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VP不可”句式中“不可”的隐现

——兼谈“非”的虚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灿龙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非VP不可”是现代汉语中常见的一个句法格式。该格式中的“不可”有时可以隐去,有时则需要明示;但它的出现与否是受一定的规律支配的。本文主要以表达视角作为切入点,对其中的规律及其语言动因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描写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最后对该句式中“非”的虚化问题从历时和共时角度做了初步的考察、说明与解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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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非”在上古是一个否定词,主要用于对名词谓语加以否定(王力,1980:352)。如“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左传·僖公七年》),“吾非瞽、史,焉知天道”(《国语·周语下》)。大约在秦汉时期,“非”开始跟“不可”配合使用,构成“非……不可”这一句法格式。该句式旨在通过双重否定“来表示对某种事理必要性的主观推论和强调”(洪波、董正存,2004)。例如:

      (1)今欲并天下,凌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战国策·苏秦始将连横》)

      (2)君且欲霸王,非管夷吾不可。夷吾所居国国重,不可失也。(《史记·齐太公世家》)

      (3)维翰使亲党受宠于少帝者,密致自荐,曰:“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非维翰不可。”(《旧五代史·晋书·列传第四》)

      “非……不可”这一句法格式历两千多年而不衰,到了现代汉语阶段,它仍然是一种常见的句法表达式。所不同的是,“非”否定名词的用法明显萎缩,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后面接动词(含动词短语,下同)。以下为称说方便,将其记作“非VP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中,除了“非VP不可”之外,还有一个变式,它的句尾没有“不可”。这两个格式分别记作:

      I.a:非VP不可—b:非VP

      从理论上看,可以认为(Ⅰb)式是由(Ⅰa)式删除“不可”得到的,或者反过来,说(Ⅰa)式是由(Ⅰb)式添加“不可”得到的(假若不考虑源流关系的话)。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Ⅰa)式、(Ⅰb)式实例(token)都可以有这样的变换呢?事实并非如此。例如:

      (4)我非去不可!一我非去!(注:本文凡未明确标注出处的例句均为笔者自拟。)

      (5)这点东西你非收不可。→*这点东西你非收。

      上面例(4),(Ⅰa)、(Ⅰb)式都成立;而例(5),只有(Ⅰa)式成立,(Ⅰb)式不能为人所接受。这说明,在“非VP不可”这个句法表达式中,“不可”并不是可以随意隐而不现的(注:洪波、董正存(2004)曾提及“不可”不出现的情况,他们将其看作是“不可”的“脱落”(洪、董二位主要着眼于历时考察,没有对共时方面的情况作深入、全面的讨论)。目前在现代汉语中,“非VP不可”与“非VP”共生共存,“非VP不可”的使用仍然较为常见,而且据我们推测,短时期内“非VP"无法完全取代“非VP不可”。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凡能用“非VP”形式表达的,也一定可以用“非VP不可”来说。因此,我们觉得用“隐现”这一术语能更好地反映语言事实。)。它的出现与否一定有某种语言动因。初步考察发现,不是所有的“非VP不可”中的“不可”都可以隐去。如此一来,人们就会问:到底哪些可以隐去,哪些又不能呢?其间的制约因素是什么?隐去前后在语义上真的就没有丝毫变化吗?等等。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尝试着做些分析,最后还将在此基础上对“非”的虚化问题做一番考察。

      2.表达视角与语义

      我们在引言中曾提到,“非VP不可”的最初形式是“非N不可”(N代表名词)。必须指出的是,从“非N不可”发展为“非VP不可”,不单单是“非”字否定的对象成分改变了,它们的句法特征和语义情况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1 严格说来,“非N不可”在句法上不能算一个独立的句子,我们也无法在“非”字的前面补上一个主语;在语义方面,它无法单独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非N不可”在语篇中一般都是用于某个(或若干)小句之后,表达这么一种语义:要完成、实现前面小句所表示的事件、状态,没有“N”是不行的。如拿例(3)来说,首先,我们无法在“非维翰不可”的前面补上表人的名词,让它做主语;其次,如果孤立地说“非维翰不可”,则表义不完整。要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必须联系它前面的小句“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从某种意义上说,“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具有话题的意味,“非维翰不可”是对这个话题的说明,两者合起来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要想抑制北戎,使天下太平,没有维翰是不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非N不可”实际上表达的是说话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和强调,即说话人认为要干成某事,必须依靠“N”才行。这可以看作是基于言者的一种表达视角,简称为言者视角(speaker-oriented)(注:本文引入“视角”这个概念赋予它以特定的涵义:述谓短语所表示的动作或状态等的发生总是基于某个特定的主体意识来说的,这个主体意识就是我们所讲的视角。)。与言者视角相对的还有另一种视角——当事人视角(agent-oriented),它是指完全从句子所关涉的当事人(行为主体)这方面来观照动作或状态的发生情况。

      2.2 现在来看“非VP不可”的情况。“VP”取代“N”构成“非VP不可”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它在句法和语义上有了更多的自由,可以独立成句。在许多情况下,它前面常带有自己的主语(有的以零形式出现)。故可以进一步记作(“S”代表主语):

      S非VP不可

      在现代汉语中,充当主语的名词性成分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有生名词,一类是无生名词。下面我们就从这两类入手进行分析。

      2.2.1 先看S为有生名词的情况。有生名词我们重点看表人名词。请看下面例句:

      (6)我非找到她们家地址不可。(《编辑部的故事》)

      (7)后天我交一笔款子给你,算是我送的贺仪,你非受不可。(钱钟书《围城》)

      (8)他非回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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