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

作 者:
李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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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思想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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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近故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侯外庐先生,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刊布了他的著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这篇论文,对于我国土地制度史的研究,树立了一块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并启动了一个新阶段的展开。在这以前,这项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是一些断代史专家研究某一朝代的典章制度时,对那时的土地制度(如均田制)加以考述。至于通贯的、系统的研究是缺如的。作为社会经济史的基本问题,从所有制形式方面加以系统考察,则更是未之前闻。在这以后,史家们群起探索,竞相讨论商榷。几乎各个朝代和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有人研究,特别是土地国有制最受注意,争论最多。我于1956年在《历史研究》第一期发表了《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后于1987年在《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论文集中(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又发表了《再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现在再提几点看法,名之曰三论。

      一、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土地”、“土地国有制”或“国家土地所有制”等称谓已经揭示出这种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了,为什么还要说明呢?因为犹有异议。例如西周的井田制,井田归谁所有便有好几种说法。有谓为王所有的,有谓为贵族所有的,有谓为村社所有的……我们认为王有就是国有;贵族和村社等等都只是占有。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如次。

      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国家和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点为标准,我国的西周无疑已经是国家了。周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现在要问:周王是什么样的王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读一读马克思的著名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一节。〔1〕其文如下:

      “……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下文还谈到灌溉渠道等公共条件表现为专制政府的事业,以及真正的城市在什么地方形成等问题,文长不具录了。

      细读上面引文,联系我国古史实际,周王不就是那样一个“特殊东西”、那样一个“唯一的所有者”、那样一个“专制君主”吗?《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孔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3〕这就说明周王是唯一的所有者。 当时的社会是分为等级的阶级社会。等级象阶梯一样,为数不少。每个人都属于一定的等级。每个等级包括多寡不一的身份相同的人。唯有一个等级,即最高等级,只有一人,那就是王。由上引孔子“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之语可见,其排他性是绝对不许更有一人与之同在这一等级的,甚至他的父母也不可能。〔4〕他是天子(上天的元子)。 他之君临天下是“天与之”(即神授的)。他一个人独占最高等级,所以他自称“予一人”。他确乎是个“特殊东西”。国家的土地人民都为他所有。可以说,他就是国家的人格化;国家的代表;他就是国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古代的“国家”时,夹注说:“(例如东方专制君主)”〔5〕我国的西周不正是这样的吗?我们说王有就是国有,谁曰不宜。

      那么,既然王有和国有等同,为什么一定要称国有而不称王有呢?这是因为国有能更确切地表达所有者的实质。上面说过,王是国家的代表,称国有不是更确切吗?再则,土地国有制象一条源远流长的江河,在不同地段,有不同景观和不同称谓。我国历史上,井田制之后还有授田制、屯田制、均田制、……这些田制并非各不相涉,有一条线把它们贯串起来,这条线就是土地国有制。〔6〕当然对这些田制是不是国有 制也不是没有争议的,不过不似对井田制分歧之多罢了。

      意见分歧的一个原因是如何看待占有权问题。再以西周为说。西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周王;贵族村社都只有占有权。现在要特加申述的是,这两种占有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贵族的占有权是特权,而村社的占有权则是负担。贵族的占有权是依照等级的高低,由上而下一级授一级的。但不论哪一级,其占有权都是由村社的占有权实现的。村社(即农村公社)的名称叫做“邑”。〔7〕它的土地占有权是由原来的所有 权演变而来的。它成了贵族的采邑。它须向它所属的贵族贡纳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所属贵族又要向其上面授予他特权的贵族奉献部分所得)村社的土地以井田的形式分配给成员庶民耕种,换句话说,即把使用权授予直接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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