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语法训释甲骨文字词义的几点心得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逢彬,武汉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海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兼职教授。(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中国文字研究

内容提要:

利用语法系统规律性较强这一点,以之考释甲骨刻辞的词义,重点探讨了以下三点:如何通过词的语法功能来考察词义;注意将句子语义层面的意义与词义区别开来;在解释甲骨文字的字义词义时,充分考虑语法化(实词虚化)因素。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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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祖父杨遇夫先生在《积微居金文说·自序》中说:“每释一器,首求字形之无牾,终期文义之大安,初因字以求义,继复因义而定字。义有不合,则活用其字形,借助于文法,乞灵于声韵,以假读通之。”(着重点为笔者所加)可见遇老已自觉运用语法于古文字考释,这是他的《积微居金文说》能成为古文字名著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毋庸讳言,在《积微居金文说》、《积微居甲文说》等著作中,运用语法知识考释古文字字义还未提升到主要方法手段的地位。例如在《积微居金文说》卷前《新识字之由来》一文中所列考释古文字的十四方法,其中便并没有诸如“据文法释字”的条目,即可证明。这固然由于他学养深厚,各种方法运用自如,自不必汲汲然“借助于文法”。

      笔者所撰《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一书,如其书名,旨在全面考察、研究殷墟甲骨刻辞的词类。同时,如果认定某些已释字词的考释确有疏失,也就不惮驽钝,对它们重新作出考释。由于这是一部以语法研究为宗旨的书,我们便尝试以语法为主要手段,进行字词的考释。当然,这里的使用这一手段只是初步而不成系统的,值得充实和改进之处所在多有;惟其如此,才有必要稍加总结,以利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探索。

      语言学界目前较为公认,在语言系统的各子系统中,语音系统和语法系统是较有规律可循的,词汇 (词义)系统内部的规律距离人们的认识清楚还有较大距离,这也是为何索绪尔要将词义摒除于语言研究之外的原因。就殷墟甲骨刻辞而言,语音研究的可靠成果并不是很多;卜辞除去重复者,内容十分有限:已释字仅一千左右,在此基础上,要透彻研究其词义系统更是困难重重。相对而言,人们对甲骨刻辞语法系统的认识较为透彻。因此,利用语法系统规律性较强这一点,以之考释甲骨刻辞的词义,从理论上看是可行的。

      下面根据一些实例来说明这一方法初步的实际运用。

      一、通过词的语法功能来考察词义

      所谓语法功能,首先是指词在句中所占据的句法位置,也就是词所充任的句法成分,即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等。其次是指词的结合能力,即某词能与哪类词(或哪些词、哪几个词)结合。句法位置加上结合关系叫做“分布”,根据词的分布,有助于我们考察词义。

      1.根据词在句中所占据的句法位置考察词义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根据词在句中所占据的句法位置的差异,亦即词所充任的句法成分的差异来判定该词所属的词类;而一旦我们确定的词类有别于以往的认定,该词的词义亦得以重新认定。例如:

      “从”今释为“比”(注:参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134-138页,中华书局,1996年。)。刻辞中,有一种“令”(或“呼”)+O[,1]+“以”(或“比”)+O[,2]+V(+O[,3])这样的兼语式套连动式的句子。因为这种句子前后都有谓语动词,其中的“以”和“比”便易被认为是连接O[,1]和O[,2]的连词。但因句中兼语O[,1]可以省略,又可前置,加之“以”、“比”可被副词修饰,它们实际上是动词。例如:

      勿呼以多宾伐邛方 合1547

      比较:勿呼妇妌以燕于戈合6344

      惠多子族令比禀蜀栽王事合5450

      比较:令王族比禀蜀载王事

      怀71

      乙卯卜,毂贞:王比望乘伐下危。受有佑?

      乙卯卜,毂贞:王勿比望乘伐下危,弗其受佑?合32正

      有鉴于此,我们赞同甲骨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以”意为挈持、率领,“比”意为联合(注:参见《甲骨文字诂林》,第44-63、134-138页;杨逢彬:《殷墟甲骨刻辞中“以”“比”非连词说》,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2.通过词与词的结合关系来考察词义

      吕叔湘先生说:

      动词谓语句里出现一个或几个名词,它们跟动词的语义联系是多种多样的,这种语义联系决定它们在句子里的活动方式。仅仅把这个标为宾语,把那个标为补语,是不够的,要查考这样的名词同时可以出现几个,各自跟动词发生什么样的语义关系,什么关系的名词和什么关系的名词可以同时出现,各自在什么位置上出现,什么关系的名词和什么关系的名词不能同时出现,如此等等。(注: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第57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

      查考词和词的结合关系,同样有助于甲骨文字义词义的考释。例如,《甲骨文字典》“每”字条下列有3个义项:(一)同“母”,所引刻辞为存2.744“戊申卜,其交三每”,我们未能查到原文,故暂存而不论。(二)读为“悔”,所引刻辞为粹1195“隶于之,若?王弗每?”(三)读为“晦”,所引刻辞为甲 641“……至……弗每?不雨?”以及甲3593“戊弜田,其每?”(注: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第4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

      第三义谓读为“晦”,盖本董作宾、孙海波、于省吾诸家之说。

      董作宾说:“每”当读“晦”,与“启”相对,晦阴启晴也。(注: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第457页,中华书局,1996年。)

      孙海波说:“每”盖为“晦”之假借字。晦,冥也。僖十五年《春秋经》:“晦,震伯夷之庙”。《诗》:“风雨如晦”。(注: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第458页。)

      “每”用为“晦”:“弗晦”(甲573)。(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甲骨文编》,第17页,中华书局,1965年。)

      于省吾说:甲骨文“每”字多用作“悔吝”之“悔”或“晦冥”之“晦”。(注: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第454-455页,中华书局,1979年。)

      我们认为“每”没有“晦”的义项,以上诸家读为“晦”的,仍以读作“悔”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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