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事”

作 者:
范晓 

作者简介:
范晓,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汉语学习

内容提要:

施事是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动核所联系的主体(主事动元),它一般和表动作的动词联系在一起,非动作动词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联系施事;充当施事的主要是名词,但不同的名词充当施事的能力不一样,名词充当施事能力的强弱等级是:人类名词>动物名词>植物名词>无生名词(包括事物名词、事件名词、抽象名词等);非名词性词语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充当施事。典型施事的语义特征主要是:能动性,主体性,可欲性,有生性和影响性。辨认施事可以借助于形式:在动作动词组成的最小的主谓短语中动词前作主语的那个词语可判定为施事,“被”字句、“把”字句、“来/去+V”句、“使令”句等也可以帮助辨认施事。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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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施事”是语法结构中最基本的语义成分。中国传统语法学的语法分析里常提到施事。最早提到施事的当推马建忠的《马氏文通》(1898)。他虽未直接用“施事”这个术语,但提到“施者”,指“行”(即“动作行为”)的“发者”,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施事”。他认为凡动词都有施者:外动字有施有受,内动字则只有“施者”而无“行之所施者”(即“受者”)。根据马建忠的施事观,外动字、内动字作谓语动词时,其起词(即“主语”)必是“施者”(施事)。

      《马氏文通》以后对施事谈论和运用得比较多的是吕叔湘。他的施事观和马建忠基本相同。他在《中国文法要略》(1942)里谈到的“起词”跟马氏所说的“起词”一脉相承。《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1946)一文对施事有较多的论述和分析,他的基本观点是:施事是动词所系属的事物;施事作主语有很强的心理根据,汉语可用施事来确定主语(除了极少数例外);动词都有施事,但不一定都有受事;主张施事作极广义的解释。

      从马建忠和吕叔湘对施事的论述以及他们著作中提到的实例来看,他们所说的施事范围较大:不仅把动作动词联系的“起词”看成施事,而且把状态动词、关系动词(“有、无”之类)联系的“起词”也分析为施事,甚至有时把形容词联系的“起词”也看成施事。马建忠、吕叔湘的施事观对我国语法学界的影响很大,过去有些学者从意义出发确定主宾语(用施事确定主语,用受事确定宾语)就是受到他们的影响。汉语语法书中通常认为施事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或认为施事是“动作行为的主体”等,虽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注:吕冀平(1955)说“动作发出者”是施事;朱德熙(1982)说施事是“动作的发出者”;《现代汉语词典》(1980)说施事指“动作的主体”;黄伯荣、廖序东(1991)说施事是“发出动作、行为的主体”;张斌(2002)说“动作的发出者是施事”。),在理解“动作行为”的含义上各家也存在差异,但都源于马建忠所说的“行之所自发者”。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受到“格”语法和“三个平面”语法理论的影响,我国语法学界对语法的语义平面中语义结构、语义成分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对施事的研究也有所加强,施事已成为语法研究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术语,而且还有一些专题性论文。近二十多年来人们有关施事的看法,有些继承了马建忠和吕叔湘的观点,有些是吸收了菲尔墨的观点,当然还有一些创新的看法。总的来说,关于施事的性质、特征、跟动词和名词等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或辨认等问题,学人们还有不同的意见,很值得做进一步的探索。

      §1 “施事”与动词的关系

      “施事”(也称“施者”、“施动者”)即“行”之“发者”,也就是“动作行为(简称“动作”)的发出者”或“动作行为的主体”。动作行为是一种语义,它是所有动词都具有还是只是某类动词所具有?这是首先要搞清的。过去人们认为动词都表示动作行为,如马建忠(1898)说:

      “字为语词者,动字居多,而动即行也。既曰行也,则行必有所自发者。”

      “行之所自发者,曰起词。……施者,起词也。”

      “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外动字之行,有施有受”,“内动字之行”则“留于施者之内……故无止词以受其所施。”

      既然“动即行也”,而“行”必有施者,逻辑推论必然是:施事跟所有动词发生联系,所以才有“凡动词皆有施事”之谓。正如吕叔湘(1946)所说:

      “动词可分‘双系’和‘单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单系的是中性动词”,“凡动词皆有施事”,但“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

      根据“动即行也”、“凡动词皆有施事”的观点,可把动词句中的“起词”都分析为施事,而不必考虑不同类动词的语义差别。马建忠和吕叔湘基本上是这么处理的。(注:说“基本上”是这么处理的,是因为他们有时把形容词联系的主体也看成施事。比如马建忠说:“起词者,即所志之事物也,语词者,事物之动静也”,“动静之情,不能不有所从发。其所从发者,起词也。然则起词者非他,即所发动静之事物也”,“……施者,起词也。”如果把“静之情”的“发者”也看成施者(如把“草木畅茂”中的“草木”看成施者),那就是把形容词所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吕叔湘(1946)虽然没说形容词可以联系施事,但把“红了樱桃”、“空岩外,老了栋梁材”中的“樱桃、栋梁材”分析为施事,这就是把形容词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他们不仅把“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分析为施事,还把“非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例如:

      ①草本畅茂。/洪水横流。/群下鼎沸。(马建忠例,动词为性状动词)

      ②物有本末。/民有饥色。/文无定法。(马建忠例,动词为“有无”类动词)

      ③会已经散了。/屋檐底下挂着一条条的冰柱。(吕叔湘例,动词为性状动词)

      ④题目有了。/她连这个也无。(吕叔湘例,动词为“有无”类动词)

      马建忠把例①和例②中的非动作动词联系着的起词看成施事;吕叔湘把例③和例④中非动作动词联系着的起词看成施事。把谓语动词的主体都看成施事,这样处理倒也好办,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动词在语义上都表示“动作行为”。吕叔湘(1946)说,有些动词“它们离开‘行为’的意思很远,……原则上没有施事”。如果这样的动词很少,还可当做特例来解释。然而从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看,说动词都是表示动作行为未免笼统,有很多动词所表示的语义很难说是动作行为,如表示关系的“是、像、属于、等于、有、无(没有)”等,表示状态的“醉、破、掉(落)、断、碎、溃烂、腐烂、堕落、昏迷”等。如果把形容词看成广义动词中的一类,它也不是表示动作行为的。根据动词的语义特征,动词可进行下位分类,如邓守信(1983)把动词分为动作动词、过程动词、状态动词等。马庆株(1988)把动词分为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两大类(注: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具体参看陈昌来(2003),文章对各家的分类有较详细的介绍。)。笔者则把动词分为动作动词、经验动词、性状动词、关系动词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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