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市场价格管理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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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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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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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价格历来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物价能否相对稳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我国古代,国家重视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一直把它作为市场管理的首要内容。国家对市场价格的管理运用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既有宏观管理,又有微观管理,其经验教训对做好物价管理工作颇有借鉴意义。

      一

      市场价格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调节对市场价格起决定作用的供求状况,间接影响市场价格的变动。这种调节以经济方法为主,包括控制货币质量和数量,调整税收,实行平粜(籴)、平准等内容。其中,平粜(籴)、平准政策历代多有实践,意义影响最大。

      平粜、平准经济政策的内涵,是国家建立粮食和其它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平抑基金,举办粮食和其它商品实物储备,在供求矛盾突出,价格波动厉害时,对市场进行吞吐调节,当商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跌过猛时,国家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储备;当商品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过暴时,以低于市价出售储备货物,从而将物价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这个政策或制度肇端于西周。国家在市场上设立泉府,“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1〕。 就是用在市场管理中征收的各种税金和罚款作为基金,按市价收购滞销货物,标明原价待售。

      春秋战国时代,平粜(籴)政策正式出现。经济学家计然提出平粜、积著理论,主张国家储积粮食,控制粮食买卖及其价格,丰年粮价过低,加价收购,欠年粮价过高,减价出售。越国采纳其策,“修之十年,国富”〔2〕。魏国政治家李悝又提出并施行“平籴法”, 按年成好坏确定粮食购销比例,增强了国家吞吐粮食的预测性和计划性。西汉宣帝时,根据平粜(籴)理论与实践经验,创立常平仓制度,由国家投资在各郡县建立常平仓,“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谷贵时减价而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民便之”〔3〕。汉代以后,常平、 平粜、和籴或其它类似政策制度作为调节粮食供求、平抑粮价的重要举措而被各代政府屡加施行。

      “平准”是平粜(籴)范围的扩展,即国家对各种重要商品进行吞吐调节,控制物价。《管子·国蓄》中已有“准平”观念,准平就是平准。汉武帝时,桑弘羊主持财政,首次实行平准政策,“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王莽时,又提出以“市平”(国家定期制定的商品价格)作为开展平准业务的依据,“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价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其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4〕。汉代以后, 平准政策仍有施行。唐代刘晏主持财政期间,“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5〕。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根据前代平准理论和政策, 创行“市易法”,“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主要内容:“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6〕,“敛市之不售、 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7〕

      实行平粜(籴)、平准、对调节市场供求、平抑物价作用甚大,特别是在政策制度贯彻执行得较好的时期,效果尤为显著。但是,这项重大政策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一是剥削阶级的国家,其统治多腐朽,使一些利国利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变质;二是国家要应付日益增多的皇室、贵族、官僚、军队的开支,投入的平抑市场价格资金不足;三是追求财政收入,削弱了平抑物价的功能。后者是政策本身的最大缺陷。

      古代国家控制物价的政策措施,几乎都包括财政目的,平粜(籴)、平准也不例外。越国行之十年,就使“国富”。显然,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桑弘羊承认实行平准、均输等政策,是为了“番货长财,以佐助边费”〔8〕。实行以后的最大成效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刘晏厉行平准法同样肩负着“常操天下盈资,以佐军兴”的重任,结果也曾做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9〕。王安石预测:“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10〕财政目的也非常清楚。正是由于政策目标定位不一,往往使平粜、平准活动的重心滑向追求财政利益一方。如市易法,在实行中严重偏离平抑物价的本意,市易司把平准业务变成了商业营利活动,“乘时贸易”时又滥用行政权力,反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而民不胜其烦矣”〔11〕。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达到了,平抑物价的作用却显现不出来。国家既参与市场吞吐,当然可以寻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增值,但必须与营利划清界线,而且增值幅度要合理,增值部分应全数用于扩大调节市场的规模上,只有这样,才能在不追加平抑市场价格基金的情况下,保持并增强干预市场的能力。历代政府未能处理好这些问题,所以,平粜、平准举措面对广大的市场,只能是杯水车薪了。

      二

      古代市场价格微观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价格评定,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

      1.价格评定管理制度

      价格评定管理制度在唐以前、宋以后有较大的差别,或者说有不同的特征。对此,学界似未充分注意并加以评说。

      唐代以前,价格管理的特征是商品由国家定价(限价),政府对商品直接定价一直是价格管制的中心内容。

      周初,文王提出“无室市,权内外,以立均”的市场管理政策,就是指交易要公开,市政官员要权衡各地物价,以便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灭商之后,武王、周公继承文王的政策。“市有五均,早暮如一”〔12〕,即商品价格由“五均”官吏管理,早晚相同。据《周礼》记载,市政官吏每次开市时,要对商品“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价,然后令市。凡天患,禁贵卖者,使有恒价,四时之珍异亦如之。”〔13〕也就是按商品质量规定其价格,商品经定价后,才准交易;天灾或商品供应季节性大波动时,严禁卖高价。另外,在价格管理方面,周代已有“命市纳价”的做法,市官要向周天子呈报市场物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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