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大破特破。……要把“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等等暂时抛弃。可能以后还要捡起来,但这一抛一捡之间就有了变化,赋与这些名词术语的意义和价值就有所不同,对于原来不敢触动的一些条条框框就敢于动它一动了。 在探索规律性的过程中,不得不使用术语,这些术语以及它们所构成的体系是为陈述规律性服务的。我们制造和使用这些术语,应该让它们听命于我们,不能让我们听命于它们。 ——吕叔湘《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 一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为什么要区分动词和名词?吕叔湘先生(1954,1979:32)一再说,“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主要是为了讲语法结构:不同类的词或短语在语法结构里有不同的活动方式”。有人说,区分词类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注:现在有一种新的说法,说“词语固有的词性”就是词语“在词汇层面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郭锐2002:89)。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给词标注词类的原则是:“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分类,能够概括地说明词的功能与用法。”(徐枢、谭景春2006)这部词典过去不标注词性,词性就是通过词所在的例句体现出来的。),吕先生则说,“这个话,对于有发达的形态的语言也许适用,对于汉语不适用,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实际上就指的是形态变化。”“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因为词只有在语句里边才有各种变化形式。”吕先生还用了一个比喻,“在一般讲语法的人,‘词类’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道具。”“道具”的说法是比喻,西方语法学家直接说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词类是“理论构件”(theoretical constructs)。选用的道具不对,演戏就不会很成功;同样,选用的理论构件不对,讲论语法就不会很成功。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词类是讲语法必不可少的理论构件。 二 简约原则 中国人从马建忠开始系统地讲论汉语语法,跟西方语法学家学习,也采用“名词”和“动词”这样的理论构件。但是在讲论汉语语法的时候遇到一个大问题,集中在“这本书的出版”上,其中的“出版”是动词还是名词?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汉语语法学界,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又是一个关乎汉语语法体系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许多其他问题都不大好解决。 说“出版”已经由动词变为名词,这种“名词化”说法最大的问题是违背“简约原则”,即不要增加不必要的步骤和名目。吕叔湘(1979:46)说:“凡是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既然汉语里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出现在“N的V”的格式里,都可以作主宾语,那就只需将这一特性归为动词的特性,说动词变为名词完全是“多此一举”,是无端增加一个步骤。另外,按照“简约原则”,可以立一套名目就不要立两套名目。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吕叔湘(1979:46)说,那就不需要两套名目,一套就够了。“句子成分是A,B,C,D……,词类也是A,B,C,D……,岂不省事?” “简约原则”也是朱德熙(1985:74-77)以词组为本位建立汉语语法体系的出发点。他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汉语语法的特点是。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既然如此,讲汉语语法,词组的结构和功能讲清楚了,句子的结构基本上也就清楚了。按照“简约原则”就用不着分两套名目来讲,以词组为本位,词组成分和句子成分都是一种成分,叫“句法成分”,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词组入句后“熔解”为句子成分和词类转化的步骤。 “生成语法”最近提出“最简方案”,就是考虑到“简约原则”不仅是语言结构的重要原则,也是从事语言结构分析时要遵循的重要原则。(Li 1998) 总之,“简约原则”就是要操起“奥卡姆剃刀”,凡是不必要的名目和步骤都要剃掉。但是让我们为难的是,在汉语里坚持这条原则的结果会违背语法结构的“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 三 “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 遵照“简约原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由动词变为名词。但是,如果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条件”,简称“扩展条件”: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施关淦1981)的问题。说“出版”仍然是动词,还违背了语法结构的“并列条件”:两个成分并列成一个结构,这两个成分的语法性质相同。汉语里“图书和出版”或“这本书和它的出版”这样的并列结构是十分常见的,名词和动词的语法性质不相同,怎么能构成一个并列结构呢? 有人提出“向心结构”的理论(即“扩展条件”)对汉语不完全适用,“不能盲目照般”(方光焘1997:261),有人试图对“向心结构”的定义加以修正(朱德熙1985,陆丙甫1985,金立鑫1987,项梦冰1991),但是这些修正还都不能令人满意(见施关淦1988,吴长安2006)。 Lyons(1968:331)曾指出:“N和NP之间,V和VP之间都存在一种必不可少的(essential)的联系,对哪种语言都一样。……NP和VP不仅仅是帮助记忆的符号,而且是分别表示句法成分NP必定是名词性的,VP必定是动词性的,因为两者分别以N和V作为其必需的主要成分。”他接着说,如果有哪位语言学家提出诸如“NP→V+VP,NP→V,VP→T(冠词)+N”的规则,“那不仅是有悖常情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这些话是就“扩展条件”而言的,但是也适用于“并列条件”,提出有“NP和VP”这样的并列结构也是有悖常情的,理论上站不住的。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不考虑,讲汉语语法所采用的理论构件“名词”和“动词”是不是有问题。(注:关于汉语里的形容词,我们把它看作动词的一个次类,叫“状态动词”。“这本书的出版“图书和出版”的问题在“他的谦虚”“言辞和谦虚”上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