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当然要传播信息。但同时,传播信息的新闻必须实现并创造审美价值。 传播信息,只是新闻的基本功能。较大价值的新闻其真正的难处并不在于表述事实信息层次的显在的内容,而在于能够以客观的手法揭示隐在于事实信息之中的意义信息,尤其在于揭示事实信息各要素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中所可能的对主体的意义。我们的新闻,我们对主体——“人”及其实践的传播的最高标准应该是对人的普遍意义的探究和对人的不断超越自我、弘扬生命价值的传播——审美的传播。只有立足于具体新闻事实,而又超越了简单物质功利评判的,具有强烈人文关切的审美传播,才是我们媒体和新闻人所应该努力追求的最高层次的传播。(参见孙德宏、王确:《新闻的审美传播》一文,《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年第2期) 新闻传播所讨论的“意义”问题,其根本是价值问题。说到底,整个新闻传播水平如何、效果如何的根本全在于传播主体对价值的判断及实现水平的高低。 被业界公认为“大报”的《纽约时报》前总编辑阿贝·罗森塔尔在上世纪70年代初写给编辑部的备忘录中说: “《时报》的头版也许是这张报纸最重要的单项资产和商标。头版呈现给读者的并非只是一些重要新闻,还包括本报编辑们对重要性的判断能力。头版不仅是新闻,而且还是新闻加《时报》声誉。正如你们所知,本报头版对其他报纸、对电视乃至对新闻事件本身都产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新闻在本报头版上的位置,其本身就构成一件新闻。”(转引自辜晓进:《走进美国大报》,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43页) 显然,在《纽约时报》这里,“对重要性的判断”,即编辑、记者对事实的“价值”的判断是其新闻传播中最重要的因素:正是因为其价值判断的水平比较高,所以其报道的水平才比较高,其报纸的影响力才比较大,所以其报纸才是“大报”——新闻在其报纸上被安排在怎样的位置,“本身就构成一件新闻”,这个说法似乎过于“肆无忌惮”,但作为当今世界最受关注的大报之一的《纽约时报》总编辑的经验之谈,它对新闻传播者而言,就具有了相当的震撼力量。它值得我们深思。 毫无疑问,新闻传播是一项反映并作用于实践的精神活动,而精神活动最高层次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力都来源于对价值的追求——因此,新闻传播就不仅是一项仅有“是不是”、“是什么”的科学认识就能够较好进行的活动,它还必须包含自觉的、高水准的价值判断的因素。它既要对事实进行“是不是”、“是什么”的科学认识判断,更要对事实进行“好不好”、“该不该”的价值判断,而且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这个价值判断还应该从信息价值判断上升到审美价值判断,与之相对应的认识方法,就是审美认识。高水准的新闻传播要告诉受众“这一个事实”对人类主体的需求呈现怎样的效能,具有怎样的意义——对新闻传播而言,科学认识及其信息价值判断和审美认识及其审美价值判断两者同样十分重要。我们当下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传播者对主要以科学认识判断为特征的信息价值判断及其实现十分重视,但对主要以审美认识为特征的审美价值判断及其实现明显重视不够。可问题的关键是,精神产品的质量如何,主要还是要在“是不是”、“是什么”的信息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看其审美价值如何——因此,审美认识、审美价值判断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具有科学认识和信息价值判断所无法取代的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人类精神和实践活动的一切追求中最高层次的价值追求,在对新闻传播的讨论中,我们所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审美价值”问题。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新闻”,所以就必须详细讨论信息价值(即狭义的新闻价值);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新闻传播中最高层次的传播—审美传播,所以我们就必须详细讨论新闻价值中的审美价值以及信息价值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价值问题是新闻传播的根本问题,更是新闻审美传播的根本问题。 一、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价值判断 关于价值的讨论已经很多,而价值论哲学的兴起,更是把这一问题上升到了人类精神生产和实践的根本性的普遍意义的层面。鉴于学界对“什么是价值”的说法实在太多而且复杂,本文在具体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时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并对“价值”做这样的基本的界定。 目前学界关于价值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相对人类主体而言,价值学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它区分了事实和价值,认为事实是事物“是怎样”的一种属性和状态,而价值则是事物相对于主体而言“应如何”的一种属性。在此基础上,它通过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的二元区分,确立了以人类的“需求—偏好”结构为本位的“一般价值论”;2.探讨作为价值之依据的人类主体其价值何在的问题,并确立了以人类主体的“需求—偏好”结构为本位的价值原则,它从科学实在立场出发,将价值视为客观事物相对于人类的一种属性,只要事物与人类的实践客观存在,价值就相当于人类而客观存在……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考察,价值学对“价值”范畴做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界定:价值与事实不同,它是客观事物相对于主体“需求—偏好”结构所呈现的一种属性,是客观事物之总体属性的一个方面,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人类性的事实。价值是建立在事物本体之上的功能和效用的统一体,价值不是抽象的,它可以根据人的“需求—偏好”结构区分为物质功利价值和心理精神价值等多个方面。(参见舒也:《美的批判——以价值为基础的美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02页)在这里,所谓“人类的”、“人类性的”,其强调的显然不是个人的、某个团体的,而必须是指全体的,至少是绝大多数的。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是指那些普遍的,具有普世性的人的“需求和偏好”——即所谓人的共同性——人性。 通过上述这些,我们可以理解:价值是建立于人性的普遍性基础上的,是人性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和要求,这种来自于人性普遍性的人的需求和偏好带有先天的特征,当每个人的追求与之相符时,就会感到愉快。这种愉快感是因为此时的人是处在其自身各种能力自由地游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