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上海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经济协调作用

——以近代经济群体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卫国,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200020

原文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开埠后,随着上海等地区经济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展开,各种社会组织因缘而起,不断进化。其中经济群体是沪地非政府组织的主干,在近代政府管理相对疏略和法律法规不甚健全的条件下,发挥和执行着民间经济社会的均衡协调和社会控制的功用。本文以上海城市为中心分别论述了近代会馆公所、同业公会和商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协调职能及其运作机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9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07)11—0105—08

      前近代中国社会,是个“准社会”。传统社会除了区域行政组织和会馆、书院外,几乎没有社会化的功能组织,因为封建朝廷严禁民间结社;而区域行政组织并不是真正的社会功能组织。没有社会化的组织来承载、发挥社会功能,社会自然不可能成为一个自为的“事物”,仅是个自在的“共同体”。在封建专制一元化体制下,任何非政府组织,都难以得到政府的真正认可,而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化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伴随着商业化、城市化而来。当民间流动加剧,人口集聚展开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时,人们便有了集群结社的需求。开埠后,各地城镇,尤其是上海等通商口岸是近代中国商业化、城市化发育发展较为充分的地方,也是近代中国非政府组织较多的城市;各种社会组织因缘而起,不断进化。其中经济群体是非政府组织的主干,在政府管理疏略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发挥和执行着民间经济社会的均衡协调和社会控制的功用。

      一、晚清会馆、公所的社会经济协调作用

      晚清时期,清廷地方政府,并没有专门化的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经济活动和市场运作的规范和约束主要靠民间约定俗成的习俗,而实行这种规范,控制社会均衡的社会化组织早期来自传统的社会资源——各地会馆和公所。会馆、公所原是商旅组织,明清时期兴起;主要为异地的同籍联络乡谊所建,提供住宿等福利性服务,一般设有义冢、丙舍、庙堂等,是个泛血缘的同乡组织。晚清上海等地商业新兴,会馆、公所林立,其功能和性质逐步扩展嬗变,由一般化的客籍组织演化为具有较多社会、经济功能的社会组织。

      其一、厘定行规。由于同乡共业,不仅公所为行会组织,会馆实际上也演变为同业组织。行业内的业规、惯例等往往由公所、会馆会董集议而定。同光年间,随着市场发育和贸易兴盛,上海各业会馆、公所纷纷制定业规或重新厘定业规。“上海繁盛甲于他埠,各业皆有公所,藉以联络同业,整饬行规,意至良法至美也。”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些不顾诚信弄虚作假现象,会所、公所等组织根据专业市场的变化调整旧规和议定新则。光绪31年,上海茶叶会馆针对出口茶叶货不对样问题,发出通告。“凡与洋商交易,更宜实事求是,无诈无欺,庶彼此同沾利益。无如人心不一,良莠杂出,……红茶货不对样,以致洋行割价退盘,茶商受累匪浅。……与中国茶务大有关碍,方今采办新茶之际,亟思整顿,藉以挽回利权起见,爰集阖业筹议,凡茶客先到样箱,须俟大帮箱到沪方可抽样出售,请自今年新茶始。”光绪末年,上海南北市钱业公会注意到,“近来人心不古,往往不循市规,亟应整顿,以杜流弊”,邀集同行公议重整条规二十七条,严格规范钱庄业的同行银拆、对票、划头、票贴、兑现、炉房看宝、倒账清算等业务程序;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遏制不轨行为。光绪年间,芜湖布商公所因各号批发往来时有不遵规约,“日久玩生,几蹈物腐虫生之辙,设至积重难返将等牢补羊亡之防;爰公同集议商订章程八则。弊业各执事均签押遵守。”并禀知商务总会立案,将章程刊刷广布,“致令违犯章程而受重罚。”

      其二,调解、平息同人纠纷和冲突。城市化使人际交往、人际冲突增加,民间民事、商事纠纷日益纷繁。中国人传统心理是害怕“见官打官司”。会馆、公所的一大职能便是以惯例和业规为依凭,判断曲直,化解纠葛。晚清沪上会馆“皆择其地绅士司其事,凡事曲直不定者,咸就决之,无不服焉。”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中有关调解同人纠纷的有三条:第十三条,凡遇丝厂茧业银货纠葛,两造自赴总公所请为理处者,须先定期会集总董、议董,并邀旁听之丝厂或茧商,四家秉公调处,另立理事簿,叙述原因,两造签字。第十四条,凡有丝茧控案,地方有司衙门备文至公所质问者,及移交本所理涉者,均应详细调查,秉公论议复。尚有入刑事范围者,议不回护,应送官厅办理。第十五条,丝茧同业,或受人欺骗,重案投所告诉者,自应为直伸理。倘有挟嫌诬告及用总公所名义在外招摇者,查出送惩办,以警效尤。沪地著名的广肇公所,1872年~1902年间,所作议案143个,调解纠纷97个,其中包括合资纠纷42件,一般经济纠纷29件,劳资纠纷1件。晚清沪地大量的商民纠纷和社会矛盾许多由会馆、公所这些民间组织处理、调解,案件重大“入刑事范围者”才送官衙审判,而官衙对一般的商业纠纷也要求会馆、公所处理,或“代办”。会馆、公所以公序良俗、同业行规和民间情理论断曲直,“咸就决之,无不服焉”,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率。

      其三,会馆、公所的社会化福利事业及扶危济困作用。晚清,不少会馆、公所将体恤同人和救济贫弱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起源于光绪年间的绪纶公所(经营绸缎的商号同业组织)在成立初期的《同业始起经费提厘议》中言道:“敬事者当尽其忱恤患赈灾,藉乐善者各抒其力,凡此经费与其处置于临时,孰若预备于平时。……凡吾同业各就常年进货置本每上壹千提捐二文,年终核实汇总公议,分存生息,惟祈毋漏毋遗,愈推愈广将见日新月盛众善毕举,于吾业有厚赖焉。希望各店号能常年坚持捐提,以维持赈恤等举”。绪纶公所同业捐提金额的一部分就是专用于扶危济困的。汉口浙宁银楼公所在光宣年间,鉴于汉镇“栉比尘连,火灾易肇,商贾辐辏,火患难防”的情形,为了“永保同业之太平,略仿西人之办法,庶于挽回利权之中,仍寓守望相助之意”。创设同业保险公会,起草章程,“专保本帮同业火险,不保外行”,并抄送商会移请官厅备案。清末,沪上一些著名的会馆、公所,其同人的福利事业进一步发展。如四明公所在1905年、1906年先后投资8万元在公所大堂和西厂宁寿里设立医院,贫民就诊不收费;民初还建立了四明医院。宣统三年,四明公所成立了宁波同乡会,“援助鳏寡孤及残疾者亦所费不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