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代农业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兴林 中国农业科学院 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 南京农业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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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是商代社会的主体经济,通过对商代社会食物生产经济的综合考察,我们更加清醒地、坚定地认识到这一点。就是说,商代农业在社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的发展要与农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商代社会分工的细致和工商业的繁荣、城市的崛起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军队的庞大和战争的频繁、酿酒业的勃兴和饮酒成风,无不与农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宏观上反映了商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具体地说,商代粮食亩产已达到61.28斤,每年种植面积6800万亩以上,供养了780多万人口,支撑了商代社会的大发展。

      农业生产是商代社会生产的基础部门,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主体,甲骨卜辞中大量有关求禾、求年、省田、萑耤、垦田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因素(雨、旱、风、蝗等)的祭祀、贞卜,不仅反映了商王朝对农业生产的关心和重视,也反映了农业在商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商代对农业的依赖性。学者们曾对商代农业的各个细节进行过具体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作物种类、土地整治、种植技术、田间管理等方面〔1〕,较直观地反映了商代农业的发展水平。但是,孤立地讨论农业问题,就很难在认识上确立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合理地位,不能说明商代农业究竟如何发展、如何重要。要准确地把握商代农业的发展和地位,还须从社会整体中看农业,从农业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中看农业,从尽可能取得的相对合理的粮食亩产、耕地面积等数据中看农业。

      一、农业是商代社会经济的主体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2〕。其“决定性”应表现为:第一,农业是古代社会经济的主体;第二,农业是古代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共识性的问题,在具体的研究中由于我们的疏忽也常常会变得模糊不清,例如,过去人们在考察商代的畜牧业、渔业时,同样也得出了畜牧、渔业重要而发达的结论,尤其是卜辞中频繁的祭祀和祭祀中的大量用牲,不免让人有一种“当时牧畜发达的程度真真可以令人惊愕”〔3〕的感慨,甚至有人认为, “畜牧业在殷代和农业的比重,还是不相上下,或且过之”〔4〕。 若再考虑到“商王十分重视”并作为“商代社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渔业生产〔5〕,那商代农业经济的主体地位便很成问题。这种孤立看似有理,联系起来相互矛盾的现象,促使我们对商代的畜牧业〔6〕、 渔业进行再检讨。

      通过仔细考察,我们发现,卜辞涉及牲畜的为数虽多,但真正属于畜牧活动的例子并不多见,在一个畜牧业发达的社会里,这是难于理解的事情。甲骨卜辞集中出土于安阳殷墟,所记录的多是商王室的日常活动,祭祀、贞卜是其中的大类,祭祀用牲自一至十至百至千不等,涉及牛、羊、豕、犬、马等家畜。但卜辞也反映,商王室所用的牲畜是各地贡纳来的,贡纳征取的制度在卜辞中称取、匄、供、来、氏(致)、人、见〔7〕,如:

      ①壬午卜,王取豕,……方。(《前》4.52.3)

      ②贞,乎(呼)取牛。(《乙》3172)

      ③匄马。(《掇二》49)

      ④贞,(勿)乎(呼)供羊。(《续》1.35.3)

      ⑤……奚不其来牛。(《合》144)

      ⑥贞,氏(致)牛三百。(《明》1517)

      ⑦乙未卜,□贞,辰入马,其□。(《缀》239)

      ⑧庚申卜,见豕。(《乙》8817)这都只能说明,殷的都城是牲畜的集中消费场。我们都知道集少成多的道理,那么,过去着眼于殷王室对牲畜集中消费上的畜牧发达与繁盛的结论能否代表商代全社会的真实情况,就很有可说了。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在农业、畜牧业较商代都有了长足发展的春秋战国,百姓尚且不能食肉,“肉食者”指代统治阶层成为乡间习语〔8〕, 孟子于是为人们设计了一条能让“七十者”有肉可吃的道路,那就是“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9〕。商代畜产品更不可能在人民饮食生活中有所体现 。仅仅着眼于王室贵族的消费,而忽视畜牧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就难免陷于以点带面产生的种种矛盾。我们的结论是,商代的畜牧业从整个社会意义上来说是不繁荣的,其发展仍然局限于使少数统治者有资格受惠的水平上,而它对于农业经济的补充也应是相当有限的。

      至于商代的渔业,更看不出有什么繁荣发达的迹象。第一,卜辞中专为渔事贞卜的例子极为有限,甲骨文中鱼及捕鱼字(渔)又多用为人名或地名,与渔事活动明显无关。第二,在为数不多的渔事卜辞中,多有商王参与的例子。在商代,除了祭祀和战争,没有比农业更重要的了,商王重视农业,但却极少亲身稼穑,我们没有理由说商王捕鱼就是对渔业的重视。联系到商王田猎以逸乐为目的〔10〕,商王的捕捞、垂钓也应是逸乐为主的活动,它对作为生业活动的捕捞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第三,商代并未出现人工养鱼。过去研究者把卜辞中多见的“在圃鱼”作为商代人工养鱼的证据一再引用〔11〕,似成定论。中国古代确有在园圃内设鱼池养鱼的做法〔12〕,但卜辞“在圃鱼”中“圃”恒作,与园圃字作曲者判然有别,绝不相混;“在圃鱼”中的“鱼”也绝无用“渔”替代的现象,而“鱼”、“渔”用作捕鱼意义时常常相混无别。这种固定结构符合地名的特性,故我们仍支持郭沫若先生的“圃鱼”为地名一说〔13〕。这些都使我们无法接受“商代捕鱼业的发达和渔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14〕的提法。商代毕竟已远离渔猎社会,在一个常规发展的社会里,渔业也不可能发达到超过畜牧的程度(商代畜牧的发展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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