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耕种与“田面权”之争

——以抗战胜利后嘉善县的佃权纠纷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琦,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近代经济史研究: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嘉善县一批抗战胜利后的租佃纠纷档案,分析了“田面权”分化的具体过程。“田面权”的产生让土地耕种者看到了获得土地产权的希望,大大加快了土地的分化过程。然而,对于不同的“田面权”所有者来说,“田面权”的确定却有不一样的意义。不管是哪一类“田面权”所有者,其权利的实现都受到土地耕种者的牵制,这是因为“田面权”通过土地耕种而得来,也必须通过耕种来保障。“田面权”的这种特性也大大增加了交易市场中的租佃纠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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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7095(2008)02-0081-08

      一、引言

      以“一田二主”为特征的“永佃制”在江南地区十分普遍,对于这一现象,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有关“田面权”性质的讨论即是一个焦点。杨国桢指出,“田面权”是在永佃权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二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1]96-102黄宗智认为:“永佃可以演化为双层土地所有权,也可与双层土地所有权混合或共存。两者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他们之间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连续统一体”。[2]103本文第二作者在最近的研究中,将上述表述进一步归纳为以下图式:

      永佃权——相对的田面权——田面权[3]

      “永佃权”指的是拥有较长的租期,却不可转让佃权的租佃方式;“相对的田面权”指的是拥有较长的租期,可以转让佃权,却因欠租或其他原因可以撤佃的租佃方式;而“田面权”亦称“公认的田面权”,不仅在租期及佃权转让方面与“相对的田面权”相同,而且还具有即便欠租也不可以撤佃的特征。也就是说,在“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中,“公认的田面田”的分化形态最为彻底。

      然而,此前几乎所有的相关讨论,都集中于“田面权”人(包括相对的田面权人和公认的田面权人)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上。即便是上引本文第二作者的研究,虽较前人有所进步,但也只是讨论了土地产权从永佃至相对的田面再至公认的田面的分化之事实,却未见其对“田面田”的分化过程加以探讨(日本学者寺田浩明在相关研究中涉及了田面田分化的某些具体过程,他比较详细地论述了田面田主和田底田主授予“一田二主”耕作模式以正当性的具体途径,其研究的着眼点在说明田底田面的法律属性上,并未对田面田分化过程进行具体的区分。见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主》,杨一凡总主编,本卷主编寺田浩明:《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44—422页)。江南土地产权的分化过程仍有许多模糊不清之处。

      这是因为,实际的租佃市场并非静止不动。在一个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的租佃市场上,“田面权”的分化过程极为复杂。对于产权尚未分化的土地所有者来说,“田面权”的出现似乎使他们拥有了更为灵活处理土地产权的可能,例如,他们可以在保留田底的同时,出租或出售田面。然而,当他们脱离与土地的耕种关系,将土地出租时,新的耕种者就可能成为其“田面权”的侵蚀力量。而对于那些只拥有“田面权”的所有者来说,他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田底”业主的束缚,但由于它的产权价值必须通过耕种才能实现,并依靠耕种行为来做保障,故当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正常耕种时,“田底”业主仍然有可能对他的“田面权”构成威胁。因此,仅从法理上讨论“一田二主”实际上是不全面的。

      本文主要采用嘉善县档案馆所藏抗战胜利后的租佃纠纷档案,厘清土地耕作与土地产权的关系,藉以展示“田面权”的分化过程,并对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二、从“久佃”到“永佃”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关于田面权的产生,其途径不外乎农民通过垦荒取得田面权;农民出卖田底,保留田面权;由于长期使用,习惯形成田面权;以预交押金的方式,取得田面权等。一般的看法是,“田底”与“田面”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产权可以分属不同的个体。“田底权”业主占有土地但无权干涉土地的使用情况,“田面权”业主则可以独立租赁、转让或者出售该“田面”。

      因长期使用而习惯形成的田面权,在杨国桢看来,大抵属于这种形态:农民长期“守耕”,其永佃权得到地主的认定;这种“守耕”,往往又是“霸耕”。[1]96为了保证地租来源的稳定,地主一般不允许佃农将佃耕的土地自由转让。不过,佃农以各种形式“私相授受”,地主也逐渐认可了这种既成事实,最终产生了“田面权”。[1]100很显然,相较于“永佃权”而言,“田面权”无疑更具吸引力。

      在嘉善县现存的1945~1949年国民政府法院档案中,有一批租佃纠纷档案,共有20多个卷宗,其中的案例显示,企图通过长期“守耕”、“霸耕”的方式而获得“永佃权”或“田面权”,过程漫长且曲折。

      案例1:声请人许锦才,对造人陈阿发,时间:1947年。①

      声请人祖遗水田十六亩座落治下车站北首,向为自行耕种,讵于二十六年间,突遭敌寇侵略……不得已暂放对造人租种,当时言明如胜利开始,当即收回自耕,幸前岁国土重光,向其要求再次拖延,最后挽人讨种,一年为期,决定三十六年度交还等语,惟声请人原冀息事为本,从其所愿,不图本年叠次催促其履行诺言,反以春耕为辞,似此得寸进尺,长此永不了期,使声请人如何忍受,为此不得已状请……谕令返还水田十六亩。②

      在案例1中,“声请人”许锦才自称争讼之田系祖上遗下之“底”、“面”完整的产权。拥有土地完全产权的业主,有充足的理由收回自己的产业。问题是“霸佃”的佃农,之所以敢无视业主的要求,占地不还,其原因就在于,他耕种这16亩水田,历时已有8年。结合本文所揭其他案例分析,在民国时期的嘉善,有“久佃成永佃”的惯习,战争的结束破坏了佃农陈阿发的计划,由此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案例2:原告张庭华,被告姚金生,时间:1947年。

      缘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三月间挽中租种原告佃种本邑永七区北润圩水田八亩,约定三年为期,当付押租米三石,现届期满,向其取赎,拒绝不允,曾经声请钧院调解,亦无效果,为此万不得已状请钧院恃案审理,判令照约返还,并负担一切诉讼费。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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