳物品的承包制之一,同样是政府粮草的籴买承包法”,所以,“结”含有承包的意义和用法。结买、结籴与市易法关系紧密,“施行赊请法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市易司采用结籴法,使没有资本的商人根据承包法也参与兵粮调运,与此相对应,收取赊请的利息,以补充支费过多的边境财源。”[1]朱家源、王曾瑜认为:“当时粮草有结籴,其他物品有结买,应是商人五人以上结成一保,用金银、田地房产等契书作抵押,向市易司赊贷本钱,贩运粮草或其他物品。”[2]李晓认为,“结”有二种含义,一是“结”字常有订立某种契约关系的涵义,如“结保赊请”,二是“结”字为“结揽”之省略语,所谓“结买”、“结籴”也就是“结揽买(或籴)之义”,而这两种含义“都属于承包政府购买事务”[3]。上述研究都认为结买、结籴一种是承包政府购买的行为,且由市易务预支本钱,抓住了本质,但似未理解“结”字之真正含义。 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说:“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挡,二也;贸迁物货,三也。”[4]7478前二条是放贷方式,属赢利性经营。第三条是促进商货通流,平抑物价。在理论上,贸迁物货“出入不失其平”,从政府财政的视角分析,与常平法的功能类似,基本属非赢利性经营。[5]“契书金银抵挡”法适用于有财产的借贷者。宋代抵当借贷要有他人作保,故此法也可称为“抵保赊请”[4]6265法。抵押物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结保赊请”法适用于没有资本的赊贷者,“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4]7199日野开三郎认为市易法赊贷条款均适用于结买、结籴,故没有资本的小商人也可参与。朱家源、王曾瑜认为结买、结籴者应有财产作抵押,修正没有资本的商人也可参与结买、结籴的说法,但未提出根据。不过,上述研究依据结买、结籴由市易务实施、市易法有赊贷条款认定结买、结籴每年要支付20%的利息,理由并不充分。 承办政府采买是市易务的重要职能,从通流物货的角度看,属“贸迁物货”范畴。市易务在承办政府采买时,不再是客商与行户交易的中间人,其主旨不是赊贷取息,而是降低政府的采买成本,属政府消费行为,而非赢利性经营。 熙宁三年3月颁布市易法规定:“其三司诸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4]562312月,“诏罢诸路上供科买。以提举在京市易务言,上供荐席、黄芦之数六十色,凡百余州,不胜科扰”,改由市易务“计钱数,从本务召人承揽,以便民也。”[4]5874“从本务召人承揽”即由市易务官吏(或由市易务召募的商人)承办上供物品。 “科买”是对工商业户的一种强制性购买,有时也称科配、科率、抛买等。《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六载:“祖宗以来,岁有抛买合用之物,遍下诸路,即不过数,又复有常,故物不踊贵,民易供应。”诸路根据本地的物产特点,将中央分配的品类数额再分配给州军县镇,州军县镇则令各行行户收买供纳,由官府支付价钱。《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六六载:“诸州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令行户供应。”不过,虽然中央政府在年初下达的科配有品类和数量规定,但当有临时需要而库务所储不敷支用时,常常随时追加科配额,而且“诸路用度非素储者,亦科率于民”[4]2471,这种情况正如哲宗时殿中侍御史孙升所说:“城郭之民祖宗以来无役而有科率,科率有名而无常数。”[4]9613科买不仅会引起价格上涨,而且有时科买数过多,或在不出产地区科买,或市场上无所科物货,使按“时估”供纳官物的工商业行户遭受损失,“不胜科扰”,故制定市易法以革其弊。 市易务承办政府采买的方式,是“结买”、“结揽”政府采购物货,如承办粮食供应,则为“结籴”。李晓把这种定额承办方式称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 首先实施结买的,是各地“上供科买”的物货。《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九记载了记载了市易务结买上供物品的一份清单: 结揽:市易司每年揽结三司住抛买炭、墨、席、枣木、荔支等,计一百五十二万九千五百六斤、挺、领、颗。 歙墨六百挺。 蒲席三万领,京东。 荐席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领,京西。 甘草二千八百九十余斤,环州。 黄菒席一万三千七十四领,京西。 枣木二万四千八百五斤,河北、京东。 桻叶六千九百四十七斤一十四两,京西。 乌梅六千二百五斤,洪州等处。 槐花六千二百零九十四斤,西京等。 黄芦一万七千七十五斤,金、商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