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世纪初中国商人的社会地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林,1957年生,现为南京大学外国学者与留学生研修部副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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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工商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农业经济的一统天下里打下了一席之地,中国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随此潮流迅速地抬升。“商”不再是人们轻视、贬损和诬蔑的对象,而成了人们颂赞和礼拜的神祗。“商能救国”变为整个社会的信条。商人在社会生活中也用不着像过去那样自惭形秽,其社会地位已从社会结构的底层迅速上移至“四民之首”。绅与商、官与商之间身份的对流和重叠使他们之间的尊卑界线荡然无存。而商人自身的组织化与组织的社会化更加重了商人在社会事务中的份量。商成了那个时代中国社会无所不在的主角。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本抑末的国家,与此相应,中国商人的地位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1〕。明清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 虽然商人的社会作用和角色有所变化,但其在政治上的法定地位依然如故。甚至到了洋务运动时期,近代工商业的开路者李鸿章还说出“与其病农,莫如病商,犹得古人重本抑末之义”〔2〕的话。

      然而,历史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工商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农业经济的一统天下里打下了一席之地,从而昭示了中国社会极有希望的光辉前景。水涨船高,中国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随着潮流迅速地抬升,“国势之强弱,人种之盛衰,实惟商业左右之, 生死之”〔3〕。商已从四民之末的依附性身份一跃而为独立存在的能够左右中国未来的命运之神。

      一

      翻开汗牛充栋的中国历史文字,不论官文私书,对商的轻视、贬损和诬蔑之词几乎无处不在;追溯数千年的中国历史,封建政府抑商损商的举措也几乎无时不有。唯独有一例外,这就是本世纪初的十余年。在这十余年中,重商主义思潮在中国社会盛极一时。不仅“商”的地位在中国官民心目中被彻底翻转过来,而且,“商”成了整个社会重视、颂赞、保护和支持的对象。

      本世纪初的中国报刊杂志几乎都有大量的强调工商和礼赞工商的文章。如1904年《商务报》上就曾载有一篇题为“兴商为强国之本说”的文章。该文章写道:“今中国之所当握要以图者,富强而已矣。商务者,古今中外强国之一大关键也。上古之强在牧业,中古之强在农业,至近世则强在商业。商业之盈虚消长,国家之安危系之。故致强之道,务在兴商。”〔4〕三年之后的《南方报》也有一篇主题一样但内容更具体的文章,其开头几句写道:“商战以实业为最重,国家之所以盛强,人民之所以乐利,胥赖乎此,而亡人国,墟人社,致人死命,在今世纪中,又无不以握其经济机关为各国注意之要点。航路也,铁道也,矿山也,种种制造之贸易品也,以工商为前锋,以金融各机关为后劲,风发云涌,相率而致全力于我。故我国今日苟不欲立国于世界则已,如欲为自立计,则断非振兴实业不可。然实业最重要之关键,一在流通,二在商团坚定,三在商力雄厚。”〔5〕

      商与市场紧密相联,而市场的核心是“利”。于是对“商”的肯定又连带着对整个儒家重义轻利学说的批判和对“利”的礼赞。一篇题为“论中国儒学之误点”的文章极有代表性:“儒学家言恒多谬点。其大为人心风俗之害至于今而不可救药者,则讳言利之说。人之生也,与禽兽草木未有以大异,其所以克自生存,以渐进今日之文明者,皆恃此趋利避害之一念耳……义利者一合而不可稍离者也,故凡真正利己之道,未有与道德相违反者。西儒惟深明此义,斯密·亚丹及边沁之书尤能推阐详尽,故其国群进步之势一日千里,遂以有今日之富强。吾国自孟子首斥言利。江都董氏继之,义利既分,儒者之视功利如蛇蝎之不可手触。持不衷之说以生心害政,流毒于社会者遂数千年,由学术而酿成风俗,而积为政教。品四民者,以工商为末流。讲经济者,以富强为杂霸。呜呼,言谋国之道而顾以富强为大戒,此真环球万国未有之奇闻!”〔6〕传统的本末义利价值观在这里被彻底翻倒过来。

      官方文件也一改昔日对“商”的鄙夷态度,开始对工商活动大加推重。翻开光绪朝后期官方的奏折和上谕,对工商实业的赞誉之词俯拾即是。不要说老资格的洋务派张之洞、刘坤一在有名的《江楚会奏》中呼吁大兴实业,新崛起的袁世凯、端方在其奏折中大谈工商兴邦,就连原来相当保守的岑春煊之流也在随风转舵,调整视角。在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岑春煊奏折中就出现了“富国惟商,商之力有必需乎物,所以销纳预备之者工也”的话。其他如陕西巡抚夏时、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也在稍后的奏折中写下“富国恃乎商,通商恃乎工”、“国势之强弱视乎商务之盛衰”一类的主题句。戊戌年就有志改革的光绪皇帝此时更是把发展工商当作治国之不二法门。他说:“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7〕甚至一贯站在顽固派一边的慈禧太后也开始推崇工商活动。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太后懿旨中有这样的话:“从来求治之道,养民为先,古人重府事修和,外国亦最尚实业。方今中国生齿日繁,庶而未富,生财大道,亟应讲求……著各省将军、督抚迅饬所属于应兴各业极力振兴,凡有能办农工商矿或独力经营或集合公司其确有成效者,著即从优奖励,果其一厂一局所用资本数逾千万,所用工人至数千名者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8〕

      伴随着社会对工商活动的全面肯定,从“商”之人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清政府在宪法、民法、刑法等都没有制定的情况下优先制定了与商人利益相关的《商律》,这无疑是从法律上优先确定了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工商法典,《商律》的大部分内容虽然抄自于日本和德国的资本主义商法, 有脱离国情之弊, 但它的1000多个条文的宗旨在于重商保商则是明白无误的。本世纪初的中国商人常常引用《商律》中《公司律》、《破产律》等法律条文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商律》之外,清朝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制定颁布了许多保商尊商的章程条例,以保护商人的经济利益,提高商人的政治地位。如江苏巡抚衙门曾根据清廷旨意制定过一个《江苏省商民回华保护章程》,规定对那些从“欧美日本及安南各岛”回国经商或投资的侨商“不准有丝毫勉强抑勒,俾实受保护之益”。任何侨商,只要遇到地方“欺凌勒索情事”,即可赴商务局或巡抚衙门控告,官方将给予全力保护,并对肇事者予以严惩。侨商在过去被清朝官方划在“叛民”之列,如今也要制定专门的条例予以保护,可见清朝各级政府此时对商人的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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