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陵凤凰山10号墓简牍研究西汉早期会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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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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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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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文物》第六期发表了《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弘一《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初探》,第七期接着发表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以下引文分别称《简报》、《黄文》、《弘文》、《裘文》)1992年第一期《江汉考古》发表杨剑虹《“江陵汉简”研究中的若干问题》(简称《杨文》)。1990年该简牍编入《散见简牍合辑》〔1〕第803—926号。 这些简牍大都是有关赋税及其簿记,“不仅为汉代记载所无,而且在考古上也可以说是第一次发现。”(《黄文》P.66)被誉为湖北省5大考古发现之一。 它反映了汉代初期会计的辉煌成就。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葬于汉景帝四年(前153年)。出土木牍6枚、竹简170多枚,尚可辨认的简牍124枚。会计简牍有3 号木牍(记草料)、甲组简(记田租)、郑里廪簿(乙组简)、合股经商记录(丁组、戊组简),以上是数量记录或报表:出售货物帐(丙组简)和“乡里行政机关的收支帐簿”(E类简),是金额帐;5号木牍和4 号木牍是墓主人收税的“算赋出入簿”(?),也是金额帐;1号、2号木牍是合股经商的契约。从笔迹看,多数简牍似出一人之手。据考证:墓主人张偃是江陵西乡平里的有数百亩〔2〕土地的中等地主,生前曾一次出粟四千石, 买爵五大夫9。《裘文》认为“墓主人大概就是江陵西乡的有秩或啬夫。”《黄文》认为“从死者腰间穿带木印可以断定不是官吏。”这种情况的普遍性说明10号汉墓简牍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

      江陵凤凰山汉简和云梦睡虎地秦简在会计方面联系密切,相互补充,相互辉映。从时间方面看,云梦11号秦墓可能葬于公元前217年, 两墓葬相距64年,在漫长的历史里,可谓同代。从地理方面看,两墓直线距离约为160~180公里,江陵是秦朝南郡郡治所在,云梦在秦朝属南郡管辖,两者固属同一地区。《史记·货殖列传》说:“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铙。”两地联系的密切,早已见诸史籍。从内容方面看,江陵10号汉墓简牍主要反映税收会计方法和民间会计方法,云梦11号秦墓竹简,以法律形式,反映出对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与方法,它们以无可辩驳的史料,表现出公元前二世纪我国会计管理所达到的几乎令人不敢想像的惊人高度!

      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按其经济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税赋会计和其他三类。

      一、商业类

      商业类有合股经商契约(2号木牍)、经商记录(丁组、 戊组简)和出售货物流水帐(丙组简),后者是目前能够看到的最古老而又科学的帐簿。

      2号木牍是10人合股经商的契约。 正面标题“中舨共侍约”意为中转贩卖共同订立遵从的契约,背面是120余字的侍约全文。 约定“人贩钱二百”(股金)、因病缺勤一天罚30钱。擅自拿取器物罚百钱,聚会不到以及虽到会但财物帐目不齐全的各罚50钱,贩长张伯,贩吏秦仲。鉴于墓主木印,两面有字,一面张偃,一面张伯,墓主显然是贩长。股金只有200,罚款占股金的一半或1/4,足见罚款之严厉。“丁组简所记人数至少有四、五十人……是合股经营商贩,由贩长统一安排,分别派到市中坐列贩卖。”(《黄文》P.73)“戊组简每简记二户,如‘上官乙人圣二户贩马合少一日’,是墓主人组织派往外地贩运货物的”。(《黄文》P.73)所记少一日,可能是与2号木牍有关的考勤记录。 这样多的合股商贩,这样严格的契约,严密的组织,对帐目的严肃要求和考勤记录的完整,必然有相应的盈亏计算。

      丙组简是6月16日至10月10日出售货物的流水帐,共12支简, 末简是前11支简的总和。原简校算如次:

      

      出售的商品有:笥(si)、枲(xi)。笥是盛饭或衣物的方形竹器,以合为单位。一般每合54钱,也有50钱的。枲就是麻,其单位为絜(xie)或唐。一唐之价为30钱至42钱。一絜之价为7钱或4钱。九月四日简文原为“百六十四”,校算应为162, 余均符合。最后一简是本帐的合计。验算相符。

      对于丙组简,《黄文》认为是“出售货物帐”,《弘文》认为是“经营商业活动帐”,《裘文》认为“是墓主人经营的家庭手工业的产物,交给别人是准备出售的”。作为工商业流水帐,所见略同。但杨剑虹先生认为“都是不对的,既然承认这些简牍是乡里行政文书,怎么能将私人帐单混入其中,因为官吏经商是非法的,从秦代开始,禁止官吏经商,对官倒悬有厉禁。……从简文内容看……值钱不多,最多在200 钱左右。我认为这是西乡赐给孤寡的帛物。”〔3〕杨先生关于当时禁止官吏经商的论断很有价值,问题在于墓主不一定是官吏,下文再议。“值钱不多”的提法不敢苟同。一是该简有两笔帐分别为502钱和324钱。二是2号牍“人贩钱二百”,合股经商的本钱才二百, 怎会三个多月就赐给两户“孤寡”老人1828钱?每户月均约三百钱。而且没有食品,都是麻和竹器,把这些赐给孤寡老人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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