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685(2008)4-0043-05 新闻媒体要追求真实,是新闻职业价值的所在。然而,对真理和事实的认知与描述,却与人们自己的价值追求、价值判断之间,即“实然”与“应然”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对立。这种差异构成了人类思想和实践中一个普遍性的矛盾,即事实与价值的冲突。正因为如此,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一种有效的统一与和谐,也成为人类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一点在新闻理论与实践中尤其重要。本文试从两个案例中分析一下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含义及其条件。 “真实”——各国新闻伦理的普遍标准 新闻要真实,这是每一个新闻人的第一堂课就学到的,也是各国伦理规范文本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1997年,欧洲学者统计分析了31个欧洲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57个关键词汇。在这57个关键词中,其中10个最具普遍性:信息的真实、公正、准确;更正;尊重隐私权;以公正手段获取信息;保守职业秘密等[1]。其中“真实”是31个欧洲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中均列在第一位的首要准则。 2005年,中国教育报刊社的陈中原通过两个网络搜索引擎(yahoo、google),按照(journalist + ethics)进行检索,分别搜索到了6万多个网址或网页,包括81个国家或地区以及7个国际组织颁布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并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他的分析结果显示,81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中,无一例外地要求“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公正”。这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也是最高要求。为此,许多国家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记者只能报道自己了解的新闻;失实报道必须及时更正;新闻涉及的相关方面都应该给予同等的报道地位。[2] 从两位中、外学者跨度8年、地域广泛的调查分析中不难确认,“真实”确已经成为世界新闻业的重要共识和标准,也是记者专业行为目标的基本原则。 “真实”在SPJ伦理规范中的变迁:真实原则不变,表述可变 但是,关于“新闻报道能否达到真实”的讨论也存在很久。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简称SPJ)的伦理规范(The Code of Ethics)最初在1926年制订,后经1973年修订、1984年和1987年重新制定,现在使用的是1996年的第五个版本。SPJ的伦理规范数次修订后,在其规范内容中虽然保留“新闻真实”的原则,却不再出现关于“真实”的直接表述。1996年的改版委员会在考虑是否要将“真实”的要求写入规范中时争论得很激烈,焦点是完备的真实报道如何可能,以及这种真实性的价值何在。最后,委员们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我们相信通过各种方式都可以寻找到真相,我们给公众提供的不仅仅只有一种“真实”或是不仅是通过某种单一的途径[3]。这一共识使得1996年SPJ的伦理规范出台时,通常被当作描述性概念的“真实”字眼,被更富有价值含义的“启迪公众”和“服务公众”所替代。“新闻真实”原则在表述上,变化为通过“寻找真相并报道”(Seek Truth and Report It),似乎表明:美国新闻界的一部分人对“真实”有了一种新的理论认识。 对于这种颠覆性的变化,很多学者表示了不同意见。在新版规范出台两年后,美国德比歇尔圣玛丽山学院威廉·罗博(William Lawbaugh)教授明确反对把“真实原则”取消。他批评道:原1984年版和1987年版的规范曾广泛被业界和学界采用,说明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1996年9月版却令人困惑。他谴责公众新闻和政治正确的观点侵蚀了新闻最根本的标准。他说,旧版的规范强调“探询真相是记者最终的目标,记者对真相负责”。但是1996年版却认为“记者对读者、听众、观众和所有人负责”。这种说法令人感到费解。真实到哪里去了?有时,记者提供真相的过程实际上是得罪受众的过程。如果只是为了追随受众或公众的意见,结果却使媒体的公信力受损。他认为,为了吸引受众,最后就是放弃了“真实”和“客观”[4]。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的克里福德·克里斯蒂那(Clifford Christians)及芬兰坦佩雷大学的教授Kaarle Nordenstreng在2004年发表的文章认为:规范中用“公正、寻求真相、善意”作为职业伦理标准,“听起来更像是一个公民规范而不是新闻职业规范”[5]。这一说法正如认为“尊重他人”及“有责任感”并不是记者职业所特有的,它甚至可以作为任何一个职业的行为规范。 对1996年SPJ规范改版的争论表明,新闻界看待真实时,其职业要求的真实原则比一般抽象意义上的真实含义更加丰富和复杂。就如世界不是黑白两极,新闻报道也不是真假两分的一样,“真实”的尺度包含着程度和梯级的差距。譬如,设若从60%-100%都可以为真,那么什么是真实的新闻报道所允许达到的底限?关于这一点,西班牙巴塞罗纳大学的Les Heures和Roberto Herrscher教授于2002年做出补充规定。他们认为:只有当一名记者能够采集到相关的、重要的或是有助于理解的事实时,这个报道才是完整的、真实的。他们很坚决地说:“一个一半的真实其实就是谎言”。同时他们指出,记者常常选择一些适合他们假设主题的材料、观点、直接引语,而忽略那些被他们认为是不相关的素材,这种做法并不是真实。真实要求信息必须完整,每个案例都充分分析到位,记者必须确保自己在采集信息时尽了心力,并把对信息的调查完成到能够完成的程度。“告诉真实、所有的真实、只有真实”应成为记者伦理规范通用的中心内容[6]。这两位学者强调的,其实是指真实的标准在于“信息尽可能地准确、完整、齐备”。这可以视为一种“全面真实”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