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式等级降低与辞格生成

作者简介:
王珏 谭静 陈丽丽 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修辞学习

内容提要:

构式的组成规则由语音规则、文字规则、语义规则、句法规则与语用规则等共同构成,规则等级最高的构式称之为零度构式或常规构式。作为认知的特殊手段之一的辞格首先投射为一定的构式,辞格构式是通过对构式的常规规则的偏离生成的。本文主要讨论两种具有特定表达效果的辞格构式:(1)通过对构式的常规语义规则的偏离构成的辞格;(2)通过对构式的常规句法规则的偏离构成的辞格。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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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引言

      辞格首先是认知、思维的手段或方式之一,然后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手段。其次,作为认知和表达手段的辞格必然映射为一定的语言构式方能有效地发挥其认知、表达作用。没有固定的语言构式,辞格也就无从谈起。

      国内外学界建立的辞格系统(注:20世纪80年代,国内一度形成了发现辞格的高潮,短短几年间,修辞格就从30多个发展到了两三百个。如汪国胜、吴振国、李宇明主编《汉语辞格大全》共收条目691条,其中独立辞格231个;唐松波、黄建霖主编《汉语修辞格大辞典》收录汉语修辞格156个,正式辞格117个,小辞格121种,尚不能独立或有待探索的辞格39个;黄建霖主编《汉语修辞格鉴赏辞典》共收汉语辞格162个,正式辞格117个,小格123个,尚不能独立或有待探讨的辞格46个。),尤其列日学派的两大辞格场,都包含有“句法辞格”(syntactical rhetorical devices)一类(注:两个领域分别是语法领域的辞格与逻辑领域的辞格。前者包括词法辞格、句法辞格和语义辞格,后者只包括逻辑辞格。)。但一般所说句法辞格主要指传统修辞学所谓通过句子结构的均衡布局或突出重点创造出来的辞格。本文所论句法辞格指的是“以构式(construction)为其表现形式的辞格”,较旧称所指的范围略为宽泛。为有别于旧称与一般所谓“语法构式”,姑且名之曰“辞格构式”。

      下文将立足于共时角度,就句法构式与辞格构式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是,辞格构式是建立在语法构式等级降低的基础之上的。

      1.构式及其等级

      Goldberg(1995/2007:4)将“构式”定义为:

      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F[,i],S[,i]),且C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得到完全预测。

      换言之,凡某一语言型式(pattern),如果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些部分不能严格地从其组成成分或已知的结构中得到预测,就可称为一个构式。这些构式符合人们一般认知规律的意象图式的基本特征。在构式语法中,语素、词汇、短语、句子等一律视为构式,虽然它们在其内部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储存于一个扩展的“构式”之内。构式语法还认为,语义和语用之间不存在严格界限,焦点成分、话题性以及语域等信息都要在构式中得到表达。

      认知语法特别强调构式本身具有独立的形式和意义,并影响整个句子的形式和意义。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尤其可以避免过分夸大动词的意义对构式的作用。但本文认为,构式与其成分之间的其余两种关系也不应因此受到慢待:一是作为整体的构式对作为其局部的构成成分的由上而下的制约作用;二是作为其局部的构成成分对于作为整体的构式的由F而上的制约作用。换言之,一个构式内部应该包括如下三种关系:

      A.构式本身具有的独立于构成成分的形式和意义;

      B.构式的形式和意义对于构成成分的形式、意义的“由上而下”的制约作用;

      C.构成成分的形式与意义对于整个构式的形式与意义的“由下而上”的制约作用。(注:关系A、B符合格式塔心理学主张的整体观或完形观,关系C符合实证主义的原子论。整体现与原子论之间表面看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就实际分析操作而言也不无互补之可能,二者是从不同角度观察同一个对象所得到的结果。如果将二者完全割裂或对立起来既与系统论观点不合,也不利于科学的深入发展。再者,姑且不论不同的研究范式必然具有排他性,即使就语言这种介于自然科学对象和社会科学对象之间的临界现象而言,语言学似乎也不一定坚守某研究范式而拒斥另一研究范式。另外,人本主义心理学发起人马斯洛的整体分析方法论认为,就把某一人格群综合征既看作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整体,又作为整体有机功能作用的一种表现,从而主张研究的目的在于理解它自身内部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它和整个有机体的关系,以及它和有机体其他表现的关系。Goldberg(1995/2007:23)也承认,“语法的运作绝对不是完全自上而下的,即构式简单地将其意义强加于一一固定的动词。实际上,我们有理由认为语法分析既是自上而下的也是自下而上的。构式意义和动词意义以几种重要的方式互相影响……”。)

      这三种力量共同作用于一个构式,其中任何一方的改变都可能引起一个构式整体上的形式与意义的变异,亦即一个构式的意义源于成分意义和构式意义的整合。逻辑上,这三种力量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语言要素——语音、文字、语义、句法、语用乃至逻辑要素等。限于篇幅,下面重点讨论语义、句法两个要素的组合规则在构式构成中的作用。

      构式中的语义规则即一般所说的词义共现要求,指构式表达正常的认知经验或概念、客观命题时词语之间的正常搭配关系。多个词语一起组合成为一个合格构式,相互之间必须符合语义共现规则的要求,否则即为不合格构式。如:

      (1)a.白发三尺。b.*白发三千丈。

      (2)a.黄鼠狼吃鸡了。b.*鸡吃黄鼠狼了。

      (1)(2)两例中的a句语义搭配合格,b句语义搭配不合格,虽然二者均为句法合格的沟式。构式合乎语义搭配规则的程度称之为“语义合格等级”(简称“语义等级”)。语义等级高者为语义合格/规范构式(如上述a句),反之为语义不合格/规范构式(如上述b句)。

      构式的句法规则即支配一个构式构成并使之合乎句法组合规范的规则,主要包括形态规则、语序规则、虚词规则乃至韵律规则等。构式合乎句法规则的程度称之为“句法合格等级”(简称“句法等级”)(注:或称之为“语法接受度”、“语法规范度”或“合语法度”。)。句法等级高者为句法合格/规范构式,反之为句法不合格/规范构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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