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商业管理机构探微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德朋,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王德明(1966—),男,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辽金史研究。

原文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金朝统治的百余年间,中国北方地区商品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商业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这一时期,金朝政府为加强对商业活动的控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完整的机构以管理境内贸易及其在边境地区进行的榷场贸易;此外,政府还建立了严密的禁榷机构以维护国家对特定商品的垄断经营权。在国家不断强化商业管理机构的同时,作为民间商业自律组织的行会也在不断发展。这些官方与民间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对促进金朝商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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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07)05-0106-06

      金朝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业也逐步兴盛起来,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日益丰富,商业税收所得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商业的发展已成为金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从物物贸易阶段中跋涉出来的女真统治者逐步认识到了商业管理的重要性,自太祖开始,女真人逐渐把商业管理纳入国家管理体系之中,到“熙宗、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金史》卷46,《食货志·一》。本文所引《金史》为中华书局1975年7月第1版,1995年8月第5次印刷。以下所引《金史》版本、印次相同,不再——注明)。由此,建立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商业管理制度。

      一、中央及地方商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金代商业的发展催生了国家商业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商业管理网络,从《金史》反映的情况看,金代中央政府对全国商业的管理是通过六部之一的户部来实现的。户部作为金代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三员,员外郎三员,在这四个职务系列中,郎中以下有管理商业之责,《金史·百官志一》云:

      郎中而下,皆以一员掌户籍、物力、婚姻、继嗣、田宅、财业、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等事。一员掌度支、国用、俸禄、恩赐、钱帛、宝货、贡赋、租税、府库、仓廪、积贮、权衡、度量、法式、给授职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计账等事。

      这则史料说明金代户部对商业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对盐、酒、茶等国家专卖物资的管理,由于这些物资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因而不能不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其二是对榷场的管理。榷场之设,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还是南北双方互相了解、互相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因而自然会列入中央机构的管理范围。其三是对权衡、度量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对计量单位的管理,由于它涉及交易的公平与准确,因而.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秦汉以来,计量单位都是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金代也不例外,1978年10月,北京出土了金大定十五年铸造的铜砝码[1]。1993年3月,河南内黄县发现一枚金代铜权,高10.5厘米,腹围17厘米,底径4厘米,重850克,正面刻有“大定”字样,背面刻有“十二年”和“官”字[2],这些都是国家对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的重要证据。

      与中央政府的商业管理机构相衔接,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部门管理商务,中都尤其成为商业管理重镇。海陵迁都后,中都不仅成为金代的政治中心,而且也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城市,据有关文献记载,中都城四围达75里,有城门12处(详见《金史》卷24,《地理上》。该文记中都城门为十三处,《金虏图经·京邑》、《大金国志·燕京制度》及《析津志辑佚·城池街市》记为十二处,比之《金史》所记缺少“光泰门”,此处以《析津志辑佚》为准。又,上述诸史所记各门之名也略有不同)。在这个庞大的城市中聚集了众多人口,《金史,地理志》载大兴府有225592户,以每户平均6.43人计算(这一数据,从乔幼梅、宋德金先生之说。详见《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第359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历史·金史》第100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则大兴府总人口已达145万余人,如此众多的人口必将推动商业的发展。因此,金朝政府格外重视对中都地区的商业管理,设都转运司于此地(《金史·百官志三》“都转运司”条载,“惟中都路置都转运司,余置转运司”,实际上,并非如此。《金史》卷75《沈璋传》载,沈璋曾任东京路都转运使,《左渊传》载,左渊曾历中京路、河北东路、中都路都转运使,《金史》卷77《刘麟传》载,刘麟曾授北京路都转运使,历中京、燕京路都转运使,由此可知中都路以外,至少东京路、北京路、河北东路三地都曾设有都转运司机构),“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韩铎、赵隇、张大节、张亨等都曾出任过中都路都转运使(见《金史》卷78;《韩铎传》,《金史》卷81,《赵隇传》;《金史》卷97,《张大节传》、《张亨传》)。此外,又特置市令司,设“令一员,正八品。丞一员,正九品。”其职责是“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百货之估直”(《金史》卷57,《百官志三》。《金史·百官志三》“市令司”条载,市令司“唯中都置”,实际上,《金史》卷97《张大节传》载,天德三年进士张大节曾任“东京市令”,可知除中都外,东京也曾设立市令司。1964年秋,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在巴林左旗征集到的五件银铤中,其2号银铤鉴刻“平阳银陈五”“市令司”字样,详见李逸友:《巴林左旗出土金代银铤浅释》,载《中国钱币》1986年第1期。“平阳银陈五”戳记说明该铤出自平阳,金时平阳属河东南路,“市令司”戳记说明金朝在该路设有市令司机构。以上两条材料说明,金朝时市令司机构并非中都所独有),为督促市令司官员尽职尽责,金朝政府还专门建立了市令司考课制度,泰和四年(1204年)制定的“四善十七最”考核之法,明确规定“物价得实,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谓市令也”(《金史》卷55,《百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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