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化及其社会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晁福林,1943年生,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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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化,亦即土地私有制的逐步发展进程。关于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迭经专家研究,一般认为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存,其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情况。关于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化问题,由于资料所限和认识角度的不同,所以专家们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还不尽一致。随着近年相关的重要考古资料的涌现,对于一些过去看不太清楚的问题,现在已经可以提出一些比较确切的意见,并且可以进而讨论当时的土地私有化的社会影响问题。

      一

      战国时期各国贵族和官吏拥有数量不少的土地,其土地的私有性质日益强化,特别是在战国时期商品货币关系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不少田地进入交易流通领域。这种情况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已经出现。《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载被赵襄子任用的晋国的中牟令王登举荐士人中章和胥己,这两个人即被任命为晋国的中大夫,并且“予之田宅”。此事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影响,一般人认为只要读书为士人,就能有机会晋升为中大夫,因此,“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之人是否将田地卖掉,这里没有明说,但其“宅圃”被卖则毫无可疑,可见当时民众的宅圃已经是其私有产业,所以才可以随时卖掉。田地作为私有财产买卖可能是商鞅变法以后的事情。汉代的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西周春秋时期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的“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原则,可以说至迟在战国中期就已经被完全打破。土地的买卖是土地私有权加强的一个重要标识。著名的赵国将领马服君赵奢的儿子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战国后期土地买卖的一个典型事例。

      拥有“田连阡陌”的大片土地的“富者”在战国时期的社会上主要是大贵族和大官僚,他们土地的私有权是最为突出的。战国末年秦大举伐楚的时候,秦将王翦率领60万众出征,史载:

      始皇自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关,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姐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今秦王坐而疑我邪?”(《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从上载王翦出征后的情况,颇能看出当时贵族官僚以田地为子孙业的情况。王翦的着眼点虽然在于以此免除秦始皇的疑心,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贵族官僚将田宅世代相传,以为“子孙业”,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不然的话王翦也不会冒然向秦始皇提出“多请田宅为子孙业”的请求。

      战国后期荀子讲各级贵族祭祀祖先的问题时谓:“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荀子·礼论》)有“五乘之地”者是大夫一级的贵族,有“三乘之地”者是士一级的贵族,其所拥有土地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五乘之地”、“三乘之地”的具体数量为多少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管子·山至数》篇谓:“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专家或据此而言一乘为方6里之地, 五乘之地就是方30里土地,三乘之地就是方18里土地。然而,这样算来,似乎大夫和士所占土地过少。孟子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孟子·滕文公》上)这样算来,大夫仅拥有30井的土地和劳力,士则只有18井的土地和劳力。依照《司马法》所载,每100井出战车一乘, 则大夫和士都还没有出一辆战车的实力。按,疑此处的“乘”本当指战车而言,进而指出一乘战车的民户所耕种的土地。文献关于出车乘的民户数不同。《周礼·小司徒》郑注引《司马法》谓“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依此计算出一乘战车者为百井,依“方里而井”计算,则一乘则相当于方百里之地。《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谓“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64井,出长毂一乘”,依此计算,则一乘相当于方64里之地。两说相较,可能以方六十四里为一乘之地近是。如此算来,“五乘之地”即方320里之地,“三乘之地”即方192里之地。应当指出的是,战国时期各国军赋征收标准不一,又依时代变化而有所变更,所以对于一乘之地的计算也就不必拘泥于具体数量。

      就一般的地主而言,其所拥有土地数量没有这样多,战国时期著名的纵横家苏秦曾谓:“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苏秦列传》)拥有靠近城邑的两顷好地者,虽然不是有“三乘之地”或“五乘之地”的大地主,但却已经使苏秦十分羡慕。这样的“负郭田”应当也是可以为“子孙业”的完全私有性质的土地。作为子孙业的贵族官僚的田地,其子有继承权。包山楚简的一条简文可能就是这方面情况的一个反映。第82号简载:“冬□之月甲寅之日,□快讼吕□、吕□、吕寿,吕□、吕□,以其不分田之故。”〔1〕名“□快”者控告吕寿等五人不分给他田地。吕寿等五人皆为吕姓,应该是同一宗族之人,“□快”应该是这个宗族的成员子弟。这条简文提到的“分田”表明,田地作为子孙业有权力也有责任分配给子孙继承,如果不这样做,便会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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