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有两种NP+之+VP结构,一种是宾语前置式,如“吾斯之未能信。”(《论语·公冶长》)另一种是“主谓结构”式,如“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论语·里仁》)。后一种NP+之+VP结构中的“NP之”可用“其”代替,构成“其VP”形式,如“鸟之将死,其鸣也哀。”(《论语·泰伯》)。本文讨论后一种结构,为简略起见,将这种结构称为“之”字小句,简称“
”,包括“NP+之+VP”式相关的“其VP”式两类格式。根据王洪君(1987)、大西克也(1994)、魏培泉(2000)和刘宋川和刘子瑜(2006)的考察,“
”在传世文献中最早见于《尚书·商书》,在出土文献中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金文,而消亡于中古时期,在传世的春秋战国时期文献中则是一种很常见的小句形式。 “
”是上古汉语语法中一个颇受关注的现象,研究的焦点集中在该小句的性质和“之”字的性质与功能两个方面。吕叔湘(1948/1982)、王力(1980)、朱德熙(1983)等前辈学者认为“
”是一种名词性结构,其中的“之”的作用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朱德熙称之为“自指化标记”。但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以上诸位先生的观点,认为“
”并未名词化,因而“之”也不可能是名词化标记或自指化标记。张世禄(1959)、何乐士(1989/2004)、刘宋川和刘子瑜(2006)都持这种观点。吕叔湘等前辈学者的持论依据是该小句主要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或者充当主从复句的从句,极少单独成句;而张世禄等学者则指出古代汉语中句子的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以及主从复句的从句并非一定要由“
”充当,非“
”小句同样可以充当这些句法成分,也就是说,以上各种句法位置对“
”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它与出现在主语、宾语等句法位置上的非“
”小句“在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何乐士,2004:77)。 问题的症结在于,上述两种观点主要都是基于“
”的句法功能立论,基本上没有触及“
”在句法之外的功能,而事实上,由于“
”不具有句法强制性,它显然不是上古汉语句法约束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它的使用当另有原因。我们只有找到了“
”产生和使用的根本原因,才能对它的性质、功能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一、“
”的原初形式及“之”的原初功能 1.1 “
”是由“之”字出现在小句的主语和谓语之间构成的,其原初形式与“之”字的原初性质和功能有很大的关系。 对“
”中“之”字的原初性质和功能的研究是以往“
”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王力(1980)认为上古汉语定语与中心词之间的“之”来源于指示代词,同时也认为“
”中的“之”与定中结构里的“之”是同一个“之”,也就是说,“
”中的“之”也来源于指示代词“之”。余霭芹(Yue,1998)进一步论证了定中结构和“
”里的“之”来源于指示代词“之”,张敏(2003)也论证了定中结构中的“之”来源于指示代词。根据Heine & Kuteva(2002)对广泛语言的调查,指示代词的语法化方向之一就是领属标记,而且余霭芹在她的文章中也举出了很多其他语言的证据,所以王力的观点是可信的。不过,王力认为定中结构中“之”字的原初功能是复指,“麟之趾”相当于“麟它趾”,而余霭芹则认为“之”的原初功能是后指,“麟之趾”相当于“麟那趾”或“麟这趾”。从跨语言的证据来看,余霭芹的看法更可信(参见Heine & Kuteva,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