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08)02-0066-06 一、主体及主体性之涵义 主体与客体是哲学中的一对范畴,是同一活动中相反相成的两个要素。主体一般是指有意识、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人只有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时才能成为主体。客体永远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而存在,“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以外,作为主体——人的活动的一切对象的东西……客体是包括人自身在内的人所生活的世界的总体”[1]。这说明,人作为主体,还在于从事着改造自我、塑造自我、建构自我、发展自我的实践活动。普遍而抽象地说人是主体,没有任何意义。人只有在自我意识支配下的有目的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才是主体;反之,人不是主体。可见,主体的存在有如下特征:首先,所从事的是有自我意识的活动;其次,这种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再次,这种活动是有目的有需要的。而且,“主体和客体是相互规定、相互转化的,在一定条件(关系)下的主体,在另一种条件(关系)下又可以是客体。作为主体的人,他往往‘一身兼两任’:既是主体又是客体”[2]。这就是说,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由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在不同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因此,主客体存在于一种需要能否满足的认识与实践的相互关系中。在特定的教育关系与教育实践中,教育有着一定的主体。 何谓人的主体性?对它进行归纳、梳理,可以有以下几种认识:一是把主体性看作是区别于物性、神性的人性;二是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能动性;三是把主体性看作是主体对客体的优越性、支配性、为我性;四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把主体性看作是人的实践性;五是把主体性看作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其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总之,主体性就是人发出需要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不同于物的根本特性。在此认识基础上,人本身的自然力(人的潜能)、为主体所掌握并进入教育活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对实现教育目的起积极作用的情感和意志,等等,这多种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复杂整体,就是教育中的主体性。教育就是要培育和发展人(包括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使其主动、积极、进取的方面不断丰满和完善。 因此,教育主体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教育主体的特性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具有的性质。现代教育理论对主体及主体性的认识,已经从单一走向复合,从肤浅走向深入,更多地是将教与学作为一种统一的认识活动,将教师和学生看成这一过程中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的主体。求得教师和学生两者的协调和统一,正成为各个流派研究的方向。前苏联“合作教育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阿莫纳什维利,把现代教育过程的性质看作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积极参与的“亚研究”过程,是师生共同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因此,重新认识教育主体意义深远。 二、以往对教育主体的认识及其“一体两面”性质 1.“教师中心论”与“学生中心论” 关于教师和学生在教育中的地位及其关系,是近代和现代教育史上争论激烈的问题,曾经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 以赫尔巴特为代表的“教师中心论”,强调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绝对支配地位,从而主张学生是教育的对象而无视其主体地位。它的哲学基础是机械唯物论,心理学基础是行为主义。而以卢梭、杜威等人为代表的“学生中心论”,是在批判传统教育理论的过程中,针对“教师中心论”而提出的。它认为学生的发展是一种主动过程,教师的作用只在于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满足学生的需要。它的哲学基础是内因论,心理学基础倾向于人本主义。 从主客体的角度看,“教师中心论”与“学生中心论”分别对应着“教师惟一主体论”与“学生惟一主体论”。此两种观点,在实践上越来越成为影响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理论上也各存偏颇,原因是它们不能辩证地看待学生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对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根本否认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平等的交往关系,把教育视为一种控制过程。因此,这两种观点不仅扭曲了作为教师的一方,也扭曲了作为学生的一方。 目前,这两种极端观点已不多见。教育,作为人之自我建构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教育过程,主要是学生主体的自我建构过程。如果教师是教育过程的惟一主体,那么,教育过程便是教师的实践活动过程,学生成为了被动的客体,教育也就成为教师而非学生的发展过程。于是就有了“主导-主体论”对其进行修正。 2.从“主导-主体论”到“双主体论” “主导-主体论”,即教育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曾成为我国教育理论和实践中流行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主体”和“主导”放在一起,是违反逻辑规律的。但它明确地承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显然,与“教师中心论”及“学生中心论”相比有重大进步。但是,“主导-主体论”虽然强调学生不是客体,却仍固守着“教育是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这一传统观点。教育者仍然居于教育过程的主导地位,不同之处是,教育者不再把受教育者当作“物”,而是当作“人”来看待。学生是被教师当作主体来看待的,其主体地位是教师赋予的,是“虚拟”存在的,主体性是要教师来培养的。所以,这种观点难脱自相矛盾之嫌。在确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的时候,学生“主体”地位实际是被教师主导的,因此,学生的主体地位难以真正体现。反之,当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确立时,教师的主导作用又何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