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矿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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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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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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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的矿业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矿业发展史上处于一个超越前代的高峰阶段。与宋代矿业生产的兴旺发达同时,矿业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亦随之完备。宋政府对矿业管理官员的考课极为重视,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管理矿业之官,不管是专职监官,还是兼职之官,只要在任期内兴置矿场有功、开采治理有方、矿产课额不断增长,都能受到奖励、擢拔;而课额亏减、治绩败坏者,也都要依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展磨勘、降官、除名、籍没家财等等的处罚,尤为严重者,则以刑律制裁。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宋代矿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中一些条令的制定,也反映出官府在矿业管理中的某些时期急功近利、目光短浅,以至指导有误,反而不利于矿业生产的发展。

      一 北宋时期的奖惩制度

      北宋初期,矿业生产正处于战乱后的恢复阶段,矿业管理机构的建制尚不建全,奖励与惩处亦未制度化。对于那些在矿业治绩上表现出色的官员,政府往往因事而奖。例如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年), 因原管辖凤州七房冶的主吏盗隐官银,改由周渭主管,周渭上任仅一年就增收银课数倍,由于这一出色的治绩,周渭被“赐绯鱼,又迁知棣州。”〔1〕又如宋真宗时,葛宫知南剑州,当地“多产铜银,吏挟奸罔利, 课岁不登,宫一变其法,岁羡余六百万。三司使闻于朝,论当赏。 ”〔2〕在惩处方面,北宋前期往往采用籍没管理官吏家财的经济性惩罚手段。其中,一些矿场由于开采已久,矿脉衰竭而亏欠岁课,有司往往不加详究,以至出现惩罚不当之事。如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又如凤翔专知官宋福,“逋官课水银三百余斤,籍其家赀,并监官王佑之追纳钱百二十余万”。上两件事都是在宋真宗的过问下,才得以蠲除岁课,返还赀产。〔3〕对于那些确属贪污受贿之徒,政府则严加惩处,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年), 太子中舍郭粲就是因监管莱芜铁监时受冶官景节的私赂而被除名。〔4〕

      宋仁宗时期,开始对矿业管理官员实行奖惩制度。康定元年(1040年),权三司使公事郑戬上言:“国家承平八十载,不用兵四十年,生齿之众,山泽之利当时倍其初。而近岁以来天下货泉之数、公上输入之目返益减耗,支调微屈,其故何哉?由法不举,吏不职,沮赏之格未立也。”郑戬提出应该实行考课法,“立沮赏之格”以使官员尽心于职守。这一建议被仁宗采纳。〔5〕

      宋神宗时期,由于采取了以召募制代替衙前课额制,推广私人承买制等新的经营政策,矿业生产迅速发展。这时,管理矿业生产不仅仅是专职监官之责,亦是矿场兴发之地州县长官兼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矿业管理奖惩制度的对象亦随之扩大。如沈逵任信州推官有“兴置银坑之劳”,宋神宗特地于熙宁九年十月庚申下诏,给予沈逵“改一官,与堂除”之奖赏。〔6〕另一例是:金州金坑兴发, 知州张仲宣“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遂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张仲宣接受了贿赂,结果被判为“坐枉法赃罪致死。法官援李希辅例,贷死,杖脊、黥隶海岛”,经苏颂奏言,讲明张仲宣、李希辅虽均为枉法,但情节有轻有重,量刑亦应有别,最后改为“免决与黥,流岭外。”〔7〕从中还可以看出, 宋神宗时期对贪赃枉法者的制裁已加进了刑法条文,而且制裁措施相当严厉,从而保障了矿业开采的发展。

      至迟在宋哲宗时期,对矿场监官及州县兼职官的管理已出现根据其职责重轻而分奖惩等级的赏罚条文。例如,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户部上言中蹋翅到:“凡创置场冶处知州、监官已有第赏之令,而钱本乃转运司应副,今不预赏,恐加沮抑,且无以激劝。请监官合得第一等酬奖者,本司官各减二等磨勘”。紧接其后,元符元年(1098年)二月,户部又申请将“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著为法”。 〔8〕这一阶段的矿业,正处于宋神宗兴盛时期之后的低落阶段,各类矿产量的跌落幅度很大,急需调动管理官员的积极性,扩大矿产地、提高采矿量。因此,上述具体而又明确的赏罚条令的出台,就成为宋哲宗政府为挽救低落徘徊的矿业生产而加强管理的表征之一。

      宋徽宗在位的二十多年间,崇宁至政和前期的矿业举措尚可称道。这时,宋政府除致力于组建北方各路的专职管理矿业机构外,仍旧继续加强对县级兼职官的监督考核。大观二年三月敕令提到:“诸有冶处并县令兼管,与正官一等赏罚。”由于县令忙于一县政务,不可能置其它于不顾而将主要精力放在矿业方面,因此,同年九月,宋政府及时修改了这一不切实际的敕令,县令“赏罚各减正监官一等。”〔9〕在筹措矿场的开发上,政和二年(1112年)十二月尚书省规定:踏勘新矿场时,“其本县官不肯用心,许申提举提辖司改差他官;如委有苗脉者,前官重行黜责;若能检踏兴发立成课额者,其检踏并被差官并依检踏官增赏一倍”。同时,在铜、铅、锡等铸钱原料的开采方面,因“比岁以来,课利大段亏少,致趁办铸钱年额常是不敷,有误岁计,其逐司提点官坐视阙乏,全不用心措置”,故尚书省亦对专职提点官“严立殿最之法”,以岁铸铜钱额为标准,增额者从减磨勘直至转官,亏额者从展磨勘以至降官,并且规定:“如旧法别有专立赏罚者,自合依旧各行引用,若内有相妨者,即从重施行。”〔10〕据我所见到的史料记载,上述奖惩规定得到了实施。如政和二年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程俱为蒋彝作的墓志铭中也提到:“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11〕政和三年,陕州阌乡县知县聂敏修措置产金,一变近几年止纳百余两的状况,“措置收趁比之政和元年、二年各增五陪(倍),”达到原七百两之祖额。宋徽宗特诏聂敏修“转一官”,还要“别加赏典”。〔12〕政和五年四月,韶州岑水场因“措置创兴煎铜之法”,胆铜产量从以前年额三十余万斤增加到六十余万斤。虽然用胆土煎铜比前此早已施行的胆水浸铜法费工少利,但是胆水浸铜主要靠春夏雨季胆水充沛时从事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很大;而胆土煎铜,其土无穷,生产又不受季节影响,“其煎淋铜功利不小,永远岁岁得铜铸钱,补助上供。”因此宋徽宗大力褒奖, 将“提点官并措置官各与转一官。 ”〔13〕由于以上奖惩制度的贯彻实施,宋徽宗前期的矿业生产曾有所回升,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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