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国家市场管理模式变化研究

——以唐代“市”和宋代“税务”为对象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晓亮,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650091)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唐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自唐代中后期至宋代以来,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由以往那种以市制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向以税务设置为代表的“以税代管”模式转变。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市场观念以及市场管理实践渐变的表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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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自唐代中后期至宋代以来,市场管理模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唐代的市场以市制为代表,国家对市场设置地点、交换时间、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市令”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管理者,严格遵守国家对市场空间和时间的规定,以追求市场有序、交换规范、稳定公平为己任,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坊市制崩溃后的宋代市场,在时空以及交换方面呈现出自由勃发的特点。由于市场活跃,形式多样,故宋代国家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度,对市场的管理已超脱于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税代管”模式转变。在文献中,似唐代那样的“市令”极少,却频繁出现了管理不同类别的、不同行政级别税务的“监税务官”。他们都是市场的管理者,但宋代“监税务官”不再将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换地点、时间以及交换者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等具体问题上,而是以收税为职责或说目标,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达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的目的。唐宋两朝市场管理者的变化,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变化;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国家市场观念转变而导致的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化。

      一、“直管模式”——唐代市场管理分析

      唐代的市场管理模式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由国家“直接管理”。其虽然与先秦市制有渊源关系,但始终与国家的指令性管理、行政层级有密切的关系,体现出一种国家权力至上的特点。

      唐中前期以前的“市”,一般多指官市,即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有时空限定的固定市场。唐代的“市”主要设置在两京及全国地方州县以上,长官即“市令”或由地方官兼管;在边地有“互市监”,设监官1人等。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两京都市署、平准署以及州县以上“市”等相关机构负责,而最重要的官员即“市令”。

      据《通典》载: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副职丞则是“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①这应当是唐代“市令”、“丞”的基本职责。这种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价、规范市场等职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为市官之长,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责。其所统领的市官各份其责,有掌平定物价的质人,有专收市肆屋舍等税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领导众胥的胥师,有定物价的贾师,有负责治安、防止暴乱的司虣,有专门稽查不按时去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税征收的泉府等等。②以司市为主管的市官体系说明市场管理较为完备,这种“直管模式”多为后代所继承。

      “市令”一词,大约初见于《周礼》,如“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③这里的“市令”,显然是指市场的相关法令而非官员之名。大约在春秋楚庄王时期,有了作为市场管理官员——“市令”的叫法④;王莽时期有“长安东、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长”,后又改称“司市”等等。⑤魏晋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为太府卿的属下。⑥虽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时有差异,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场总长官“司市”的职责。唐承隋制,仍以“市令”为市场的管理者,但其设置却随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而有所变化,一是数量增多,一是随市场有层级差别而“市令”也开始具有行政层级特点。

      从现有的文献可以看出,唐代的市场管理可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两京市场的管理。唐时,中央设有“太府寺”,长官太府卿“掌邦国财货,总京师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又有“太府少卿”为副职,专“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权衡);凡四方之贡赋,百官之俸秩,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凡祭祀则供其币”。由于太府寺所掌邦国财货、四方贡赋皆属于国家财政的重头,所以其长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为从三品;少卿二人,官为从四品上,责权重大。⑦但是,对市场交换等事务的具体管理则是由其下属机构“市署”及其属官“市令”、“丞”等完成的。在唐两京——长安和洛阳,“太府寺”下设有“两京都市署”和“平准署”⑧等机构作为都城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其长官皆称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准令;副职曰“丞”。前者掌管民间物货交易,后者负责官府物货的交易。“两京都市署”是当时全国最发达的市场——长安东、西两市和东都洛阳南、北两市的直接管理机构,长官“令”、“丞”是管理两京市场的实质性人物。《通典》载:“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由于京城东西两市是万众交易之地,事务繁杂,故所设市令官1人,其官位为从六品上;丞各2人,官位正八品上。⑨在当时,一个畿县县令为“正六品下”⑩官员,由此可以看出,掌管一个市场的“京都市令”地位与畿县县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还设有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员,做具体事务。“平准署”(11)作为专管官府市易的机构,唐承隋制“隶太府”,设“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12)“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凡没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于平准署所管的物货交易较为单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准令,从七品下;丞,从八品下,其下也有录事、府、史、监事、典事、贾人、掌固等随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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