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合伙制下盈余的分配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秋根 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副教授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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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叙合伙,是特指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资本组织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即一位善于经营的人领取财东的钱财(资本)进行经营,得到之后,经营者与财东按一定的比例定期分配。它是中国古代股份制重要形式之一。在此拟考察其盈余的分配问题。因材料所限,所叙以宋元以后各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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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制下盈余分配主要是采取分成制。即经营得利之后,经营者与财东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比例大小则视资本大小、行业地区习惯及东、伙关系密切程度等不同而不同。

      首先,从贩运商〔1〕中合伙制来看, 如南宋枣阳有申师孟“以善商贩著声于江湖间,富民裴氏访求得之,相与甚欢,付以本钱十万缗,居三年,获利一倍,往输之主家,又益三十万缗。凡数岁,老裴死,归临安,吊哭,仍还其赀,裴子以十之三与之”〔2〕。这里,善于贸易的申师孟因成绩卓著,为财东——裴商家赚取了数倍的利润,最后分得了利润的十分之三〔3〕。如果说这还是一种刚由领本经营而来的初步的合伙制的话,那么,元代海商中的合伙制则已是十分成熟的了。元世祖后期曾推行官本船海外贸易政策,当时管理财政的卢世荣建议于“泉杭二州立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4〕。就是说,由官府出资、商人经营,得利三、七分成。显然,这种分成制关系当是吸收当时民间商业高利贷资本合伙制经营中的情况而来,而且应该是上述南宋以来民间贩运商资本合伙制的一种继承和发展。明清时代陆上行商及海商亦畅行这种合伙制度,其盈余分配亦呈现出了多样性,有对半分成者,明代后期有商人某擅长经营“为章丘巨室行钱,旧尝不售而归,巨室信此贾,不以为罪,复畀之若干再贾,贾人感其义,获利数倍,誓尽归主人,不分一缗,以是为报”。乃“入海为市,舟中猝遇盗,贾即出其金献之,盗亦感其慷慨”,送给此商麻一舡,载归“主人发而视之,则皆金也。盖海贾畏盗,藏其金麻中而盗不知,以予贾耳。贾遂与主人中分之,利且十倍”〔5〕。此处虽是得了别人的藏金而得利,当亦反映出陆上贩运商中合伙制盈利分配的情况。李渔记载:广东南海县粮食贩运商秦世芳卖田为本出去经商,在客栈中无意错拿了同行粮商秦世良的200两银子出去经营,大获其利,得本利共三万之数,回家之后,却知此本银乃世良所有,自己原来卖所得之银200两仍留在家中,愧疚之际,欲将三万本银的货物全部发与世良,世良坚决不从,后来请世良本银的债主——大高利贷者杨百万调处,杨说:“一个费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6〕又有记载说:明徐州有大富豪陈彩与小商人潘麟合伙贩棉花,其方法如陈彩所言即是“小弟出本,兄出身子,除本分利”。结果第一次领本100两往瓜州买棉花回徐州出售,得本利140两,“除起本银一百两,余下四十,陈彩取了二十,那二十两送与潘麟”。第二次再以本银200两前去贩卖,每人又各分得四十两〔7〕。可见这种合伙经营尤其适应于中小贩运商人。还有记载说:徽商陈简派子陈鲁生带银500两,出门贩药材,又嘱表弟蒋尚义同行,数年之后,在蒋帮助下,陈鲁生经营得法,赚有三千余金,为谢蒋,陈分与利润的50%给蒋尚义〔8〕。也有二、八分成者,《金瓶梅》载:因朝廷坐派东平府二万两银子的古器,李三建议西门庆与张二官府两家各出五千两本银作这项买卖,“这边是二叔和小人与黄四哥,他那边还有两个伙计,二八分钱使”〔9〕。这里是一种带有合资性质的合伙制,资本所有者(西门庆、张二官府)与经营者(李三、黄四哥、两个伙计)采取二、八分成制分配所得利润。

      清代情况亦颇类似,其中有对半分者,如《聊斋志异》记载:彰德刘夫人富于资财,请廉生“持泛江湖”,一开始贩运于荆襄,后进淮扬为盐商,得大利,“囊金诣主”,刘夫人“乃堆金案上,瓜分为五,自取其二”,廉生以为自取过多,“止收其半”,“妇强纳之”〔10〕。这里从廉生作为经营者,只取50%利润的情况看,对半分成在当地合伙制分配中可能更合乎情理。清代福建沿海富豪之家盛行养子之风“殷富之家,大都以贩洋贸易,获有厚利,与己子均分;在富者则以他人之子,驱之危地,利则归我,害则归人……”〔11〕这里这些殷富之家与这些负责经营的养子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得利对半分成,经营者所得应该是比较高的。也有三、七或接近三、七分成者,孔府档案记载:邹县镇头村仲贻焘出本钱一千串,与仲廷干合伙贩粮,由后者经营。契约规定“钱股七分,人股三分”〔12〕。乾隆四十三年秋,处理了驻新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贩玉石案,由有关档案材料反映出当时玉石贩运及其他贩商中除盛行合资以外,亦有合伙制,如高朴聘请山西商人张鸾将自己所有的玉石贩运至苏州、扬州销售,据高朴家人李福供称:“有主托他销售,议明卖出银两七股分派,家主高朴得五股、张鸾得二股。”后来李福跟随同去,二人经手卖出玉石六十二块,得“市平行银”128859两,九四折算实得119067两,李福得一股13082两,这里按原定标准,则张鸾将得28.6%,高朴得71.4%;后因李福得了一股,使经营者所得比例提高,达37.5%,则东家只得62.5%,不管怎么样,均与三、七分成比较接近〔13〕。不过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早在乾隆三十三年,同一个张鸾便来到了新疆阿克苏,在属于贾有库掌柜(亦是财东之一)的三义号绸缎店中帮做买卖,乾隆四十年,“将铺内一万两本银的货物兑换玉石往苏州贩卖”,“玉石共卖银二万三千两,先寄回银货九千两,又两次给银五千五百两”。贾有库按伙计领本经营的惯例要求张鸾将所有本利全部交还时,张鸾却以为,除已上交者外,“下余银两,算他自己赚钱,不肯分给”〔14〕。这里减去原本10000两,净得利13000两,贾有库实际得利只有4500两,只得利润的34.6%,而张鸾却拿走8500两,占65.4%,可见是一种倒四、六的分成制,不过这次合伙带有非法的、超常规的性质,故其利润分配似亦非常态。

      与贩运商比,各地铺商尤其是城市、市镇中的铺商经营中的合伙组织似更为普及,在这里,许多只得薪俸、不分利润的所谓劳金伙计是因为经营有法,得利丰厚,与财东关系进一步密切,才转化成合伙人的。明人成珪继承岳父家家业,开张绸绢铺,因为“绢铺没人管理,却是成珪寻了后街绸绢行中一个旧友,仍旧开张缎铺,这友人姓周名智……店面上一发来得”。“兼之出入银两,半毫不苟,开得十来个年头,颇颇有了利息”〔15〕。后来清算时,便采取了合伙制的分配方式。清代《雨花香》一书记载,开张布店的郑君召,一开始请了一位姓汤的伙计照料店面,到郑君召三十岁时,汤伙计经营得利,郑君召乃“代汤伙计娶了亲。自后,除本分利”〔16〕。可见亦是由一般劳金伙计转变成了合伙制下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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