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与语法的关系问题,是伴随语言学历史但至今仍然没有很好解答的问题。传统语言学(包括西方、中国和印度)注重词汇在语言中的重要作用,但主要关注的是词汇自身(实际上是孤立地看待词汇),而较少关注词汇与语法的关系;自从18-19世纪之交,语言自然主义的出现,尤其是20世纪结构主义的盛行、生成语法的兴起,语法得到了空前的重视,词汇与语法被剥离,词汇的价值被轻视。事实证明,孤立地研究词汇和语法,不关注词汇与语法的关系,影响了我们对语言机制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威廉·洪堡特早在19世纪初就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我们通常把语法跟词汇区分开来,但这种区分只适合于学习语言的实际需要,而并不能为真正的语言研究确定界限和法则。”[1](第60页) 在上述因素影响下,语言学界形成了这样的主流看法:语法是语言的主导和核心,词汇只是备用的材料,语言的运用只是根据语法规则对词汇进行组配。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本末倒置的。事实上,意义是语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们表达时,首先是有“意”,然后才据“意”择“形”,而“形”则随“意”转,足意为度;从语言理解的角度说,则是据形索义。显然,意义才是语言运用的轴心。从意义和表达形式的关系而言,意义要求甚至规定着表达形式。形式是为意义的表达服务的,它只是语言运用者根据意义表达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手段选择。正如我们要表达某种愿望可以用手势,也可以用眼神,还可以用语言一样,即使使用语言手段,也可以有多种形式选择。而选择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意义。 语言的这一特性,在汉语中表现得尤为充分。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在语法上有严格的形态要求,语言组织并不倚重于复杂的语法形式,而是从“意”出发,以“意”定“形”。句子的建构往往根据意义表达的需要,按照事理逻辑和心理流程来铺排,最终是以足意为度。“意”具有主导和制控作用。所以有人认为汉语是“意合”的,汉语语法是“以神统形”[2](第1页),笔者称之为“以意役形”[3](第105页),这是很有道理的。我们的古人就这样看,唐人杜牧说:“凡为文,以意为主,以气为辅,以辞采章句为之兵卫。”(《答庄充书》)清人张裕钊说得更形象:“文以意为主,辞欲能副其意,气欲能举其辞。譬之车然,意为之御,辞为之载,而气则所以行也。”(《答吴挚甫书》)因此,王力先生说:“就句子的结构而言,西洋语法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4](第64页)所谓法治,就是从形出发,要据“法”组句,即句子的建构重点强调在形式上要“合法”;所谓人治,就是从意出发,要据“意”组句,即句子的建构重点强调要“合意”。汉语的这一特点,就决定了词汇语义在语言机制中具有关键作用。洪堡特也发现了这一点,他说:汉语词的“语法价值或是完全取决于词的实体意义”,或取决于词在句子里的位置、取决于词的语境意义。因此,“汉语的词语分量更重,迫使人们到词语本身之中去寻索它们的关系。”“理解汉语始终必须从词的意义开始。”[5](第107,117,149页)因而,汉语语法的机制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词汇语义→语法属性→句法体系 (→表示“规定”) 由上述可知,词汇语义对语言要素的性质、功能及组配模式、表达形式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汉语尤其如此。这是过去被普遍忽略了的。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词汇语义与语法的具体关系研究。 可喜的是,一些专家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陆俭明先生指出:“句法虽然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更要重视和加强概念结构及其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因为某个词类序列能形成什么样的句法结构,将会具体表示什么样的意思,主要取决于具体词语的意思,即具体词语所代表的概念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6](第1页)他还说:“中心词驱动的短语结构文法认为,词语携带了丰富的句法语义信息,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所在的句子的句法语义结构。反过来,句子之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句法语义结构,也正是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关键词语不同。这一点必须重视。”[7](第85-86页)马庆株先生认为:“语义对语法有决定作用。”“语义是形成语法聚合的基础,语义成类地制约词语和词语之间的搭配,制约语法单位的组合行为和表达功能。”[8](第1页)此前一些前辈学者也曾偶尔涉及到这方面的研究。但有几点遗憾:一是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二是大多停留在研究句法语义层面,深入到词汇语义层面的不多。三是没有人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据我们的初步考察,词汇语义对语法的决定作用至少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词汇语义决定词性 1.通常说确定词性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这是从语法层面对词进行定性的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要问:某词为什么会有那样的语法功能呢?一般的解释是:这是由该词的词性决定的。显然,把这两个被视为定论的说法连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构成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只是局限于语法层面,把词的外在表现当成了其决定因素。如果我们深入观察就会发现,决定一个词的语法属性的深层因素是它的意义,而不是它在语法层面的外在表现。它的外在表现只不过是我们对它的属性进行判断的形式依据而已。这就犹如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一个人的相貌、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来判断其性别一样,其相貌、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只是作出判断的外在依据,而不是其性别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人的内在生理特征。同理,决定词的语法属性的最终因素是词汇语义。请观察如下例子: A.水、苹果、计算机/B.深、红、快/C.跑、吃、飞 A组的词表示客观事物,所以就决定了它们是名词,进而也就决定了它们具有充当主语、宾语等的语法功能;B组表示的是性质或状态,决定了它们是形容词,进而决定了它们具有充当谓语、定语等语法功能;C组表示的是动作行为,决定了它们是动词,进而决定了它们的主要语法功能是充当谓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