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十八世纪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

——以清中期527件服制命案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祖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双学位博士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527件清代刑科题本中关于服制命案的材料,尝试勾勒十八世纪小农家庭的大致轮廓,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对于小农家庭经济的新解释。本文的结论是:即使在号称盛世的雍乾时期,小农家庭仍然在生存经济之中苦苦挣扎;在面对人口压力而“内卷化”的小农家庭经济中,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周期理论的解释力是有限的;同时,江南一带童养媳现象要比华北远为普遍,可能是因为长江流域的女性在小农家庭经济中的作用更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字号:

      对清代小农经济的研究可谓卷帙浩繁,但从小农家庭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视角入手的研究则相对欠缺,这部分可归之于资料的缺乏。本文利用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的527个服制命案案例,对清中期的小农家庭经济作一分析。所谓服制,主要是基于《大清律例》卷二中“丧服”诸图、尤其“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规定的从“己身”上到父母、祖父母、曾高祖,下到子、孙、曾玄孙,旁到伯叔姑侄、兄弟姐妹、堂兄族弟,明定同姓本宗男性及其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其中包括基于血缘的血亲和基于婚姻的姻亲。传统中国的小农家庭正是置身于服制关系所编织的社会经济网络之中,离开了服制关系,小农家庭很多经济关系就会被遮蔽。在时间上,527个案件上起雍正十三年(1735年),下到嘉庆六年(1801年),正好处于十八世纪,属于康乾盛世的后半期,在空间上则覆盖了全国的各个省份①。本文尝试把小农家庭作为研究单位,把论题限于小农家庭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勾勒清代中期小农家庭生存经济的一些面相。

      一、小农家庭人口及构成

      传统家庭的定义,费孝通提出的比较早,他认为中国的家是一个扩大的家庭,不像西方家庭那样单纯是一个包括成年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中国传统家庭包括的子女有时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之所以称之为扩大的家庭,是因为儿子在结婚后并不和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扩大了,家庭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②。之后,孙本文和瞿同祖也提出有代表性的家庭定义。前者认为家庭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家庭的扩充是宗族,宗族的扩充成为家族,宗族只包括父系的同宗亲属,同宗为同姓,家族则包括父族、母族、妻族亲属③;后者认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尤其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之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④。本文以孙本文的定义为基础,综合采用上述三种定义,将小农家庭限于同居共爨的范围来加以讨论。

      在527个案例中,共有29个案例中提到了确切的家庭人口数量的细节。我们对这29个小农家庭人口及其构成作了初步分析,其中人口最多的是6人,每户的平均人口是3.5人,这一点与瞿同祖的判断高度吻合。由于29个样本偏小,不妨让我们参照同一时期内另一些大样本的家庭平均人口数据:乾隆十八年全国的平均每户人口是4.7人,乾隆六年江苏江阴县是3.6人,乾隆四十年江苏溧水县是3.9人⑤。可见每户平均3.5人这一数据还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一般而言,家庭规模与其经济支持力是正相关的,小农家庭、尤其是中下层的小农家庭很难从经济上支撑一个过多的家庭人口。6个人口似乎是小农家庭临界点,一旦超过这一临界点,小农家庭就会析产分家。

      就家庭结构来说,29户小农家庭中,核心家庭共14户,占到了48.28%;扩大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和其近亲组成家庭,也就是费孝通所说的扩大了的家庭有3户,占10.34%;直系家庭有9户,占31.03%;直系复合家庭1户,占3.45%;残缺家庭1户,占3.45%;单人家庭1户,占3.45%。从题本上留给我们的直观印象是,如果样本充分,复合家庭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而单人家庭和父母俱亡只留下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残缺家庭比例非常小,因为很多单人家庭和残缺家庭都投靠亲友了,表中的3例扩大的核心家庭就是这种情形。我们必须承认,由于材料所限,上表的样本量过于小,无法说明小农家庭的真正结构,所以有必要参考其他研究成果。我们引用许檀和王跃生的两次研究的数据与本文的数据作一对比(表一):

      

      从表一可以看出,本文的数据与许檀的数据差距较大,但与王跃生的两个研究有比较高的一致性。究其原因,一个是所研究的时段上较一致,还有就是在研究的地域范围上也较为一致。相对来说,许檀的研究在时段与地域上都不同,因此有较大的数据差异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小农家庭的佣工与佃租关系

      本文对于雇佣关系中受雇一方采佣工一词。因为“雇工”一词在《大清律例》里专指与雇主有身份依附关系的雇工人,雇工人的雇主大都是缙绅仕宦,至少也是富裕农民,其主要特点是雇主与雇工有主仆名分。但本文中的雇主大多只是小农的中层,大多数雇佣关系的雇主属于大清律例里所谓的没有主仆名分的“雇倩工作之平民”,“虽议有年限工价,并非服役,彼此无良贱之分”⑥。

      题本中共有57例记载佣工的情况,占全部527例的10.8%。对于佣工地域分布以及长工、短工情况,统计如下(见表二)。

      从表中可以看出,长工与短工的比例是2:1。就地域分布来说,山东和湖北最多,各有8例;山西次之,7例;陕西再次之,4例;其余都是3到1例不等。同时还可以看出,华北平原山东、河南与直隶三省的佣工就有14例,而江南地区的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共6例,而且黄河流域的佣工比长江流域也要多。这一情形与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黄宗智认为,华北基于佣工的经营性农场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而长江三角洲的经营性农场则没有发展起来⑦。从本文的佣工数据看,清代中期开始,两个地区的这种差异就已经初露端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