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建青,195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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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清代手工业的史料中经常出现“合伙”、“股分”一类词语,从其存在来看,已不是一种偶发现象,它存在于许多行业中。这种“合伙”、“股分”式的手工业生产,不仅仅是一种筹资方式,也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也得到官府的认可。在清代手工业的发展中,这种“合伙”、“股分”形式的企业组织也具有一定地位。史料中对此没有统一称谓,本文权且承袭传统提法,称之为“合伙制”。

      有关合伙制前人已有研究,本文再作探察,或有不妥,还请方家指正。

      一

      经济学中关于“合伙企业’(partnership)的解释为, 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方法取得协议,其规模一般来说大于独资企业、小于公司。合伙企业承担无限清偿债务责任〔1〕。按照这种解释, 合伙企业的基本作法是合伙人之间取得协议,以协议、即合伙合同的形式确立收益分配与亏损责任。这种分配与合伙人的投资—资本或劳动—数量有关,但又不是确定的数量关系,也就是说,其分配只是一种约定。合伙协议常常采取书面形式,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关系。据此可以说,清代一些手工业中的多种形式的合伙生产都可属于这种合伙制。

      合伙制是一种民间手工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随着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最初也许仅仅是一种筹资方式,人们为了从事某项工作但受资金限制,便邀集几个同伙攒凑资金,合作共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手工业技术进步、生产繁荣,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投资机会。资力雄厚者可以独资、也可以合伙从事一些较大规模的活动,资力薄弱者往往只能以资金或劳动合伙,共同经营。合伙的推行及其内部组织管理的日趋制度化,使其逐渐由仅仅作为一种集资手段演变为一种确定的企业形式。特别在一些需要较多资金、生产规模较大的行业企业中,如矿业,合伙制相当多见。

      合伙制至少在明代后期,在某些行业中已经出现。如陶瓷业,《天工开物》记载,一些地方烧制缸瓶的烧窑为群体式烧制,“凡缸瓶窑不于平地,必于斜阜山冈之上,延长者或二三十丈,短者亦十余丈,连接为数十窑,皆一窑高一级,盖依傍山势所以驱流水湿滋之患而火气又循级透上。其数十方成陶者,其中苦无重值物,合并众力众资而为之也”〔2〕。这句话不易理解,可能是一种松散的合伙, 以烧窑为单位的联合体式生产。在四川井盐业中,明嘉靖时有奏称,开凿一井须“合众家之力,攒万两之金,经年累月而后成”〔3〕。开凿盐井投资大, 周期长,独资难以承受,大多采取合伙经营。

      清代,合伙制存在于不少行业中,在农产品加工业、矿业等行业中都有。清中后期,在某些地方的某个行业中,合伙成为主要企业形式,如京西采煤业、四川井盐业,其内部组织也更加复杂,经营管理逐渐制度化、形式化。

      清代,合伙制也得到官府的认可与推行。官府承认各行业中合伙组织的合法性。特别在矿业中,随着清初的矿山封禁政策逐渐松驰,各地矿山相继投入开采,初时只许本地贫民小规模开采,以后出于需要,到乾隆时,官府允许商人合伙投资从事采冶。如广东铜铅矿中,乾隆9 年议复,允许每县召一总商,承充开采,如矿山分散,允许每山召一商,“倘资本无多,听其伙充承办”〔4〕。乾隆11年有奏报称, “招商承开矿山,资本无多者,原准其纠合伙伴同充,……总期多得矿砂,以资鼓铸而尽地利”〔5〕。 这是官府为推动民间手工业发展在生产组织方面采取的一种积极态度。

      二

      清代,合伙制受生产本身发展程度制约,其在各行业中的存在形式与发展程度并不相同,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种为劳动合伙,即合伙人主要以劳动入伙,收益按劳动量分配。有的记载为收益按人均分,这是在各人提供劳动均等基础上的作法,实际仍是按劳动量分配。这种作法适合那些无需多少资本的工作场合,如砖瓦、采矿等,合伙者多为农民、小手工业者。如乾隆时,浙江安吉业砖瓦的较多,组织形式不一,“各乡俱有业此者,皆徽宁及江右人,租地设厂,砌窑烧砖瓦以售,山乡数家合雇窑匠者谓之镶窑”〔6〕, 这里后一种形式很可能为劳动合伙,山乡数家各出人力,合伙烧窑,合请烧窑师傅。

      木材加工业中,嘉庆时,四川崇庆州有合伙从事木材加工的,“周枝才等五人合伙赊买马纯翠山场树木,锯枋发卖,雇余万春在厂帮工”〔7〕,这是合伙赊买木材进行加工,无需多少资金,有少数帮工, 以合伙人自行劳动为主。

      云南铜矿业中劳动合伙的情况较多。滇铜采掘开放较早,其中不乏商人投资,也有许多是本地贫民凑资出人,开挖硐,谋取微利。乾隆时有人说,“滇民多系瘠贫,当其开采之时,需用饭食油炭,或二三十家,或三四十家,攒凑出资,始能开一硐”〔8〕, 凑集少量资金主要是为了照明与伙食,没有共同的固定资产,数十家合伙挖矿,应为劳动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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