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五十年代前期高度集中经济体制的形成及其历史作用

作 者:
武力 

作者简介:
武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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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5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概括为“高度集中”,我认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制(即产权)的高度集中,即由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和个体经济占很大比重)变成单一的政府所有和半所有(1958年以后农村的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和城市的集体经济在经营和分配方面都必须听命于各级政府,从产权理论看,至少也是不完整的集体经济);二是指经济管理的高度集中,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方面,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权力则集中于中央。关于第一层含义的高度集中,即社会主义改造和向公有制高级形式过渡问题,讨论和评价已经很多,这里只想专门探讨“高度集中”第二层含义的利弊得失问题,为了避免误解,这里用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来表示上述第二层含义。

      一、五十年代的经济管理体制可否概括为“高度集中”

      50年代的经济体制,若从管理决策的角度来看,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又对集中体制进行改革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49年至1952年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以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和《共同纲领》为依据,建立和实施了符合当时国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从管理决策的角度看,这是集中和分散板块式结合阶段,即政府的集中管理只限于财政、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及产品(如金融、外贸、棉纱、棉布);而数量众多的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其产值,农业几乎占100%、 工业占60%),其经营管理则是分散和自主,政府主要是通过调控市场来间接引导其经营决策的。

      1953年至1957年为第二阶段。这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向单一公有制的苏联式社会主义过渡阶段。从管理决策的角度看,则三个方面呈现出同方向的快速变化:一是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推进,由政府直接管理决策的经济成分大为增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农村的初、高级合作社仍然不能说是由政府直接管理);二是在实施“一五”计划过程中,政府不断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和作用,逐步确立了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的行政性计划管理和调节;三是经济管理决策权向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权利很小。

      1958年至1960年为第三阶段。这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导下,我们犯了急于求成和超越历史阶段的空想错误,经济体制发生了急剧变化。从管理决策的角度看,呈现出两种不同方向的变化:一是针对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弊病和前一阶段中央集中过多的问题,过快过多地将管理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二是为方便管理和受空想的影响,在所有制方面实行“升级过渡”,农村普遍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城市的集体经济也实际上变成了半国营,国民经济的管理决策权几乎完全集中于各级政府手中。

      本文主要探索1949年至1956年期间集中管理体制形成的原因、它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1958年改革失败的原因和启示等。既然要探索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弄清1956年是否已经形成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如果是,那么其集中程度到底有多高。

      这里所说的管理,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指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控制的程度,即对财政收支、金融、市场供求、进出口平衡等的控制程度;二是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控制,即对企业的控制程度。

      从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控制来看,1950年至1956年期间确实可以称为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财政方面,1950年3月统一财经以后, 即基本形成了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一五”时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0%,中央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74.1%,所占比重超过了以后各个时期。在金融方面,1952年底对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建立了高度集中银行体制的雏形;1954年,随着大区行政机构的撤消,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大区的区行也随之撤销,1956年,公私合营银行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经过“一五”时期的强化和集中,人民银行变成既是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又是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在形成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纵向型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即全国银行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都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在市场管理方面,为了保证短缺条件下的供求平衡(市场稳定)和重点建设,从1953年起,政府对粮、棉、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并将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划分为三类: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地方管理的物资(又称三类物资),其中前两类物资(即由中央调配的物资)1953年为227种(统配112种,部管115种),而到1957年则增加为532种(统配231种,部管301种)〔1〕。

      从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来看,1949年至1956年期间尚不能简单概括为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从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控制程度看,无论是直属中央的企业还是地方国营企业,都可称之为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因为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权,政府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由主管部门供应生产资料,由国营商业、物资部门收购或调拨其产品,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其资金,由人民银行进行商业往来的划拨结算。从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控制程度看,亦可称之为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因为经中央政府控制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后,基层合作社也没有什么经营自主权。但是,上述两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在1956年以前毕竟不大。对于广大的城乡个体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在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前,政府的管理和干预主要在企业外部,即对供销的控制和管理,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基本是自主的,政府的计划管理基本停留在指导性计划。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农业合作社对于政府来说,仍然是独立的企业,政府的管理仍然是一种外部的干预,除了要求其遵守合作社章程外,计划管理只能是指导性的。对于城市的公私合营企业,虽然大部分实行了国营企业的管理办法,但是小部分仍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原有供销渠道不变;至于手工业、商业的合作组织,其经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利则更多一些。只是到1958年以后,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城市也实行了进一步消灭私有制和向公有制高级形式过渡,才可以称之为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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