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的山西商人

——根据136宗个人样本所作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松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文章以136宗个人样本为依据,对清代晋商在北京的经营活动作出分析。内容包括:从商者的原属州县、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成功和失败者的例子,以及官府对经营者的干预。样本中所指从商者,既有老板、掌柜、管账,也有店伙、帮工和学徒,涉及的商号,多数是资本不大、用人不多的中小铺户。这对人们谈商业、商人,动辄便是名贾名号,忽视对众多中小铺户的探讨,也许能起一定的补阙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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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46页。

      在清代北京的商业活动中,晋商,即山西商人,无论就其资本之投入、参与的人数和经营的领域,均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所谓“京师大贾多晋人”,①或者“服贾于都会(指北京)者实繁有人”,②均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本文是通过一些个案资料以反映他们在北京的从商经历。尽管它显得琐碎,不足以从整体上展示晋商的辉煌,但由于所说都是一个个具体实例,并适当地加以归类统计,以此来窥见其经营规模,以及遭遇的困顿。这种由微观分析入手、采取另种视角的考察,对在宏观分析中可能被忽视的某些细节,应该会有所补充,而计量统计往往又是定性分析的基础,所以,这为我们加深对晋商发展历史的了解,也许不无裨益。

      本文资料主要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包括“乾隆朝刑科题本”、“宗人府来文”、“内务府来文”和“刑法部档案”等,时间从乾隆元年(1736)到宣统清亡为止(1911),共摘录晋商个人样本136例,内乾隆朝50例,嘉庆、道光时期29例,之后晚期57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样本,就身份而言,有独资或几人合伙开设铺号的老板和曾当过老板的70人,居于管理层的掌柜、账房4人,店伙、帮工50人,学徒4人,以及临街叫卖小贩2人,寻工待业6人。之所以要把老板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内,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店铺老板固然十分重要,另如掌柜、账房、店伙、帮工乃至学徒,同样都是商业运作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何况在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下,老板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缘故而下降成为店伙和不名一文的穷人,而店伙等人,则由于机遇和勤劳,上升为掌柜、店主的。类似例子,下面在结合具体分析时还会谈到。

      再说136名在京商人的籍贯。他们中祁县籍20人,比例最高。以下文水12人、太谷9人,介休、平遥、绛州(今新绛)各8人,汾阳、阳曲各7人,榆次6人,太原、徐沟、翼城各5人,平定州(今阳泉)、浮山、太平各4人,临汾3人,稷山2人,灵石、代州、闻喜、潞城、虞乡、长治、凤台(今晋城市)、大同各1人,更有11人只称山西,无具体州县名。上述商人籍贯中,太原、阳曲、榆次、太谷、祁县、徐沟、文水清代受辖太原府,汾阳、平遥、介休归于汾州府,临汾、浮山、太平、翼城属平阳府,绛州、稷山、闻喜属直隶绛州。它们中大同位于晋北,代州偏晋东北,余下全在晋中和晋南,是山西的商人之乡,其中像祁(县)、平(遥)、太(谷)、介(休)等地,更是名商辈出。我们统计的在京晋商籍贯,尽管不够全面,但确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现实。

      这些晋商在北京从事商业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近30个行当,计银钱店13家(内3家称烟钱铺,系钱业和烟业兼行),粮店8家,酒铺、油盐店、砖瓦厂各5家,烟铺、茶馆各4家,当铺、干果店、碾房(碓房)各3家,煤铺、木厂、杂货铺、粥铺、客店各2家,估衣铺、成衣铺、饽饽铺、饭店、草铺、香铺、铜锡器店、古玩店、羽缨局各1家,还有开设炉房、铜器作坊、小煤窑、砖瓦窑,从事贩羊、贩骡马买卖和在工部铸钱局工作等。另有4家铺号因没记载经营何种行当,只得告缺。

      钱店也叫银号,与票号、钱庄、汇兑庄归于一类,具有银钱兑换、收付、保管和借贷的职能。北京是京师,大小官员麋集,还有届期应考的士子,等着引见的待派候补官。他们除本人和随员消费外,需要各种打点应酬,免不了要向钱店、银号转账借贷;另外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也离不开钱铺的银钱周转,所以大小银钱铺号林立。清代在北京经营银钱业的分浙江、山西、山东等帮,像著名的“四恒号”,“始于乾、嘉之际,皆浙东商人宁绍人居多,集股开设者,资本雄厚,市面繁荣萧索与有关系”。③山东帮则专心于该省籍铺号,如与“八大祥”有存放款来往。④若以历史悠久、铺号众多、分布面广且资本雄厚,惟晋商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上述统计的近30个行当、80来家铺户中,从事银钱店的有13家,可见北京晋商对此涉足之深。应该说,这13家银钱店,多数是资本不多的中小型铺号,但也有稍具名声者,像由山西民人宋氏开设的合义号钱铺,于嘉庆六年(1801)十月通过章京富克额,两次向郑亲王府贷款3 000余两,⑤虽然数额不大,可资质却更重要,因为没有一定的信誉与经济地位,贵为亲王的府里人是不会轻易向其开口举债的。开设银钱铺,经营金融类业务,目的当然是为赚钱,但他们也有自己的道德底线,“放京债者山西人居多,折扣最甚,然旧例未到任丁艰者不还,革职不还,身故不还”。以故诗称:“借债商量折扣间,新番转票旧当删。凭他随任山西老,成例犹遵三不还”。⑥这“三不还”既体现了一种经营风险,也是商业运作中必须承担的道德成本。

      上面统计的13家银钱店,还包含了3家烟业兼营钱业的烟钱铺,像翼城人王金印于道光年间开设的名叫恒利和的烟钱铺,又有绛州人孙虎臣开设的东天德烟钱铺,以及绛州某老乡开的北新和烟钱铺。⑦有的学者曾结合民国时的例子,对此作过解释:

      开钱庄是个赚钱的大生意,据民国八年的统计,北京从事银钱兑换业务的钱庄有58家、汇兑庄7家、兑换所37家。不但钱庄做这种生意,一些烟铺、酒馆也做。如西城的柳泉居饭馆则“酒馆而兼存放,盖起于清初数百年矣。资本雄厚而信誉坚”,柳泉居的“存款取息极微,都人都以其殷实可靠,往往不责息”,居然“有存款多年,往取而银之原封曾未动者。”⑧看来有一定资金后盾的烟铺、饭馆兼营银钱业在北京并不少见。这对于铺号老板,等于顺带多赚一份钱,可却方便了某些顾主的小额资金周转,不必为此专去银号招风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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