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玉 四川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熊秋良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师

原文出处:
长白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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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官督商办”是晚清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的最初模式

      公司是在生产社会化、经济商品化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能有效地集合资本、组织生产、扩大生产规模的高级企业形式。公司因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巨大的促进作用,而被马克思称为“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1〕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 更“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2〕。

      鸦片战争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借助公司这一高级经济组织形式完成了社会经济的一次又一次革命。在开始大规模瓜分世界殖民地之时,清王朝却依旧在一个自我封闭的“天朝上国”的梦幻中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清朝统治者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严守着“使民尽力南耕”〔3〕的农本主义政策,严格限制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根本不存在近代企业这种通过内部协作、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组织,因而也谈不上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状态,帝国主义的侵略刺激了中国的社会经济,改变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自我发展道路,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在它所到之处,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不想灭亡的话——采取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4〕。正是在不断遭受帝国主义列强政治欺凌和经济掠夺的过程中,“公司”这一西方经济学概念被引入中国。正所谓“中国初无公司之名,公司之法创自泰西”〔5〕。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外国侵略者就已在香港等地设立了一些贸易洋行。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在强迫中国开放的各通商口岸争相开设贸易、轮船、保险、银行等类洋行。这些洋行多为外国资本组成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不断扩大对华经济掠夺的需要,外国资本家遂使出了“以华人资本剥削华人”的毒辣手段,即开始向华人发售股票,以广募资金,壮大实力。在他们各种形式的利诱之下,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殷商便成了在华外资企业中最早的中国股东。从19世纪60年代起,华人股东就成为在华外国公司的一支“稳固的支持力量”〔6〕。 在琼记洋行、旗昌轮船公司等企业中,华股竟占公司总股本的一半以上〔7〕。 据统计,仅19世纪60年代就有18位华人出任外国公司董事以上职务。 〔8〕这些经济活动使他们对西方较为成熟的公司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常识有了较深的认识,正是在他们的传播和引导之下,沿海地区于19世纪60年代“渐开公司、股票之风”〔9〕。1867年, 江苏候补同知容闳,在目睹外国轮船垄断长江航运,对中国贸易“大有窒碍”后,便向两江总督曾国藩建议“建一新轮船公司,倡用中国人合股而成”,并提出了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10〕但是他的建议未被采纳。其后又迭有商人提出创办新式轮船公司的请求,均遭到两江总督和总理衙门的否决。

      容闳等人在当时华商对外国公司股票的认购“似乎达到狂热程度”〔11〕的情况下提出创办轮船公司,充分说明华商对“公司”这一高级经济手段已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并积极要求付诸实践。然而,当时的清政府却根本不可能放松对新式工商业兴办权的控制,决不会允许民族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而另一方面,一些洋务派官员,如李鸿章、刘坤一等在经济实践中又逐步认识到,采用西方公司形式,“可收众擎易举之功”〔12〕,这正是他们的洋务实践由“求强”向“先富而后能强”〔13〕的策略转变的有效手段。这样,一方面认识到了“公司”可以“开利源”的“好处”,另一方面又不能放松对新式工商业的控制权〔14〕。于是在反复权较之下,清政府便设计了一种既“仿西国公司之例”,又融合清初在办理铜政、盐政方面早已试行过的官督商办形式的一种特别的企业制度——官督商办公司制。

      笔者之所以认定“官督商办”企业为一类特殊的公司,基于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官督商办企业是清政府洋务派官员对西方公司制度有意识地学习、模仿和付诸实践的结果。例如轮船招商局在其章程中明定,“轮船之有商局,就外国之有公司也”〔15〕;上海机器织布局为“中国试行西法”而创立的“公司”〔16〕;漠河金矿“仿照西国公司之法,招集股本二十万两”〔17〕等等。而且,这些企业在集资经营方面确实采取了许多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诸如发行股票,公布企业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运作程式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以第一个官督商办企业——轮船招商局为例,在它公布的《招商局条规》中规定(节录):1.招商局股份议定每股以规银一百两为率,每股官利,定以按年一分起息,逢闰不计,年终凭股份单按数支取,不准徇情预支;2.有能代本局招商至三百股者,准充局董;3.本局轮船逐趟开往某处,所收水脚搭客银两,先附刊当日《申报》,其一年细帐,定于下年二月望前,连各分局汇刊征信录,以昭诚信。除去官利等一切开销外,如有盈余,仍复收入股内,添予股分单,官利仍照前例。三年后应如何议分之处,容临时邀集各股东妥商办理;4.本局凡有股分者,定于每年2月15 日午前,赴总局会议,风雨不改;5.凡有股分者,如欲将股分单转售他人,惟只准售于华商;6.本局章程试行后,如未尽妥洽,容随时邀集股分绅商,酌改补刊〔18〕。这些规定初步体现了近代公司企业股份均一,帐目公开,定期召集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统摄一切并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等经营原则。其它各官督商办企业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原则虽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但至少说明洋务派官员在企业运作模式的设计上是尽量模仿西方公司的。当时的一家外国新闻媒介也曾这样评论到:“事实上,从某些方面看,招商局、中国电报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均为公司,只不过它们均在李鸿章阁下控制和指导下运作。”〔19〕对“官督商办”企业性质的这种定性应该说是十分精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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