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二三年至一八三三年间华亭

——娄县地区水稻亩产量———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伯重,教授,清华大学历史系 10008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以往关于亩产量的研究方法存在较多弊端,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可靠性。根据中国传统农学关于农业生产取决于“天”、“地”、“人”三大要素的经验总结,可以用一种新的方法对1823—1833年松江府华亭—娄县地区的水稻亩产量进行重新估计。新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是注意不同气候条件对一个地区水稻亩产量的影响,了解不同品质的耕地及其在该地区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依据当时农学家对插秧密度与亩产量之间关系的总结得出不同气候条件下不同品质耕地的亩产量,在此基础上求得该地区全部耕地在特定时期的平均亩产量。运用这种方法研究的结果是:华亭—娄县地区在1823年以前,水稻平均亩产量大约为3石,而在1823—1833年期间则为1.7石左右,均与过去学界对该地水稻亩产量约2石的估计有颇大差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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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粮食亩产量问题一向占有特殊的地位。在明清时期的江南,由于提高粮食亩产量已成为发展农业的主要途径,因此这个问题更是受到特别的关注,有关著作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但是,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不少方法上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可靠性。

      对于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所得结果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合理与否。在以往关于亩产量的研究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其一,在从史料中可以获得的亩产量数字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以所得到的一两个数字,就作为一个较长时期、较大地区的一般亩产量,而不问这些数字是何种情况下的亩产量;①其二,在有较多亩产量数字可选择的时候,往往挑选出某个或者某几个数字,作为一般亩产量,但是在进行这种挑选时,并未提出一个合理的原则;②其三,把所获得的全部数字进行简单的算数平均,然后将所得结果作为一般亩产量;或者把这些数字中的中间数,用作平均亩产量。采用这些做法虽然往往是出于不得已,但这些做法本身存在很大的弊端。③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也常常用地租来推算亩产量,即亩产量以地租之倍计。④这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因此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往往未察觉名义地租和实际地租的差别,在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⑤总而言之,由于这些弊端和问题,以往许多亩产量研究所得出的结果经不起推敲,建立于其上的一些重大结论因而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过去研究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本文尝试采用一种新的方法进行研究。这种方法的中心,是从多方面来对亩产量问题进行研究。依照中国传统农学的归纳,农业生产取决于“天”(或“天时”、“天道”)、“地”(或“地利”、“地道”)、“人”(或“人和”、“人事”、“人道”)三大要素;⑥这些要素共同作用,导致农作物亩产量的形成;⑦而它们的变化,也导致了亩产量的不同。⑧本文研究即由此出发,首先注意不同的气候条件对一个地区水稻亩产量的影响,其次了解不同品质的耕地及其在该地区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然后依据当时农学家对插秧密度与亩产量之间关系的总结,得出不同气候条件下不同品质耕地的亩产量;最后,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求得该地区全部耕地在特定时期的平均亩产量。这种方法是新创,尚不成熟,在此不揣冒昧提出,盼能得到学界同行的批评指教,使之得到完善。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有几点说明如下:第一,由于水稻是松江地区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因此本文也集中于水稻亩产量的讨论;第二,本文研究的时空范围主要在1823—1833年和华亭—娄县地区(以下简称华娄地区)。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在本文中所尝试的方法,必须放到一个具体的时空范围中方可进行,而我近来又在进行一项关于19世纪初期松江地区经济状况研究,⑨因此选择1823—1833年和华娄地区作为研究时空范围。

      一 《浦泖农咨》中的亩产量记录及其问题

      明清文献中有不少关于松江地区水稻亩产量的记载,但是就华娄地区而言,这类记载却不很多。据我所见而言,最早出现的明确记载,是姜皋《浦泖农咨》中的两条:

      上丰之岁,富农之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一石还租,一石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况自癸未(道光三年,1823年)大水以后,即两石亦稀见哉!⑩

      昔时田有三百个稻者,获米三十斗,所谓三石田稻是也。自癸未大水后,田脚遂薄。有力膏壅者所收亦仅二石,下者苟且插种,其所收往往获不偿费矣。(9)

      这两段文字有比较具体的时间(1820年代前后)和地点(华娄地区),又出自《浦泖农咨》这样一部建立在对本地农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农书,(11)因此在明清关于松江地区亩产量的各种记载中,这应属最可靠者之列。这两段文字所说情况大体一致,即华娄地区的水田亩产量,“昔时”曾达到3石,而“近来”在最好的情况下(“上丰之岁,富农之田”)为2石略多;道光三年大水以后,则为2石或者2石不到。(12)许多学者即以此为依据,断定19世纪(甚至整个清代前中期)松江水稻平均亩产量在2石或者2石以下。但是此说是否符合实际,尚需检讨。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第一段文字中的“昔时”和“近来”具体是何时,姜皋并未明说。文中说得比较明确的时间,是自道光三年到道光十三年的十年。(13)从两段文字以及其他史料来看,(14)上述“近来”指的应当是这十年中相对而言比较正常的年份,而“昔时”则为道光三年以前的时期。而在1823—1833年这十年又包括相对比较正常的年份和遭灾严重的年份。因此,姜皋所言实际上包括了三种不同的年份,华娄地区的水稻亩产量在这三种年份有颇大差异,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自明末以来,苏松一带的田租,有名义地租(“虚额”)和实际地租(“实租”)之分。在正常的情况下,交租“例以八折算之”,亦即实际地租为名义地租的80%。(15)至于在灾年,则实际交租通常更少。(16)姜皋在上引文字中说“一石还租”,如果是实际地租,则名义地租应为1.25石,而亩产量则应为2.5石;如果是名义地租,则实际地租为0.8石,亩产量为2石;两者相差达25%之多。这个差别颇大,不能忽视。但姜皋在上述文字中却未就此做出说明,以致我们难以据地租推求亩产量。

      再次,姜皋说“上丰之岁,富农之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一石还租,一石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据此,如果不是“上丰之岁,富农之田”,就没有什么剩余了。然而,除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佃农交租之后,通常不至于“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否则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进行了。早在明末,顾炎武在讨论苏、松二府赋重时说:“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17)到了清代后期光绪时,松江府川沙厅的地方志则说:“民间终岁勤劳,每亩所收除完纳钱漕外,丰年亦不过仅余数斗。”(18)这两条材料都说得很清楚:佃农在完租并除去工本之后,每亩水稻总有几斗米的剩余。即使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受破坏最严重的苏州地区,战争结束后,生产尚未恢复到战争之前的水平,但佃农在完租并除去工本之后,每亩水稻也还有2斗余的剩余。(19)可见在明清时期的苏松一带,除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每亩水稻在扣除地租和生产开支外,总有几斗米的剩余。(20)也正是因为如此,在1823—1833年,尽管遭受水灾及其后遗症的严重影响,赋税及各种费用也都未减少,但佃农仍尚未“相率而竭蹶不遑也”,(40)亦即农民生产与生活尚能够维持下去,还不至“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因此,姜皋在上面文字中所说的情况显然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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