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209[文献标识码] A 上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上新闻理论课,当时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教科书认为,西方新闻媒体被垄断资本所控制,宣传的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为垄断资本服务的,而西方记者自我标榜的新闻客观性是虚伪的、有欺骗性的。我们对这样的说教有逆反心理,虽然不敢逃课和公开挑战老师,但是没有心悦诚服的感觉。 那时,在整个思想界,以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为主流的“新启蒙”大潮已潜流暗涌;在新闻学界,以“意识形态的终结”为思想基础的信息理论[1]和美国实证主义传播学开始登陆国内,我们以“信息”对抗“宣传”,以抽象的“传者”和“受者”替代有民族、阶级和其它社会性的传播主体。[2]同时,由于国门对西方刚刚启开,国家的新闻管理制度还没有机会让我们自己去得出“真正的”西方新闻是什么样的结论。 1986年,当我跨出国门去西方留学时,箱里装着中译本的美国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经典《报刊的四种理论》。我想,自己英文不好,如果教授要我读这本书的英文原著,起码我可以读中文版。然而,我的“第三世界”国民身份又不得不使我对国际传播的不平等问题有所关注。于是,我又带上了作为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运动成果的中文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这两本随我出国的书,冥冥之中把“自由”与“平等”这两个主题放入了我的理论视野,而我从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民族国家到一个资本主义的西方民族国家的“出国”旅程则意味着,我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离不开对东西方关系、民族国家范畴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这一对相关的政治经济概念的审视。到了加拿大后,我潜心研究的第一个题目便是西方新闻客观性。 2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不提姓“社”姓“资”,免谈阶级意识,甚至认为意识形态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终结了,剩下的是“市民社会”,是(西方)“普世价值”的实现的问题。当然,隐含“民族解放”叙事的“第三世界”概念也不复存在,剩下的是代表世界文明主流的“国际社会”和个别“流氓国家”。在日益强大并急于“崛起”的中国,虽然我们对日本法西斯主义的记忆使我们没人明言要效法当年的日本,以“脱亚入欧”为国策,但是,朝野上下真心希望通过办奥运会融入“国际社会”,展示一个强国的风貌。 然而,就在此时,“国际社会”中拥有话语霸权的西方媒体,不仅拿我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中国在西藏的主权问题大做文章,而且挑战我们在国际竞争游戏中好不容易赢来的举办奥运会的资格与权利。我们觉得好像被作为“普世价值”之一的“新闻客观性”欺骗了。而我这个原先有“第三世界国民”身份的新闻学生成了身在西方的“华裔传播学教授”,我的立锥于“西方”和“学术专家”地位的言论,在我自己无法左右的“西方媒体客观性的虚伪暴露无遗”的国内媒体标题下成为新闻。 “媒体是人做出来的,人是有立场的,你不懂?”我身边的一位国内来的访问学者则比较客气,说:“虽然标题好像‘文革’,语言,内容很好” 。我深知, “文革语言”是一个我们对其所指不再须做历史分析和理性检讨的贬义政治与学术标签,而我们当年所逆反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也确有阶级决定论和工具论的偏颇。然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在新闻客观性等一系列问题上,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我们是否应该“在泼洗脚水的时候不要把婴儿泼出去”?西方新闻客观性没有我们逆反时想得那么真实,也没有以上新闻标题所展示的那么虚伪。 新闻当然是人做出来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新闻是由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的有专业资格的人在特定的民族国家中的特定新闻体制中的特定新闻机构里做出来的。新闻还是由在特定的民族国家中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解读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在西方,新闻客观性也不是超历史和超媒体的“普世价值”。且不说新闻客观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本身的多面性、复杂性和它们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具体性,更不论不同西方国家新闻理论与实践的区别,即使在美国,历史上有党派新闻,今天有以促进社会运动和社会变革为己任的倡导性新闻。我们之所以今天对“西方人”在新闻客观性问题上有深深的失望感,部分是因为我们自己在昨天矫枉过正地把前天的一些话中的合理内核也统统摈弃掉了。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新闻理论与新闻制度的深层反思。 (一)新闻客观性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基础 一些西方媒体对西藏暴乱的报道不存在客观,一边倒地站在西藏流亡政府和达赖一边,不但没有做到起码的平衡,而且连基本的事实细节也不尊重。其实,这并不奇怪。西方媒体的报道是受国家利益、主流意识形态、商业利益以及记者作为中产社会阶层自身的社会利益和文化认同等因素影响的。在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和议会政治框架内,客观性是存在的,但超越国家利益、超越意识形态的客观性是没有的。比如,西方主流媒体从来没有宣称过要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保持客观和中立。在对内和对外报道中,西方主流媒体对客观性的运用也有双重标准。在写作《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时,我曾采访过加拿大广播公司一驻京记者,他明言,他们在对外新闻上,对平衡等客观性的要求比对内报道宽松。 正如我当年在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时的同事、美国比较媒体制度学者丹·汉林(Daniel C.Hallin)所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自由主义民主的主导价值是我们可以把美国新闻在政治上分成三类的试金石。[3]这三类新闻分别是共识类、合法争议类以及异端类。我和合作者在《维系民主?》中的研究表明,客观性(如要仔细地引用来源以及平衡双方发言人的观点)只对议会政治框架内的合法争议领域适用。但是在报道那些假定被整个社会认同的价值的事件或者社会行为者时(共识类),记者拥有较大的主观性,可以从同情的角度来设置场景,可以用自己的话语来表述,可以沉湎于赞同性的话语修饰。[4]同样,对被认为位于是西方主流价值以外的“异端类”报道对象,客观性原则也不适用。这类报道对象包括西方社会内部挑战现有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力量,也包括被西方主导政治经济利益和主流意识形态所不容的外国政权和社会力量。关键是:从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这三类报道的边界的区分是有争议而且是有政治性的,它往往是由那些拥有最大的政治经济权力的、掌控着界定政治和社会现实的话语权的社会势力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