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江南田产管理人的职能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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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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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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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元代江南地产经营中,有不同类型的田产管理人员,他们直接参与了地主经济再生产的两个基本环节。研究他们所行使的职能,对揭示地主经济运行机制,很有意义。

      关键词 元代;田产;管理人员;职能;经济运行;影响

      在元代江南地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田产管理理人员。分析这些管理人员其所行使的职能,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封建地主经济再生产过程,进而揭示江南地主经济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元代江南田产管理人,直接参与了地主经济再生产的两个基本环节——生产和分配过程。从目前所见资料看,主要的和基本的职能是代替贵族、官僚、地主等征收地租。

      皇庆二年(1313年),中书省官员曾奏称:“……江南平江等处有的系官地内,拨赐与了诸王驸马并寺观诸官员每的地土,他每自委付着管庄人每,比官司恣意多取要粮斛分例骚扰,教百姓每生受有。 ”〔1〕这里,所谓“管庄的人每”,就是诸王、贵族、官僚、寺观田产的管理人,其职责在于代替官司,“取要粮斛。”具体看,元蒙贵族田产的管理者称为“庄观”。元蒙贵族以各种手段占取了大量田产以后往往采用封建租佃经营方式——设庄占佃,坐收地租。但是,他们脱离了生产过程,以“庄官”为其代理人,催征地租,行使具体管理权。元代的庄官基本上踵袭了南宋的制度。宋末贾似道在浙西六郡强买了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以后,每年置官庄一所,“为官督者,曰庄官,”〔2〕“分置庄官催租。”〔3〕元代庄官职责一仍宋制。 元代累朝以官田赐给“诸王、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4〕这里, 庄官以土著奸吏充任,征收地租时往往是额外勒索。元代各级地方官吏的职田也设有类似的征租人,“各官令梯已提控总领人等,将阔面军斗,高粮加倍;仍要水脚稻蒿等钱,不容分诉,使民不得已而变卖家产了纳。”〔5〕这里的“提控总领”,就是诸官职田的管理人。学校田产也委“学官吏自征租入,”〔6〕说明学田也有类似的田产管理人。

      最能体现田产管理人征租职能的是地主私有田产上的管理人员。唐宋以来,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城市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地主离开农村,移居城市,逐渐脱离了农业生产过程;同时,在“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观念的驱使下,地主阶级竞相购买土地,产权转移速度加快,“在这里土地按小块出售的价格比在大块出售的场合要高得多”,因为在这里,小块土地的买者的人数是多的,大块土地的买者的人数是少的。”〔7〕小块土地买卖导致了地主田产零碎分割且星星点点散布各处,经营的分散给管理带来了很大不便。尤其在实物分成租情况下,地主收入量的大小,取决于佃农的生产量,监督佃农的生产、投资、收割以及分配等经济活动,实属必要。因此,一些地主往往使用一些人代替自己,具体地监督、控制、协调佃农的生产和分配过程,具有相应职能的田产管理人便应运而生了。

      见于记载的最早的田产管理人是南朝以后出现的“典计”,作为地主田庄中身份高于佃客的依附人口,替地主管理庄园田地。〔8〕唐宋以后,尤其是宋元时期,田产管理人相当普遍,当时的文献多称为“斡人”“管斡”、“斡仆”、“管田人”、“新管”等。虽然称谓不一,但职能基本相同,即负责产品生产、地租征收以及地租的入仓、保管等全过程。

      南宋初人赵鼎在《忠正德集》卷十《家训笔录》中,记载了这些人的经济活动:“每岁引索租课,预告报管田人,侯见本宅诸位子孙,同签头引及主管宅库人,亲身到彼家得交付,”“诸位子弟不得于管田人处租私取租课。”可见,这个“管田人”,就是地主委派的田产管理人,其主要职责在于征收地租。同样的职责也有由“斡人”负责的,所谓“强悍之斡,执其收敛之权,”〔9〕表明“斡人”也以征收地租为主要职责。袁采对斡人利用收租之权勒索佃户的行为加以指责时说:“不可令子弟及斡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10〕也是以斡人执掌收租权。元代有关“斡人”的记载也很多。元孔齐《至正直记》卷三《黄华小庄》条中记载:“至正癸巳(1353年),乡里冠平,吾复到黄华小庄,忽故斡者史仲珍、王道者来谒,谈及世事人情。”这个史仲珍、王道无疑是黄华小庄的田产管理人。元政府在行经理之法时,对隐瞒田土者作了处罚规定:“作弊者,十亩以下,田主及管斡、佃户皆杖七十七下。二十亩以下,加一等。……”〔11〕政府不仅处罚作弊的田主,而且也处罚田主的管田人——“管斡”,可见元代“管斡”的普遍程度了。

      以上我们分析了宋元时代田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在封建租佃关系下,地租的租收是产品生产和分配的重要环节,田产管理人以征租为其主要职能,实际上也就进行了对生产和分配过程的监督、管理。那么,这些管理人又是怎样完成这一管理职能呢?关于这一问题,元代成书的《郑氏规范》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郑氏规范》一书,是浦江郑文融于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前后写成的,计五十八则,谓之《前录》。其后,郑文融之子郑铉续编为《后录》,郑文融之孙郑涛“复为三规,总为一六八则,通名《旌义编》。”〔12〕从全书的整个编纂过程看,主要反映了元代浙东婺州路浦江县郑氏家庭的情况。全书涉及封建家庭内部的人事关系、家庭管理、财政收支等,真实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有关田产管理人的记载,可以使我们明了地主家庭生产和分配管理的内部形态。

      在郑氏封建家族内,“每年之中,命两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粟之类。”新管的具体工作程序是:设置一个“日簿,每日计其所入几何,所出几何,总结于后。”为了掌握地租的收入情况,“新管置一总租簿,明写一年逐色谷若干石,总计若干石,又新置田若干石。”由于地租收入量是“一定之额”,在本年年终,新管将本年所入数量与去年的数量相比较,“便知实欠多少,以凭催索”,“如遇称收繁冗,则拨子弟分收之。”然后,再把“后索到者,别书于畸零簿。”等到新管任期满时,“入总簿内通算。”在郑氏田产上也有货币折租,所谓“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将这些折纳的货币租“逐项收貯,别附于簿,每日纳诸家长。”等到离任时,“通结大数,书于总租簿,云:收到佃家钱货若干,总计租谷若干石。”有时佃农“以禽畜之类准折,”新管就将其“付与旧管,支钱入账,不可与杂色钱同收。”因此,“新管”通过“日簿”、“畸零簿”、“总租簿”掌管地租收入的种类、一年征收的数量,从而完成征收地租这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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