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08)02-0070-03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推出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1]这对于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没有具体的立法来做保障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就无法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长期、稳定、顺利地推行下去。因此,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1999年开始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8年的历程,但还没有正式的立法来做支撑,只有一系列出台的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与正式的法律相比,我国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无疑在效力和地位上都要逊色一些。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实施以来,实施效果一直不太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没有正式的立法支持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没有一个正式的立法,对有些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部门就没有太大的约束,这些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就会仅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不从整个全局考虑,不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造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很多省份开展得不很顺利。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举措,不仅对高教事业的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自实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过数次调整,各方面的运行已日趋协调,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条件也已经基本成熟,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有一个成文的、正式的立法做保障,助学贷款的推行往往就比较顺利,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我国也应将国家助学贷款纳入立法规划,争取早日出台此类立法,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能够长期顺利地推行下去。 二、国外的助学贷款立法情况 (一)泰国的助学贷款立法情况[2] 泰国学生贷款的实行是由具体的立法来支持的,即《1998年泰国教育贷款基金法》,该法的颁布确立了泰国学生贷款的合法地位。有了立法的支持,使得泰国的学生贷款成为对贫困学生稳定的、长期的、法定的支持措施,能够长久运行下去。 《1998年泰国教育贷款基金法》对泰国学生贷款计划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泰国学生贷款的适用对象是在泰国接受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申请条件包括:必须是泰国公民;未获得过学士学位,没有全职工作,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5万铢。泰国学生贷款的管理机构是泰国的教育部和大学事务部。泰国学生贷款的发放额度是:各院校视贷款水平并结合教育部和大学事务部制订的关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最高限额制订自己的发放原则,发放额度最高可达10万铢,其中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52000铢(约1607美元)直接支付给学校;食宿费48000铢(约1483美元)①支付给学生。泰国学生贷款的还款期限和利率是:贷款学生可以在毕业后或未继续学习两年后,在15年内,以1%的利率还款。 得益于立法的支持,泰国的学生贷款计划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在发展中国家中也属于比较成功的典范。从1996年到2002年这7年的时间里,这个计划已经向170万名学生发放了1281.67亿铢(约39.6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80亿元)的贷款,涵盖面非常广。②我国与之相比,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上则显得较为落后,这其中,缺乏正式的立法支持是一个重要原因。由表1,我们可以清楚看出我国和泰国的学生贷款的实施情况的差距。
(二)日本的助学贷款立法情况[5] 日本制定了专门的助学贷款法律——《日本育英会法》以及《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以规范助学贷款的发放、办理和归还。 该法律规定:日本育英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事业机构,负责筹集、发放和回收助学贷款。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由文部省编列预算提供,还包括育英会向大藏省的借贷款和从受贷者那里回收的偿还款。政府专项拨款随着回收款的增加和其他资金渠道的开通而逐年下降。日本育英会的助学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无利息的助学贷款,用于资助那些家境贫寒、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另一种是有利息的助学贷款,利率为3%,所有学生都可以申请。每位学生的受助水平根据《日本育英会法实施》的基本规定,再根据每年的不变价值和学费上涨幅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规定,学生于贷款到期后的次月算起的第六个月开始,最长还贷年限为20年。其具体实施情况是: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般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毕业生一般15年内还清,受资助较多的学生则可在20年以内还清;《日本育英会法实施》规定,在20年以内提前归还或者一次偿清贷款的可以给予学生打折优惠;大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到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任教,或者到高等院校和文部大臣规定的研究机构从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可以享受减免;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因患重病、负重伤至严重残疾、长期病休和死亡者,免除未偿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