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9=44;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7)05—0118—04 奁产又称嫁妆,它还有房奁、嫁资、陪嫁、奁橐等多种俗称。宋代厚嫁之风尤其盛行,法律也规定女子有获得嫁妆的权利,故男女双方成亲时,通常女方会带去丰厚的嫁妆。对于已婚女性的奁产如何使用及其最终归属问题,《宋刑统》规定,兄弟们分家产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妻子带来的妆奁属于夫妻二人的私房财物。南宋朝廷仍执行这一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2](卷5《妻财置业不系分》)。作为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宋代已婚女性的嫁妆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在夫家却是独立的,它的管理、使用、处置与夫家其它种类的财产有着明显的不同。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按照礼法,妻子的财产“并同夫为主”,但在日常生活中,处于“媳妇”身份的女性大多自己直接掌管奁产[3]。 当女性的身份由“妻子”变为“母亲”时,无论丈夫在世与否,其地位都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在“孝道”与“长幼有序”的社会氛围中,从理论上讲,这时的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达到女性所能获得的最高极限,她们对家庭事务的权力当然也会随之增大,寡母的权限更非夫妻双双健在家庭的母亲能够相比。实际生活中,由于国家法和上述儒家伦理的双重作用,寡母的这些权力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张氏)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悉听从其母刘氏之命”[2](卷7《争立者不可立》);吴家也是如此,“自从其夫吴坦下世,每事皆系曾氏处分”[2](卷8《治命不可动摇》)。在这类家庭中,大小家事尚由母亲做主,对于其从娘家带来的奁产,儿孙们当然不可能提出分割要求,母亲本人直接管理、使用、处置自己的嫁妆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诚然,上述家庭中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所有家庭,悖逆之子强夺母亲私财的事情也同样存在,南宋民事判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人伦门”所载案例就刻画了许多不孝子的形象。那么,到底哪一种情况较为接近当时的情境?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综合多种资料,并对其加以解析。 一、墓志铭中的记载 首先让我们看看墓志铭中的记载。丈夫在世时,作为女主人的母亲多将奁产作为补贴家计、接济族人之用。南宋季侍郎之妻上官氏,用奁产帮助丈夫赎回祖上茔山,“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4](卷22《荣国夫人上官氏墓志铭》);朝请大夫吴津的父母去世之后,家计窘迫,其妻姚氏为给小姑置办奁产,“发奁具以佐之”[5](卷108《朝请大夫吴公并硕人姚氏墓志铭》);湖州乌程人沈巽之的妻子钱氏,为营办夫家弟妹的婚姻,“出奁橐佐治之”[6](卷50《宋故孺人钱氏墓志铭》);北宋仁宗时期,西京留守陈见素的妻子乐氏,“出奁中物以助施族人游士之贫者”[7](卷98《宁国县太君乐氏墓志铭》);太常博士王逢,经常以“博士禄赐”帮助“宗族朋友”,不足之时,其妻陈氏主动以“衣服簪珥助之而不言”[7](卷99《永嘉县君陈氏墓志铭》);仁宗嘉祐年间,左正议大夫张仲庄之妻王氏主掌家事时,对于夫族中的贫困者,“出奁具以周其急”[8](卷42《寿昌县太君王氏墓志铭》);南宋雅州太守陈雄的妻子林氏,以自己的奁产为丈夫旧日同僚偿还欠债,“吾夫视若夫昆弟也,吾视若娣姒也。孰有娣姒之急而勿恤乎哉,吾虽贫,有嫁时之装在,吾其为若偿之”[9](卷45《林夫人墓志铭》);有的母亲将奁产用于教育投资,供子孙向学之用,作为李家主母的“孙夫人捐奁具置一监书,自元祐至今踰二百年,宝藏犹新”[10](卷91《跋李氏记先夫人孙氏藏书训语》);还有的母亲投资于乡间的公共事业,吴郡长洲县管下的越来溪桥坍塌后,当地百姓出行不便,“淳熙中,居民薛氏以奁具钱复立之”[11](卷17《桥梁》)。 丈夫去世后,在寡母与儿孙共同生活的大家庭中,母亲不仅掌控着奁产,对奁产的处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杨万里的妻子认为钱财是致疾之源,为求病愈,以奁产答谢医者,“今悉以谢医,则吾无事矣!”[12](丙编卷4《诚斋夫人》)北宋徽宗大观、政和之际,怀安县处士郑君称去世后,其妻黄氏为给孩子创造一个好的教育与成长环境,决心效法孟母,“诸孤累累然方龆龀,夫人非特能守其志,且虑郊居,从师匪便,亟斥卖奁具,得舍数椽,直郡庠之左,俾儿曹朝夕,尊所闻见,盖不待三迁,果皆业儒”[13](卷10《晋安黄夫人墓志铭》)。奁产本是女方家长给予女儿小家庭的立家费用,娘家经济状况变得糟糕时,有的寡母以奁产反哺娘家。屯卫大将军仲参之妻杨氏,母族两兄弟“皆早卒,藁殡未葬”,为解母亲之忧,杨氏“捐斥奁具、珠玉服玩,以相其费,余以赒族人之贫者”[8](卷51《右屯卫大将军妻吉安县君杨氏墓志铭》)。在战争时期,有以奁产为犒军之资,以激励士气,最终赢得战争胜利者。例如,南宋开禧年间,周虎守和州,在缺衣少食、“城欲下者屡矣”的危急关头,“其母夫人自拔首饰奁具,巡城埤,遍犒军,使尽力一战”,其诚意感动了士卒,敌军被歼灭,和州城得以保全,周虎的母亲也因此受到朝廷的封奖[14](戊集《周虎》)。 上述事例多数来源于墓志铭,作母亲的均是主动拿出自己的嫁妆,以解决家庭内外的事务。例如,前述南宋季侍郎本欲以借贷方式赎回祖茔,其妻上官氏主动提出以嫁妆赎茔产,“‘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4](卷22《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对于这一点,墓志铭的作者常常通过笔下之语极力褒奖。如南宋丹阳大族之女赵悟真,她因将奁产交予丈夫全权处理,受到了当世文人的极高赞誉,“其尤能人所难者二:妇人性多吝,夫人之嫁也,赀装良厚,且以田自随。夫人一付之良人,未尝计出入”[15](卷34《故广西经略司范经干孺人赵氏行述》)。这类母亲之所以将私财归入家族公财,是为家族的长远利益考虑,其嫁奁所发挥的经济功能、教育功能和社会保障等功能,为我们传达出当时的社会各阶层努力寻找家庭及财富成功延续途径的历史信息,“吾失奁橐,而使吾夫兄弟保故业,无贸田宅之羞,与私己财而速圯其家,计孰远迩。”[16](卷50《宋故孺人钱氏墓志铭》)她们的做法不仅赢得了家庭内外人等的尊敬,其本人亦成为宗族、乡邻择媳的标准,“宗族每娶妇,辄指为法式”[8](卷49《三班奉职妻安氏墓志铭》)。这些墓志铭中记载的都是赞颂美德的“好人好事”,是作者所要提倡的,但“社会所提倡的,正是其所缺少的”。墓志铭撰写者基本为男性,他们对母亲不吝啬奁产行为的赞美,表达出女性不应有私财的个人价值观,但其笔下的母亲多出身于中上层社会,她们只是宋代母亲群体中的少数,故其行为并不能完全代表母亲这一群体。拨开这层面纱,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是大多数母亲普遍掌控奁产的大众做法,及其对自己嫁妆的管理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所有权。北宋宰相杜衍家的事情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杜衍是个遗腹子,其亲母改嫁后,同父异母的两兄长认为其母的“私财”在弟弟手中,要求杜衍交出来。杜衍因为拒绝了兄长的要求而被砍伤,最后只得外出避难[16](卷10)。杜衍的母亲分配奁产时,没有兼顾到丈夫的其他儿子,家庭矛盾由此激化。杜衍之母并非正妻,尚能不受外界干预自由处分奁产,嫡妻所拥有的奁产处置权当然可以想见。例如,婺州义乌县楼氏家族的女主人王氏,因为对女儿妙清的喜爱,把用奁产增置的产业全部传给了女儿。“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寘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召妙清夫妇谓曰:‘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令(疑为“今”)悉舁尔主之,尔其慎哉。’”因为没有儿子,妙清老年时把“母氏所舁之业”全部交给了自己喜欢的外孙野仙,同时要求其承担起祭祀之责。此时,她的丈夫尚健在,他并未对妻子奁产的处理方式提出异议,两家的族人也全部赞同妙清的安排[17](卷46《王氏义祠记》)。毋庸置疑,王氏母女对奁产的处理完全是凭借自己的喜好进行,她们行为的前提基于本人对奁产的完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