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VP的”称代“VP的NP”中NP的规则,不少学者都进行过探讨。朱德熙(1978)指出,汉语的“VP的NP”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例如: ①开车的人②他讲的故事 ③开车的技术 ④走路的样子 朱先生认为前两例的中心语“人”和“故事”因为是潜主语和潜宾语,所以都可以省去,也就是说“开车的”、“他讲的”可以指代“开车的人”和“他讲的故事”。后两例的中心语“技术”和“样子”因为既不是潜主语,也不是潜宾语,所以不能省略。这样的概括还是十分中肯的,但是也有人指出朱先生的规则存在着不足(黄国营1982,郭锐2000,沈阳2003),因为VP中无句法空位时,“VP的”也可以转指。例如: ⑤孩子考上大学的请留下来。 ⑥没有小偷不偷东西的。 例⑤的“孩子考上大学的”是指“孩子考上大学的家长”,“孩子考上大学”中没有句法空位;例⑥的“小偷不偷东西的”是指“小偷不偷东西的事”,“小偷不偷东西”中也没有句法空位。 袁毓林(1995)认为提取施事、受事、当事或结果的“VP的”是自由的,既能作定语,也能称代中心语独立作主宾语;提取时间、处所、工具、与事等的“VP的”是粘着的,通常只能作定语,不能称代中心语独立作主宾语。他的结论比朱先生的全面,也更周全一些,但仍有问题。我们发现,有些提取时间等的“VP的”同样可以称代中心语NP(杨德峰2003)。例如: ⑦没有他不回家的时候。→没有他不回家的。 ⑧没有你不说我的时候。→没有你不说我的。 ⑨没有你不插嘴的时候。→没有你不插嘴的。 以上三例中的“VP的NP”的NP都表示时间,但都可省略,即“VP的”可以称代NP。 郭锐(2000)对“的”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的”是饰词标记,可以把一个谓词性成分或体词性成分转化为饰词性成分,并指出“VP的”转指的条件。(1)“VP的NP”中的NP不与VP中的有形论元成分(包括代词)同指时,“VP的”才有转指(即NP隐去成为Pro)的可能;(2)在条件(1)规定的可能情况下,如果没有语境提供的信息,NP与VP的宾语同指时,“VP的”转指最容易;与主语同指时次之;NP与VP的非论元成分同指时,极不容易转指。他还补充说,在满足条件(1)的情况下,具体使用中能否转指,转指哪一个对象,主要由语境决定。郭锐采取了比较宽泛的办法,这种办法比较灵活,但是由于太宽泛,所以规律性就比较差,不容易操作。另外,他指出NP与VP的宾语同指时,“VP的”转指最容易,与主语同指时次之,这种说法也缺乏足够的证据。 姚振武(1996)曾尝试用“本体性”(即“实体性”)来解释“VP的”称代NP的现象,他指出:“如果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具有本体性,就可以通过把它的陈述名词化的办法来指称它”,“反之,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如果不具有本体性,一般就不能用这种办法来指称”。但是他同时也承认也许存在某种中间状态。 由此可见,尽管过去人们对“VP的”称代“VP的NP”中NP的规则从不同的角度做过一些探讨,尽管不断修正“VP的”称代NP的规则,“VP的”的称代规则越来越严密,但总能找出一些疏漏或例外。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客体范畴,从语音层面的音位、音素、音节等,到形态学层面的词、词缀、附着词、词法范畴等,再到句法层面的词类、短语结构、句子以及功能、句法语义范畴等,都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原型效应,有中心的原型成员和边缘成员的分别,原型成员是无标记的,边缘成员是有标记的(张敏1998)。实际上,称代“VP的NP”中NP的“VP的”也存在着范畴化现象,也有原型成员和边缘成员之分。 §1 “VP的”称代NP的情况 汉语的语义格到底有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结论,鲁川、林杏光(1989)的“格系统”中有主体、客体、邻体、方式、根由、环境六种体,每种体下面再分为各自不同的格,如施事、当事、系事、依据、样式、情况等。钱乃荣(1995)认为有“施事、受事、与事、系事、对象、结果、工具、方式、目的、原因、处所、时间、致使、价值、比较、同源、关涉、经验、异同”等语义格。袁毓林(1995)提到的语义格有“施事、受事、当事、结果、时间、处所、工具、与事”等。但一般认为汉语的语义格主要有施事、受事、结果、领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原因等,“VP的NP”中的NP为以上这些语义格时,当“VP的”称代NP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 1.1 NP为施事、受事 NP为施事、受事时,“VP的”一般能称代“VP的NP”中的NP。例如: ⑩吃西瓜的人/跳舞的人→吃西瓜的/跳舞的 (11)我吃的东西/她看的书→我吃的/她看的 例⑩中的“人”都是施事,“吃西瓜的”和“跳舞的”都能称代“人”;例(11)中的“东西”和“书”都是受事,“我吃的”和“她看的”分别能称代“东西”和“书”。这些“VP的”一般可以自由地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12)吃西瓜的不多。/跳舞的都来了。 (13)给吃西瓜的。/他找了一个跳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