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研究述评

作者简介:
陈胜祥,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讲师 南昌 330013;温锐,江西财经大学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昌 330013;杨丽琼,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南昌 330013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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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的研究是近年来尤其是“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以来经济史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选取了“集体化运动”、“1978年以来的农村改革”、“土地制度变革史”、“制度设置与城乡关系变革史”、“农民组织”等主要问题逐一展开归纳与述评。

      一、集体化运动研究

      (一)集体化运动的分期

      以集体化运动的分期而论,学界主流观点是延续将集体化分为“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前后两个时期的传统分期法,研究的进展主要集中在对人民公社时期的阶段划分,并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焦金波在《从制度变迁的特征看人民公社的历史分期》(《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中以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为标准分为四个时期:建立时期(1958.7—1958.11),调整时期(1958.11—1962.9),稳定时期(1962.9—1978.12)和解体时期(1978.12—1984年底)。辛逸的《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把人民公社划分为1958—1962年的“人民公社运动”,把1962—1983年的公社谓之“人民公社”;而把整个公社时期称为“农村人民公社”。曹水苗在《应准确地为人民公社历史定位》(《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中不赞同辛逸对人民公社的评价及分期,认为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到1960年生产力大破坏,国民经济基础大破坏时期;第二阶段是从1961年人民公社维持发展至1984年人民公社体制完全废除阶段。辛逸基本上肯定了人民公社制度,曹水苗则基本上否定了人民公社制度。温锐的《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突破将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的观点,认为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运动是毛泽东集体化运动思想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将集体化运动划分为两个时期,即1953至1959与1960年之交的走向“一大二公”阶段,1960年以后为执着于理想模式与继续探索前进新途径阶段。

      (二)集体化运动的原因

      “十五”以前,关于集体化运动的原因,有些论者强调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运动的“客观必然性”,也有论者如温锐的《社会心理与高潮迭起:论农村集体化运动一哄而起的根本原因》(《历史教学》1994年第8期)从主观方面考察。“十五”以来的研究在继续强调客观必然性的同时,更加突出强调了集体化运动发起的主观原因。对于合作化,有更多的文献如武力的《略论合作化初期党对农业问题的三点认识》(《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2期);江红英的《试析土改后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及道路选择》(《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6期);佘君、丁桂平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必然性问题的再思考》(《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2期);叶扬兵的《美好的远景和过高的预期——农业合作化高潮形成的原因之一》(《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等均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并非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现象,农民自身的因素和工业化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决定因素是党及国家领导人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以阶级斗争、政治斗争为动力强力推动的结果。对于人民公社化运动,更多的是从中共及其领导集体的社会理想的角度进行分析,刘娅的《目标·手段·自主需要——人民公社制度兴衰的思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认为,人民公社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及其对共产主义理想追求的本质体现。辛逸在《制度“创新”与农村人民公社的缘起》(《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中提出,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的兴起,既不是中共个别领导人的主观臆造,也不是农村群众的自发创造,而是中共领导集体发动和领导的一场农村社会经济制度改革运动的直接结果。温锐在《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一文中通过反驳农村集体化运动为农民平均主义的追求或产物的观点,认为“一大二公”式的集体化运动,人们虽然可以说出众多的原因,但社会主导者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推动“以平均主义全面改造农民”则是它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研究

      “十五”以前,仅有少数论者对地方农业合作化史开展研究,如沈明生的《用生产力标准对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再认识》(《生产力研究》1999年第11期)。“十五”以来,学者们的研究视角更多地投向了区域合作化史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范玲巧的《山西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经验探析》(《改革先声》2001年第12期)、刘洪升、胡克夫的《河北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刘声洪的《宜宾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四川党史》2003年第6期)、唐霞的《贵州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贵阳文史》2001年第2、3期)、吉晓华的《皖东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滁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马句的《北京市农业合作化从稳步前进到迅猛发展的转变》(《北京党史》2006年第3期)等等。这些研究,大大拓宽和丰富了合作化运动史的研究领域与范围,对进一步分析合作化运动的原因以及评价合作化运动提供了更为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实证资料。

      (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十五”以前学界主要围绕《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从总体上作一分为二的评价。“十五”以来的研究继续在这一大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有的持肯定态度,如陈廷煊的《1953—1957年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认为,1953—1957年,实行了农业合作化时期,政府实行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经济政策,推广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持否定态度的研究更加深入,如尹钛的《合作组织的效率:1952—1957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宁波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在质疑林毅夫以“退出权”的存在解释1952—1957年的农业成就的基础上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合作组织一般是没有效率的,不能将1952—1957年的农业增长归功于合作制度,生产的增长来源于国家和农民的投入增加,来自于恢复性增长的惯性,以及国家在建国初期成功的农业政策。有的学者持一分为二的态度,如武力的《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历程及其启示》(《党的文献》2002年第5期)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一方面解决或缓和了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制造了新的矛盾,集体经济低效率、城乡隔绝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矛盾。关于农业合作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学界主要从政权或政治控制的角度切入展开分析。认为合作化有利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学者占多数,如徐国普的《建国初期农村权力结构的特征及其影响》(《求实》2001年第5期)、周含华、曾长秋的《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历史意义的再评价》(《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认为,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对现代化产生深刻影响,对农村全面进步起的是推动作用。而陈益元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基层政权与农村社会——以1953—1957年湖南省醴县为个案》(《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3期)认为合作化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它造成农村生产和社会关系的紧张,使农村社会缺乏合理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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