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近代官僚私人资本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自芳,男,1949年生,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本文着重探讨官僚私人资本的性质,其扩张的阶段性特点,在近代迅速扩张的体制性原因,以及其历史作用。

      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官僚私人积聚、投资和经营的资本具有明显的特点。关于它们与典型官僚资本的关系、发展的形态与阶段特点、不断扩张的体制性原因、其性质的确定和对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都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本文仅发表若干粗浅的看法。

      一、官僚资本与官僚私人资本

      要讨论官僚私人资本,离不开对官僚资本的认识。官僚资本这个“通俗名称”,原义是指国民党大官僚利用权势积聚和运用的大量资本而言。但从经济意义上理解,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有十分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早期的传统理解,以王亚南和许涤新同志的早期观点为代表,认为官僚资本基本形态是官僚私有的资本和被官僚支配的国家资本两种,但他们同时又认为,只有官僚私有的资本才是“固有意义上的官僚资本”〔1〕。

      第二种观点认为,官僚资本最主要、最典型的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毛泽东给官僚资本所下的定义也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许涤新在八十年代也提出官僚资本就是“不同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但显然毛泽东及许涤新都并不排除某些大官僚的私人资本也属于官僚资本。如毛泽东在1948年4月给洛阳前线部队的指示中, 明确了官僚资本包括两部分,一是国民党各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二是著名的国民党大官僚私人拥有的资产。但也有人则认为,由于“国家资本的对立概念就是私人资本或民间资本”,因而不应将官僚私人的资本包括在官僚资本范畴中。〔2〕

      第三种观点认为,官僚资本是官僚为了私人利益而利用职权积聚的私人资本,则国家垄断资本不应包括在内。例如“国营企业如中央无线电制造厂和私人公司如孔祥熙夫人的商业投机是不一样的。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活动,必须分开来分析。”〔3〕

      第四种,有的学者认为官僚资本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经济概念,使用这种术语去研究中国的政治问题是可以的,但用以研究经济问题就将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就经济研究而言,还是以使用国家资本主义为妥。〔4〕丁日初先生在《论抗日战争时期的国家资本》一文中, 也明确地表示不赞成使用“官僚资本”这一概念。〔5〕理由是:虽然这个通俗名称已为群众所接受,并已被用于某些政治文献,然而,既已觉察到它的缺点,且已认识到它的实质就是不同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那末我们就有责任正确使用科学的经济概念。

      以上四种看法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面来理解官僚资本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讨论的深入,对官僚资本主义主要指“不同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一观点已渐趋统一,但有两方面的问题仍需明确。

      第一,是否在近代经济史研究中仍有使用“官僚资本”这一概念的必要?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是:

      首先,官僚资本这一概念是历史地形成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了某些畸形的经济成份。中国的国家资本,以及某些大官僚的私人资本都带有极强的官僚政治特征,其运行规律受到政治的极大影响。有人提出用带政治色彩的概念去研究经济问题会造成混乱。事实上对中国近代社会来说,脱离政治去单纯地研究中国近代的经济问题,也会造成大量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的问题,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我们在确认官僚资本的经济主体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同时,也不宜完全放弃这一历史地形成的概念。

      其次,我们通常把民间私人资本称为民族资本主义,将中国近代的国家资本称作官僚资本。事实上,民族资本主义一般是与外国资本相对称的,中国国家资本是本国资本主义,称为民族资本当无不可。然而,正是由于国家资本被大官僚把持,其性质和社会历史作用与一般私人资本绝然不同,所以不应将它列入民族资本范畴。如果取消了官僚资本这一概念,也就否定了中国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的特定属性,民族资本的概念也将包括原来的官僚资本,两者将没有区分。这显然会给分析历史过程带来很大的不便。

      第二,官僚资本中是否也包括一部分大官僚的私人资本?笔者持肯定态度。而这与判定官僚私人资本的性质似乎是同一个问题。

      官僚私人资本包括的面很广,确定其性质应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用以下三方面标准来判断两种不同性质的官僚私人资本:其一,不仅看其资本的来源,更主要应看其资本的经营和扩大是否仍主要依靠官僚的反动权势,是否凭借权势进行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垄断,以及其经营的非法性的强弱程度,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是否有重大的破坏作用。其二,看其是否凭借官权对一般民间私人资本进行严重侵渔、压迫和打击,以致危害民族资本的正常经营,在总体上不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其三,看这种资本是否成为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如资本的经营是否直接地为政治、军事活动服务,是否为腐败的政权所直接运用等。

      据此笔者认为,官僚私人资本中那些政治权力垄断性很强的资本,通常是大官僚的私人资本,应定性为官僚资本,例如,清末民初的李鸿章、袁世凯、盛宣怀、段琪瑞、冯国璋等人,国民党时期的四大家族和其主要追随者以及阎锡山等地方军政首脑的私人资本等。而其他大部分一般官僚,包括某些在中央或地方任要职的官僚,如严信厚、朱其昂、周学熙等人的资本,应属民族资本范围。他们的资本中虽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依靠官权谋得的,但在资本的运用上,其大部分的经济活动属正常的资本主义经营活动,因而与民族资本有最基本的共同点。这些官僚的私人资本的经营一般也与官权有不同程度的结合,但往往是一时一地、一部分的结合,而且由于宦海沉浮,不少官僚私人资本逐渐失去官权保护。因而这种结合,并不构成它们作为一般私人资本的否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严格执行行政官员不得经商的法律,官僚私人资本在数量和活动方式上都不为人们所重视。而在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官僚私人资本不但在数量上占社会资本总量相当大的比重,而且在其形成途径、积聚方式、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其历史命运上都有独特的形态,它们是近代资本主义中的特殊的一部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