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真正身份

——论述记号——“是”的句法、语义、语用功能的综合诠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正,香港浸会大学中文系。

原文出处:
语文研究

内容提要:

除了作为系词之外,学者一般还把“是”视为焦点记号。文章考察“是”的分布限制,指出“是”其实只能在论述之前出现,真正的身份是论述记号——着意标明后随部分为论述。这种功能特性贯穿于“是”由复指代词转为系词的过程,可以从汉语陈述句的“主题+论述”结构出发,为“是”的历时演变及在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层面的作用做出一个综合的解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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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在现代汉语中是系词,但除了充任系词之外(注:即表示前项和后项之间的等同关系(A等于B)或类属关系(A是B类中的一分子)。),还常常在一些并不一定需要系词的句子中出现,例如:

      (1)他是在香港出生,(但这有关系吗?)这一类用例,引起学界不少讨论,最普遍的说法是把“是”视为焦点记号。(注:可参1.Shou-hsin Teng(邓守信),Remarks on CleftSentences in Chinese(有关汉语分裂句的一些问题),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Vol.7,1979,P.101-115; 2.Robert L.Cheng(郑良伟),Focus Devices in Chinese(汉语有关焦点的表示法),in Ting-Chi Tang,Robert L.Cheng & Ying-Che Li (eds.),Studies in Chinese Syntax and Semantics,Universe and Scope:Presupposition and Quantification in Chinese(汉语句法、语义学论集,言谈宇宙与语义领域:汉语中的预设与量化).Taipei:StudentBook Co.,Ltd.,1983,P.53-102.;3.汤廷池《国语语法与功能解释》,汤廷池编著,《汉语词法句法论集》(台北:学生书店,1988),131-138页;4.徐杰、李英哲《焦点和两个非线性语法范畴“否定”“疑问”》,《中国语文》1993年2期,81-92页;5.曹逢甫《汉语的分裂句:主题和焦点和谐共处的句式》,李壬癸、曹逢甫等编《理论与分析篇:第三届世界华语语文教学研讨会论文集》上册(台北:世界华文出版社,1994),93-106页;6.杨成凯《高谓语“是”的语序及篇章功能研究》,中国语文杂志社编《语法研究和探索》(七)(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45-259页;7.张伯江、方梅《汉语功能语法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78页;8.徐杰《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8-131页。)对此有人曾经提出质疑,(注:如黄正德《说“是”和“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编辑委员会编《李方桂先生纪念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8),43-64页。)其后又有不同的意见,因此仍然有继续讨论的需要。

      首先,我们要对“焦点”一词有一个基本的理解。“焦点”从字面上看就是注意力的集中点,以句子而言,可以理解为说者希望听者特别注意的地方,这是一般的共识。至于具体细节,则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昆度(Gundel)认为焦点可以分为三类:语义焦点(semantic focus)、对比焦点(contrastive focus)、心理焦点(Psychological focus)。(注:见K.Jeanette Gundel(昆度)On Diffrent Kinds of Focus(焦点的不同类型),in Peter Bosch and Rob Van der Sandt(eds.),Focus:Linguistic,Cognitive,and Computational Perspectives(焦点——语言、认知及计量的角度).Cambridge &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语义焦点是指由未知项所构成的焦点(说者认为听者本来不知道而希望对方知道的地方);对比焦点是由于处在对比关系之中而令人注意力集中于其上的地方;心理焦点则指说听双方注意力所在之处。徐杰在《普通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一书中指出,这种分类其实是交叉重迭的;因为语义焦点、对比焦点所说的是成因(因处于对比关系之中或因为属于未知项而令人特别注意),而心理焦点所说的则是结果(注意力因上述原因而集中于某处),此外对比项又可能同时是未知项,因此,分类不尽恰当。徐氏取而代之,提出语法焦点(grammatical focus):语法焦点是讲话人判定为相对重要而决定用语法手段进行强调的对象,亦即语法化了的语用语义特征。(注:见徐杰《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0页;128-129页。又有关例子亦见张伯江、方梅《汉语功能语法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78页。)他同时认为“是”是语法化的焦点记号。徐氏这方面的探讨很精到,不过,还有可以再作讨论的空间:

      1.所谓“讲话人判断为相对重要而决定用语法手段进行强调的对象”究竟有没有限制,是否语句中的任何成份都可以成为这种对象?2.“是”强调对象的功能是如何起作用的?

      “是”的分布限制

      我们首先考察第一个问题。

      徐杰引用了方梅在《汉语对比焦点的句法表现手段》中列出的一组五个例子:(注:见徐杰《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0页;128-129页。又有关例子亦见张伯江、方梅《汉语功能语法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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