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西化中企业的"官督"造成非股份化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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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勤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

原文出处:
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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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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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的经济西化,侧重点是工业化。具体来说,就是仿效西方,创办资本主义企业。官督商办是清政府设计并实施的一种不西不中、实属怪胎的企业经营方式。甲午战争前,洋务派办的41家民用工矿企业中,官督商办企业就占有56%的比例〔1〕, 可见它在当时所居地位还是很主要的。轮船招商局是晚清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官督商办企业的一个典型。目前有些论者提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这样,探讨轮船招商局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对官督商办企业所有形式的重新认识。我不认为轮船招商局属于股份制企业,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企业所有形式,也有个人的理解。这是试分析论证,旨在通过商榷最终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认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误在只着表面现象,未从本质上核实

      轮船招商局成立于1872年。断言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的文章中〔2〕,列举该局符合股份制企业特征的依据,概括起来说, 主要强调了三点:(一)集资——采用入股形式组建企业,即以公开向社会招股的方式筹集资金;(二)组织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重大决策表决权,选举产生的商董作为入股商人的代表,全体商董再选出商总参与企业领导决策;(三)财务会计——实行(1)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按年向社会及各股东公布财务收支状况,(2)利润分配时,首先考虑发放股息,并按股付息,凭证取息。在这里,需要我们把构成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也提示一下。其主要有四:一是采取股份集资形式筹集资金,二是企业的法人地位,三是股东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四是有效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全用这四个特征来要求轮船招商局,显然是不客观的。比如,单纯就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一点来看,晚清直到中央政权覆亡的前夜,才出现相当于民法和商法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的颁布比这要早些,可也不过是1904年。何况《公司律》中也没有规定公司的法人性,要到1914年北洋政府的《公司条例》出台,才首次砍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不用说,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个特征,对判定轮船招商局的股份制性质,就不适用。除第二个特征外,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第一、三、四特征,都可以用来核准轮船招商局。

      一、将论者所举轮船招商局的第二、三特征,用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第三、四特征来核准。

      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具有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制度”这一特点,是指企业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构成的内部管理机构,以此来严格要求轮船招商局,实际上也不客观。因为欧洲最早出现的股份制企业,也就只有个选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经营企业。轮船招商局关于商总和商董是这样规定的,“每一百股举一商董”,作为出资入股者的代表;再“于众董中推一总董”参与招商局及各分局的领导决策;商总、商董如不胜任,都可以撤换,并“另举”,这倒是含有近乎董事会的意味。然而现实当中情况就不大一样了。“官督”是确定无疑的,官府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必须直接受到“官督”。于是,“总其大纲”的“官”是官府任命的不说,连商总都变成由官府来指派的。如招商局开办第二年,商总唐廷枢就是经李鸿章推荐、由朝廷下令任职的。再拿长期担任招商局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唐廷枢、徐润来说,二人既是股东代表——商总、商董,又是官方的代表——总办和会办,兼有了官商双重身份,这种情况,连显要刘坤一都承认是“无事不由官总其成,官有权,商无权”〔3〕,可见已“无权”的出资者们, 还能对轮船招商局行使什么出资者所有权呢。

      当股东支持或信任轮船招商局时,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应能够表现出,一是可以按章程规定,选举出资者的代表,再通过这些代表,选出或聘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按章程行使出资者的约束权。当股东疑虑或反对招商局时,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是按章程改选或改聘出资者代表和企业主要经营者。对于轮船招商局来说,事实上几乎就不存在什么出资者所有权。企业的关键人物是官府委任代替了代表推举,甚至只凭李鸿章一句话,就能上企业领导岗位上发生徐润的撤职,唐廷枢的调离。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无任何约束权,如官府可以任意以招商局的局款拔充其它官督商办企业的股东。象1885年,李鸿章就曾以招商局款10万两附入织布局股份,在1896年,官府也曾提走招商局余利20万两、公积60万两充作通商银行股本。总之,在出资者所有权方面,轮船招商局是不具备股份制企业特征的。因为缺乏出资者所有权同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机制格格不入。

      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具有“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一特点,是指企业中采用利润分配的制度、成本核算、企业预算制度、自我积累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等企业管理各项制度。轮船招商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年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并且在《申报》和《字林沪报》上公布于众,这确实是符合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另外,招商局内部实行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一是实行各分局经费承包;二是以船为核算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出股份制企业中成本核算制度的因素。但是,招商局在利润分配上首先要考虑发放股息的做法,就不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了。因为,股份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规定自我积累金,但是当规定自我积累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时,又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自我积累金后所余利润,才向股东发放股息。也就是说,股份分配只能是利润分配的最后一项程序。而轮船招商局实行“即上年生意亏折,余利仅有五厘,该局仍筹给商息一分”〔4〕的利润分配办法, 是完全违背了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的。

      也许有人认为,每年公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足以说明轮船招商局的股份制性。实际上这不过是股份制企业必须要做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以使股东能够了解本年度企业营运状况和评估利润分配情况,可见属于股份制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我们将其与利润分配相比较,很明显,后者对企业生存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当企业出现了亏损时,利润分配仍坚持以“商息”为重的做法,其隐患无疑是已置企业的生存于不顾。出资者向股份制企业投资之时,本身也就进入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圈子。股份制企业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以本人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承担债务责任,而不受其出资的限制。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所负债务,只以其投资入股的金额为限,不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可见,无论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只要企业负债了,股东的投入资金也就随之损失了。这就是风险共担的实际意义。另外,股息到一定时期(一般在年终)是否发放,要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如果企业当年经营状况是无盈余,就不得分配投息,这是原则。当然有的时候,企业为了维护股票信誉,即或本期经营有亏损,也可以依据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的金额分派股利。但是,绝不能因为发放股利而使股东权益减少到核定股本金额以下〔5〕。如果这样, 出资者便失去了应有保障,就出现了“煎饼卷手指”现象,股东在自己吃自己。出资者的权益受损,到了企业破产倒闭时,受伤害最大的还是股东。所以企业无盈余不分配股利,同样是风险共担的一个很必然的现实反映。由此又可以说明,轮船招商局利润分配时首先考虑发放股息,绝非能维护资本所有权,相反这种做法暗里却严重动摇了资本所有权的根基,实属一种慢性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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