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容”、“许”、“保”等动词看一类情态词的形成

作 者:
李明 

作者简介:
李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选取“容/许、烦/劳、许/准、欲、保”等几个动词,讨论它们如何由带小句宾语的动词,演变为情态动词、出现于提升结构,或者演变为情态副词。本文说明它们的语义变化并不是子句主语在表层的提升带动的,而是在特定句式的重新分析过程中实现的。带小句宾语的动词要转变为情态词,基本前提是母句主语不出现;对其中部分动词而言,重新分析要求子句主语也不能出现。汉语“代词脱落”(pro-drop)的特征,是这些动词在句法上发生重新分析、在语义上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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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提到汉语的情态动词,一般会举“能、会、可、宜”等等。“能、会”一类词,如果不是施事指向的(agent-oriented),比如表示推断,那么可以视为提升动词(raising verbs),整个结构是提升结构:母句(matrix clause)主语是从子句(subordinate clause)主语的位置提升上来的,并留下语迹(trace)。比如:

      

      如果还是施事指向的,那么就还是控制动词(control verbs),子句主语表现为与母句主语同标的PRO。比如:

      提升结构是后起的,“能、会”等出现于提升结构,直接来源是控制结构(注:把汉语的情态动词分为控制和提升两类,参看黄正德(1988)。认为情态动词涉及主语提升,是延续了Postal(1974)的看法(参看Li,1990:149,注4)。一般所说的提升动词(如seem),子句主语可以提升,也可以不提升;但如果认为情态动词can、may、“会”、“能”等也是提升动词,则得说它们的子句主语必须提升,因为没有“会菜涨价”一类说法,只能说“菜会涨价”(参看黄正德,1088:50)。)。

      “可、宜”最早是形容词,它们如何变为情态动词、出现于提升结构,具体过程还不清楚(注:“可”还可以出现于“难易类词的移位结构”(tough-movement construction),这时它类似于“好、难、易、容易”等。)。

      本文不讨论以上两类情态动词,本文讨论带小句宾语的动词如何演变为情态动词或者情态副词。比如“不容”义为“不能够、不可以”时,“容”是情态动词,这个“容”是由带小句宾语、表示“容许”的“容”发展而来。又如“保证”:

      (3)我保证他没问题。(4)他保证没问题。

      这两例总体意义并无不同。例(3)“保证”带小句宾语,还是动词。例(4)“保证”如果理解为表示必然,则一般视为表情态意义的副词。

      总的来说,至少有三类不同来源的带典型情态意义的提升动词:(一)“能、会”等,提升结构的直接来源是控制结构;(二)“可、宜”等,本是形容词,发展为情态动词、出现于提升结构的过程还有待研究;(三)“容”等,与“能、会”不同的是,它们变为情态动词、出现于提升结构以前,带小句宾语。部分带小句宾语的动词可以演变为情态副词,与提升结构无关,本文也连带考察。

      在本文考察范围内的动词数目比较多,现列举一些如下:

      (5)容许>可能、可以,比如“容、许”。

      不劳烦>不必,比如“不烦、不劳”。保证>表必然,比如古汉语(包括近代汉语)的“保、管、管保、保管、包、包管、准保、保准、保证”,以及现代方言里的“保险、包保”。

      恐怕>表(不安的)推测,比如“恐、怕、恐怕”(参看高增霞,2003)。本文主要选取“容/许、烦/劳、许/准、欲、保”等动词来讨论这类词的发展。

      2. 容、许

      2.1 “容”义转化的句法格式

      “容”带谓词宾语在六朝尤其是南北朝时期,方始多见(注:“容”带谓词宾语,先秦两汉的文献中我们只找到4例(包括下引例(7))。最早的一例见于《左传·昭公元年》:“五降之后,不容弹矣。”此例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一“容”字条已引用。)。相应地,其情态意义也成熟于六朝时期。一般以否定形式“不容、未容、无容”等或反诘形式“何容、讵容、岂容、宁容”等出现。反诘实际是增加一层否定的意思,下文一以“不容”代表“不容、伺容”等诸多形式。在讨论“容”的情态意义之前,有必要区分两类容许义:

      一是表示事理容许。比如:

      (6)祭皇天上帝,虽为差降,至于三载恭祀,理不容异。(梁·沈约《宋书·礼志三》)

      上例“不容”带NP“理”做主语(注:一位审稿人认为此例“理”不是主语,而是附加语(adjunct)。)。实际上这类“不容”带NP主语极其罕见,几乎都是句子做主语。比如:

      (7)须达因事来行,推亲往造。伯勤亲供,不容得出。(东汉·昙果共康孟详译《中本起经》,《大正藏》4册156页上栏)[大意:须达因事而来,造访伯勤。伯勤正在亲自操办(迎佛事宜),不容出来。]

      此例“伯勤亲供”可以整体视为“不容”的主语,表示不容许伯勤出来的事由。

      二是表示人为许可。不过这种用法在魏晋南北朝还很少见,自唐宋方始多见。例如:(8)如有纰谬,即正而罚之,不得方复推诘委否,容其进退。(北齐·魏收《魏书·萧宝夤传》)[南北朝例]

      (9)且至在此,容我入报相公。(变文《庐山远公话》)[写本抄于北宋初]

      第一类用法一般以否定或反诘形式出现,第二类则没有这个限制,比较上四例即可知。第一类用法一般以句子(S)做主语,第二类则以NP做主语。

      “容”的情态义“可能、可以”在六朝已成熟,而“容”表示人为许可在六朝才萌芽,所以,“容许>可能、可以”这一发展路线,只能是“事理容许>可能、可以”,而不会是“人为许可>可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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