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农民负担问题研究(1949-2006)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云旗,财政部财政研究所。(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系统地考察和研究了新中国以来农民负担的发展变化。首先勾画了新中国农民负担的上降变化态势,认为1949-1976年农民负担处于相对稳定期,1976-2000年农民负担开始凸现加重,2000-2006年农民负担逐步下降。其次揭示了新中国农民负担发展变化的特点:一是不断发生升降变化;二是处于不平衡的态势;三是时期差距比较大。然后剖析了新中国农民负担上降变化的原因。最后总结了减轻农民负担的经验教训。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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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和谐社会内容丰富,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和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农民收入的分配,对农民取予的程度。研究中国当代农民负担的发展变化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和防止负担反弹,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意义。

      一、农民负担的变化及特点

      建国58年来,农民负担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发生着变化。综合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和其他杂项负担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6年,是农民负担相对稳定期;1976-2000年,是农民负担凸现加重期;2000-2006年,是农民负担下降期。

      (一)1949-1976年农民负担相对稳定

      建国初期,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经济上贫穷落后、百废待举。为了巩固人民政权,农民仍需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承担一定的负担。1949年,老解放区农民按照17%的全国平均税率交纳公粮,全国实征总额248亿多斤,占常年产量的13.8%,占当年实际产量的13.5%①。这年的公粮负担不论从绝对数还是从负担率来看,都比1948年有所减轻,东北减轻10%,内蒙古减轻28.2%,山东减轻 23.33%,华北减轻15%②。但考虑到农村经济长期遭受严重破坏,1949年又是灾年,新解放区还有地租和高利贷剥削等情况,农民负担是比较重的,新解放区农民负担尤重。不过,承担者主要是地主和富农阶层,一般农民负担都比较轻。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建立了统一的新税制,规定公粮征收额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 10%,中农为15%,富农为25%,地主为50%。1950年农业税全国平均税率确定为13%③,比1949年的17%减少4个百分点,实际降低24.5%。在这一时期,全国农民负担占农副业净产值的10%上下,农业税负担占农业实产量大体在12%-15%之间,与1949年相比有所减轻。但从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看仍然是较重的,这时农村经济仍很落后脆弱,农民收入非常低。据农业部统计,1950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为77元,1951年为88元,1952年为104元,增长幅度虽大但基数很低。而且,农民杂项负担也比较多,1951年除了国家农业税和土地证照费以外,还要承担乡教育粮、抗美援朝捐、给军烈属代耕、兴修水利用工、乡村干部补贴和公务费、文娱活动费(庙会、唱戏等)等。据财政部农业司根据政务院农村经济调查组对8省1市22县30个乡的统计,1951年农民杂项负担折粮共197.5万斤,相当于农业税的24%。综合两方面来看,农民负担仍然是较重的。

      从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农民从个体劳动走上集体生产的道路。农业税负担率占计税产量的比例在14.6%-16.7%之间,占实产量的比例在10.8%-12.2%之间。5年平均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1.67%,比1952年降低0.53个百分点④,全国各地农业税负担也趋于平衡。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民承担的工商税和契税及土地证照费越来越少,农村工商税从1953年的5亿元减少到1957年的3.31亿元,契税从1953年的1 211万元减少到1956年的150万元。牧业税、工商税、契税、土地证照费合计,1953年为6.53亿元,1957年下降为3.58亿元,减少45.2%。土地证照费1955年取消,契税1957年取消。而且,原来对农民摊派的杂项负担由于合作社的兴办,一部分转从集体开支,并逐年减少,从1953年的8 318万元减少到1957年的1500万元,减少82%。这一时期的农民负担,是建国以来比较轻的时期。

      “大跃进”期间,按照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5.5%,比1950年的13%高出2.5个百分点。各省还可以制定地区差别税率,最高税率不能超过 25%。农业税附加,规定一般不超过农民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超过粮食作物的地区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30%。农业税税率显然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都高。而且,这一时期浮夸风、高指标、高征收对农民的实际负担造成很大影响。 1958年,农业税计划征收362亿斤,加上地方附加共412亿斤,比1957年增加18亿斤,即增加4.6%。实际征收又超过计划4%,达到445.7亿斤,比1957年实征额增加11.4%,比1956年增加21.5%。但 1958年产量并没有估计的那么高,所以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达到了12.5%,比1957年的11.6%高出 0.9个百分点。这是建国后仅次于1949年的高负担率。人均负担1958年比1957年增加12.2%,比 1952年增加5.1%;亩均负担率比1957年增加16.3%,比1952年增加15.8%。1959年农业税负担继续上升,由于此年农业实际产量比1958年减少13.3%,而农业税实征额仅减少0.8%,使这年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上升到14.3%,比1958年又提高1.8个百分点,成为建国以来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最高的一年⑤。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农业产量仅是1958年的70%,全国农业税实征额虽然降至347亿斤,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然高达13.8%。从1958年至1960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平均为 13.5%。另外,这一时期的“一平二调”,也加重了农民负担,特别是无偿抽调农民外出劳动,劳务负担已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农民负担最重,超过以往任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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