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

——兼论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

作 者:
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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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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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熙宁、元丰时期(1068—1085年),宋朝曾发动过一场全国范围的外贸制度改革。“元丰市舶条”(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是这场改革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过去还没有人对它进行专门研究。

      中国及其他东方国家在古代一直有着比较繁荣和稳定的商品经济,而在西欧,商品经济曾在中世纪初期被完全摧毁。为什么东方国家的商品经济不能导致资本主义工业化?通过研究“元丰市舶条”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一

      “元丰市舶条”标志着宋朝外贸制度的重要变化,为理解这一变化,有必要简略回顾熙宁(1068—1077年)以前宋朝外贸制度的发展状况。

      北宋初年,宋朝运用政治权力直接控制大量海外进口商品。太平兴国(976—983年)初年,京师设立榷易院。太宗为获得巨额专卖收入,下令全部舶货都由政府专卖。“诸蕃国香药宝货到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者配充针工”。〔1〕

      但这种过份严厉的禁榷制不久就维持不下去了。 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底,舶货被分作禁榷物和放通行物两类。禁榷物为珠贝、牙犀、乳香等8种,其余为放通行物。〔2〕

      禁榷物减少了,但政府强制购物的“官市”却使绝大部分舶货依旧控制在政府手中,直到淳化二年(991年)情况才有较大的改变。 这年四月太宗的一份诏书指出:“广州市舶司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介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3〕

      天圣(1023—1031年)以后,海外贸易规模渐大,舶货充盈官库,仁宗也决定减少官市。宋朝直接掌握的舶货在进口货总量中的比重又有所下降。〔4〕

      政府减少对舶货的直接控制,是高成本低效益的官办商业系统无法适应日益扩展的海外贸易的反映,它使商人能直接经营更多的舶货,获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中国古代专制统治者在社会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总要设法把它牢固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就在官办商业系统直接经营舶货日渐困难之时,宋朝开始用各种手段对海商的行为作出越来越多的限定。

      北宋初,政府对远洋商船在何处出海、何处停靠管理不严,有市舶司的广州和无市舶司的交趾、泉州等地都可从事海外贸易。〔5〕合法的外贸有朝贡贸易、市舶贸易及未设市舶司港口进行的私人海外贸易。但到端拱二年(989年),宋朝规定:“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6〕这一命令极不合时宜。此时中国海外贸易重心仍在南部沿海地区。南部沿海南往、西往东南亚及其以西地区的商船不可能仅仅为着申请出海凭证而向相反方向航行几百、上千海里。这条法令无相应的实施细则,现存文献也见不到生效的痕迹。笔者认为有关规定并无实施。但这一法令的颁布,表明宋朝已有用个别市舶司控制整个海外贸易和取消其它港口远洋商船放行权的意愿。

      此后,宋朝改用比较温和的方式继续表达相同的意愿。宋朝经常扶植市舶司所在地的海外贸易。祥符二年(1009年),禁榷鍮石。宋朝决定将鍮石官价从每斤200钱升至500钱以吸引更多的海外进口,但提价规定只下达到设有市舶司的杭州、广州和明州。〔7〕无市舶司港口的外贸不仅得不到扶植,部分港口更受到不得经营禁榷品的压制。〔8〕

      宋朝扶植市舶司所在地的外贸和压制其余港口的外贸都是为着加强中央对外贸的控制权。市舶司所在地的外贸属市舶贸易,由市舶司主持,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市舶司的贸易本钱来自朝廷;收支情况定期上报中央;收入绝大部分运往京师;朝廷还派宦官坐镇市舶司直接参与市舶贸易的经营。市舶贸易越发展,中央的外贸控制权就越大。未设市舶司港口的外贸由地方官兼管,收入归地方政府。由于管理较为松散,海商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这类贸易属于民间自由贸易,它的发展不利于中央对外贸的控制;宋朝加以压制的目的是维护市舶贸易在海外贸易中的统治地位,加强中央集权。

      二

      熙宁初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等人进行了一场震动当世,影响深运的熙丰变法。此时宋朝已走过一百余年的漫长道路,经济、政治和军事等许多问题积聚、发展至相当严重。全国上下普遍认为主要问题是“积贫积弱”,国家财政收入不足以支付各项费用;兵力不敌辽朝和夏朝。王安石等人认为,改变积贫积弱的办法是把所有利权集中于中央,加强法纪,用严刑峻法扭转官场风气。这既是熙丰变法的意图,也是同时期外贸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熙宁时期外贸制度改革比熙丰变法稍晚开始〔9〕。 宋朝对外贸商船出入地点作了严格限定:中外商船只有接受市舶司征税、官市之后才可赴别处贸易。〔10〕这样,原先不得经营禁榷品的港口和原先允许经营禁榷品而未设市舶司的港口都被剥夺了直接经营外贸的权利。与此同时,市舶司所在地的市舶贸易却因政府的鼓励而发展至空前规模。〔11〕

      但是,市舶贸易的空前发展并不表明宋朝有效地集中了外贸利权。一些未设市舶司的港口,外贸已是当地的一大经济支柱,难以禁绝;当地政府久享外贸之利,不愿轻易放弃这一财源。禁止商船自由出海贸易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外贸失控。广南、福建、两浙、山东各路,违法商船“恣其所往,诸系禁物,私行买卖”〔12〕。未设市舶司的密州,熙宁七年(1074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担任转运判官的王子渊见密州海船违反禁令,大量私贩乳香,便以当地政府的名义低价收买。他自以为找到了聚财的一个门径,颇为自得地向朝廷报功,却受到降职离任的处罚。〔13〕显然,在中国漫长的海岸线上,违禁贸易十分公开,也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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